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 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权益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
  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权益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9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苏华先生被司法拍卖4,000,000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30日、2023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3-00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苏华先生持有的公司4,000,000股股票于2022年12月29日10时至2022年12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竞买人张寿春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李苏华持有的(证券简称:美芝股份,证券代码:002856)4,000,000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9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苏华先生被司法拍卖的4,000,000股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月6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三、股份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过户前后李苏华先生持股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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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质押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苏华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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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2、李苏华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9日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美芝股份
  股票代码:002856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苏华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司法拍卖)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芝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美芝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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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李苏华基本情况
  姓名:李苏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3011967********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有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苏华持有公司22,319,7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49%。除上述情形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无。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苏华与银河证券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事项导致诉讼,其所持公司股份8,000,000股被福田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计划
  根据福田法院出具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304执19056号之一,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苏华持有的公司14,744,348股股票,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田法院已公开拍卖李苏华持有的8,000,000股美芝股份股票,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苏华在未来12个月内仍面临持有的公司6,744,348股股票可能被司法拍卖的情形从而导致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苏华分别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修订稿),合计将其持有的美芝股份19,1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通过四笔违约处置股份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转给受让人唐彦海、赖星宇、唐彦成及高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美芝股份股票数量为30,319,700股,占美芝股份总股本的22.4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美芝股份22,319,700股股票,占美芝股份总股本的16.49%,持股比例变动减少达到5.9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李苏华持股和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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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苏华与银河证券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事项导致诉讼,福田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苏华持有的公司14,744,348股股票,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其所持公司股份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于2022年12月20日10时至2022年12月21日10时止被福田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并于2022年12月21日由竞买人张宇成功竞得,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39,664,000.00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苏华与银河证券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事项导致诉讼,福田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苏华持有的公司14,744,348股股票,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其所持公司股份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于2022年12月29日10时至2022年12月30日10时止被福田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并于2022年12月30日由竞买人张寿春成功竞得,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38,148,000.00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一)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苏华持有的美芝股份22,319,700股股票中,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为15,688,66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70.29%,占美芝股份总股本的11.59%。
  (二)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苏华持有的美芝股份22,319,700股股票中,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为22,319,7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100%,占美芝股份总股本的16.4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股份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一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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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苏华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