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与民同心向前进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
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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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与民同心向前进
2022年,我国经济大船乘风破浪向前,法治中国的脚步亦稳健向前。人民法院主动作为,与民同心、为民司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依法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推进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到依法保障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妥善审理涉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案件,人民法院聚焦大局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明确司法规则,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特别关注对中小微企业的产权司法保护。最高法专门发布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并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制度。
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关系到市场主体活力能否充分释放,更是影响经济发展活力和发展质量的重要因素。2022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提升服务群众本领,建设良好诉讼生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时间向前,法治向前。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大局中找准司法定位,在与民同心中坚守司法为民初心,继续笃定前行。
代表作品
新司法解释宣告“签收即认可”无效,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
对电商“霸王条款”说不
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针对网络消费乱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3月15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自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直接宣告五类屡禁不绝的“霸王条款”无效,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商平台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电商承担;电商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鉴于网络世界中的霸王条款五花八门,第五类的兜底条款有足够威慑力,有助于打击网络消费中各类滥用格式条款、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
“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规律,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从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到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尺度。消费者网购时再遇到电商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等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最高法也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一个案例中,消费者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看到出售“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信息,经与卖家确认系全新官方正品后付款下单。收货后,消费者发现该产品是假冒产品。法院审理查明,卖家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卖家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笔,交易金额达5万余元。据此,法院认定卖家行为系商业性经营行为,构成销售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判决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办理商事登记的卖家固然是经营者,未办理商事登记但事实上开展商事活动的卖家也是经营者。”刘俊海说,为精准锁定网络消费中的二手商品责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在认定销售者是否从事商业经营时,综合斟酌其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和收入等情况而定。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无效等,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速,直播间销售推广食品较为普遍,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还有些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如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把好关,消费者面临食品安全隐患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审核的对象是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播间。”
法治创新不可置身“网”外
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互联网时代,司法部门不能置身“网”外。在日前举行的数字经济法治论坛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向与会各国司法部门积极分享了中国法院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网络空间治理、信息技术司法应用、诉讼模式创新等方面的经验,旨在与各国携手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公平正义。
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为司法创新带来机遇和挑战。无论是应对内部机制改革,还是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都需要司法部门给出公平正义的答案。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加速各领域数字化变革,司法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还应加快数字化建设,实现“数字正义”。
首先,要推动数字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敞开大门的同时必须树立起“门槛”,坚守底线。数字技术必须符合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使用目的在于帮助诉讼和庭审更加便捷高效,而不是形成“数字鸿沟”,将有法律服务需要的人隔离在法院大门之外。同时,数字技术应着眼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其次,依法审理涉数字经济案件,公平妥善处理市场经济纠纷,是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大数据权属案”“暗刷流量案”“网络游戏著作权案”等一批涉数字经济案件成为标志性案例,具有明确导向作用。以算法技术为例,其极大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但随之而来的算法黑箱、算法歧视、违法处理数据等问题日益显现。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保障了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拒绝权。
再次,尊重市场规律,合理审慎把握司法尺度。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这要求司法政策既应充分赋予数字经济新业态成长空间,又要依法科学划定数字交易行为的法律边界。司法部门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运用司法大数据等一系列法治创新举措,稳定市场预期,助力防范风险,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应看到,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终究只起到辅助作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不能替代法官判案,也不能体现法院的社会责任。数字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司法部门必须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善于运用、分析数字技术,研究数字经济法律问题,认真评估数字法治化、法治数字化过程,跟上科技一日千里的发展脚步,实现法治引领、维护公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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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司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