22个典型案例,看跨行政区划检察这八年

来源 | 上海检察三分院

“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是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的一项顶层设计。8年前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正式成立。

全国首例特大跨境制售假烟案、全国首例适用反兴奋剂司法解释案、全国首例涉科创板内幕交易案、上海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专业化办案成为了上海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一张闪亮的名片。

八年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及下辖的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优势,重点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整治、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安全稳定等领域,办理的一批重大案件入选最高检、中央部委等典型案例,并不断拓展检察外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体现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检察担当。

食品药品安全类

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某组织、指使他人在屠宰活牛过程中,采用水管插入牛心注水的方式增加牛肉重量。经审计,生产、销售注水牛肉80余万斤,销售金额近5000万元。

典型意义

组织科研院校食品安全专家开展专项研讨并邀请专家出庭作证,证明注水牛肉的实质危害性。结合涉案公司相关记录及相关人员的供述内容,准确认定生产、销售金额。与南通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管局、公安机关、地方政府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共筑食品安全保护网。

韩某某、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余某某非法经营案

入选最高检、国家市场总局、国家药监局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韩某某、洪某某雇佣他人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成分的“馈世瘦身咖啡”,通过网络销往上海等地,销售金额达833万余元,余某某多次从他人处购入西布曲明出售给韩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上游原料提供者及下游代理的销售情况,实现全链条、精准化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自行补侦遗漏犯罪数额400余万元,使得被告人在人身刑、财产刑上得到从严惩处。及时启动公益诉讼审查程序,探索“诉前消费风险警示”,有效遏制危害结果继续扩散。

李某等3人生产销售假中药案

入选中央依法治国办、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食药监管司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药房某门店店长李某伙同仓库负责人齐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来路不明的中药饮片。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查获涉案中药饮片300余种,经认定,其中216种中药饮片系假药。

典型意义

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确保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为打击中药饮片领域违法犯罪提供样本。在本案刑事判决后,建议药监部门将李某等3人纳入药品从业“黑名单”。

杨某某、金某某销售假药案

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入“波利维”、“立普妥”等治疗心血管疾病的处方药加价对外销售,金某某明知上述药品来源不明仍帮助打包、收发、寄送,额外获利。经检测,涉案药品均未检出相关药物成分,与国家规定的药品成份不符,系假药。

典型意义

邀请医学专家出具专家意见,阐明涉案假药具有贻误病情等严重风险。确认主观明知认定规则,依法认定共同犯罪,全面惩治销售假药犯罪链条。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机关履行对药品运输的监管职责。

吴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易某某以不含药物成分的石粉、木粉、麦芽糊精等物质为原料大量生产宣称治疗“鸡瘟”的兽药并销售。吴某某等人从易某某处购入,同时又另行自制不含药物成分的假兽药,分装入仿冒正规兽药包装袋内冒充正规兽药销往全国。

典型意义

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实现全链条打击。坚持实质认定标准,经农业行政主管机关科学研判,准确把握认定“假兽药”。引导侦查机关对扣押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勘查,逐笔逐单梳理记录,准确认定销售金额。

生态环境保护类

宁波某贸易公司等非法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选最高检《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进口铁渣163余吨。这些固体废物含有大量危险性重金属,被查获滞留港区后无法退运,危害生态环境安全。两被告被判处刑罚后,三分院对两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连带偿付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1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首例“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是跨区划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的有益尝试。运用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委托第三方确定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等手段,让污染者承担处置费用,筑牢长三角生态屏障。

符某良等12人非法采矿案

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符某良、孟某胜等人与他省的非法采砂人员约定购买海砂并运至孟某胜经营的码头卸货后出售牟利,在长江口被上海海警查获。经检测评估,查货的海砂重量为8万余吨,价值合计人民币502万元。

典型意义

针对涉案船只及人员多、作案地点跨度大等问题,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引导侦查机关追捕盗采利益链条上的不法人员,斩断了“采-运-销”一体化黑色产业链。会同公安制定《非法采砂犯罪取证指引》,规范同类案件办理。

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应某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

入选“两高三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应某某在经营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期间,将产生的6吨废液(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交给无处置资质的人员处理,上述废液被倾倒在青浦区一处市政窨井内。

典型意义

对金属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在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卞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入选最高检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基本案情

卞某某等人经商议后将120余车未分拣的建筑垃圾倾倒填埋在奉贤区某镇,对自然环境产生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合计148万余元。卞某某等4名被告人与环保部门就涉案地块的垃圾清运处置、环境修复等事宜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保证金400万元。

典型意义

坚持恢复性司法,破解污染环境案件鉴定耗时长难题,探索诉前先行支付保证金制度,确保污染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修复费用都赔付到位,使得被污染的环境能够及时修复。

轮船排放超标尾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选2020年度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件、2020年度上海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船舶为节省航运成本,违规使用高硫油,其燃油硫含量达到2.67%,造成大气污染。三分院通过诉前磋商,与船公司签订《公益损害赔偿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船公司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刊登公告致歉,并通知旗下全部船舶遵守环境法律。

典型意义

探索采用“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办案模式,不仅及时维护了公共利益,促进环境修复,又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还对船舶航行污染起到了警示效果,促进了绿色航运发展,体现了检察机关多维度、全覆盖维护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

韩某勤、韩某华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入选最高检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

基本案情

韩某勤、韩某华雇佣工人多次夜间至长江上海段水域,违法使用高压发电装置拖网捕捞作业9次,累计捕获渔获物近2.5吨,市场价值7万余元。

典型意义

精准引导侦查取证,破解价格鉴定、既往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认定等难题。对非法捕捞行为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联动行政机关开展普法宣传。

知识产权保护类

侵犯《流浪地球》等电影著作权案

入选“剑网”2019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检第26批指导性案例、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招募林某等人通过从正版网站下载、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片源,运用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增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并复制粘贴至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其间,陈力收到网站运营费用1250万余元,各被告人从中获利50万至1.8万余元不等。

典型意义

被告人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制作源头、线上传播网络的完整盗版产业链,涉侵权影视作品多达2万余部。为精准高效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创造性地将抽样取证手段运用到网络环境中,破解了作品数量多、类型多、权利人多的难题。同时,针对影视盗版网站频现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网络环境治理。

李某某等9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入选最高检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某雇佣杜某某等8人采用拆分乐高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某玩具厂生产、复制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销售。经鉴定,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涉案金额3亿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中侵权品牌“乐拼”销售规模大,覆盖线上线下、国内国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从严办理,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准确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界限,对产供销一条龙彻底打击。乐高集团代表专程来院赠送锦旗,指出通过该案的办理更加坚定了投资中国、投资上海的信心。

首例“深度链接”入刑案

入选“剑网”2019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基本案情

吴某锋经营“onlytvb网”,明知“爱港剧”等网站为盗版网站,仍从中搜索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的电视剧视频链接,采取解析播放等非法手段获取播放地址写入其网站数据库,供用户观看被链盗版网站上的有关视频,并通过提供广告服务牟利,非法经营额30余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并未囿于传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标准,而将深度链接这一技术行为置于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规制可能性的视角内进行综合评判,明确了深度链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立了该类案件“明知+破坏技术措施”的基本证据标准,是对“深度链接”侵权入刑的积极探索。

李某某侵犯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创作的高达拼装玩具的著作权案

入选最高检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8年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2018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某采用拆分权利人销售的《雪崩能天使》《蓝异端》等高达玩具原作品并仿制模板、图纸的方式,在广东某玩具厂内生产、复制上述高达玩具,并冠以“龙桃子”品牌销售。经鉴定,李某某共生产高达玩具3.3万余个,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79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二审阶段,检察机关围绕核心问题有效应对,获得法院终审裁决的支持。案件生效后,检察机关邀请专家学者对本案中涉及的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刑法意义上“复制发行权”的认定等疑难问题再次研讨,对类案办理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判断标准、认定规则。

保障金融稳定类

邢某内幕交易案

全国首例涉科创板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邢某在与某生物医药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往来中获悉该公司发布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重大进展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本人或他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某生物医药公司股票1392万余元,非法获利86万余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引导侦查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准确认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等定罪要件,充分释法说理,促成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彰显检察机关对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决心。

涉民生民利类

龚某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行政监督案

入选最高检“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100件优秀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龚某符合申领养老金条件,但为照顾意外摔伤、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耽误三个月后向某社保中心办理手续。社保中心从同年10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对三个月迟延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龚某认为养老金应从7月起算,经多次交涉未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社保机构和龚某沟通协调,采取个案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向市人保局发函,并针对当前养老金申领发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市人保局接受意见建议,向龚某补发养老金,并进一步完善了退休人员申办养老金问题的审查和通知规范。

张某某申请行政监督提请抗诉案

入选最高检“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100件优秀案件、最高检2020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件

基本案情

某区交警支队交警将驾驶小型轿车沿天山路自西向东行驶在公交专用车道的张某拦下,认定张某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针对交警“一对一”执法问题,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教授、律师作为听证员参与本案听证。该案系本市首例抗诉后法院改判的案例,对于新时期交通管理领域“一对一”执法中适用“优势证据”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新时期交通管理领域执法公平正义的新需求。

姚某某、姚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获评2019年度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入选涉民营企业羁押必要性审查备选指导性案例

基本案情

姚某某等2人在进口观赏鱼过程中帮助他人低价向海关申报,偷逃税额618万余元。后侦查机关到公司所在地调查,两人主动接受调查,被羁押于看守所内。然而姚某某等人作为某民营公司负责人,长时间的羁押使得公司停摆、员工被遣散在家待业,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结合当下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贯彻落实办理涉民企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准备公司罚金款,在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已固定的情况下,向办案部门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并获采纳。

社会综合治理类

码头行业反走私综合治理的2份检察建议

分别获评上海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上海市检察机关2021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在办理两起海上绕关走私案件时,发现上海2家码头持证经营单位违规为走私分子提供卸货作业,其中码头扮演了关键角色。在办理另一起走私案件中发现,江苏某公司虽不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对码头的使用、管理不规范,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利用空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就绕关走私问题,针对上海区域的码头进行全面排查,专门向市交通委制发检察建议,加强码头监管,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上海绕关走私案件数量明显下降。同时,针对江苏某公司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开展码头整改,升级监控设备,在严防上海区域走私犯罪风险的基础上,将码头综合治理向长三角延伸。

某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监督案检察建议

获评上海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在办理一件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件时发现,某行政机关在制发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公文时,并未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也未规定具体的工作指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贯彻穿透式监督的理念,向该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加强行政管理的公开、公示制度,加强业务指导的明确性,提高行政规范性。该行政机关全面采纳并举一反三延伸到其他业务领域。

加强上海网约车运行安全检察建议

获评上海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在办理几起非法网约车案件时发现,这些案件存在共性问题:司机都没有网约车驾驶员资质,车辆也没有经营资质,属于非法营运。法律监管的相对滞后,形成了执法监管上的难点,对市民安全出行造成了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走访多个网约车平台,对本市网约车行业问题逐一排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发加强网约车平台监管检察建议。该局制定网约车平台不合规车辆清退计划开展整治行动,并对相关平台进行进驻式检查加强监管,取得良好效果,相关经验在中国交通报头版上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