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富城获赔100万!郭天王肖像权纠纷案胜诉,被告人还要登报道歉

12月29日,根据媒体报道,香港艺人郭富城肖像权纠纷案胜诉,被告需赔偿100万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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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此案已经被中国法学会和广东省高级法院列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根据案情介绍,涉案公司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开始,于旗下多个渠道在未经郭富城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照片作为插图文章进行对外宣传,文中运用了“天王助力XX”“签约天王巨星郭富城”等字眼,可谓是暗示郭富城是为其品牌代言人,意图很是明显,并已达成侵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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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对外宣传图文的评论区,不少网友已经将郭富城误认为是该企业的品牌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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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郭富城方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认为涉案公司侵权已成事实,将通过考虑郭富城的知名度,肖像和姓名使用数量范围用途,以及造成的市场因素进行酌情认定,需支付郭富城经济赔偿100万元,并通过报纸和公众号进行赔礼道歉。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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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侵权公司是一个某电动车牌品牌,侵权3年多,一直将郭富城作为品牌代言人对外宣传。仅赔偿100万元可谓是很“划算”了,毕竟真的要请郭富城进行代言宣传的话,恐怕这个赔偿金也只能够零头。有不少网友打趣道:这广告做了3年才100万,如果请郭天王做品牌代言至少要十倍,现在还打官司登报又多了一个广告,侵犯名人肖像权,隐私权,判的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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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关于明星艺人被侵犯肖像权一事可谓很是频繁。
此前吴京的肖像被发布在“汽车省油节油神器”“汽车故障检测仪”等系列商品广告上,最终被判赔偿吴京经济损失20万元及公证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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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近某公司的经销商通过朋友圈和短视频的形式利用沈腾的肖像,姓名和签名对其进行宣传。并在一些易拉宝海报上附有“电影《你好,李焕英》(主演:沈腾)携手助力XX品牌”的宣传字眼,最终品牌方被判定向原告沈腾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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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有几十起一线艺人肖像权被侵权的案件得以宣判,而有很多则是正在审理中,可以想象明星艺人肖像权被侵权现象是很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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