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罚单背后:工行员工盗取储户30万,法院这样判

此前,银保监会公布了两则罚单。
其中一张显示,李某某在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原单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取客户资金。白山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李某某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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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张则是白山银保监分局还对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发布的一张罚单,罚单显示,该支行因员工管理不审慎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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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罚单背后是一起工行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资金案。
员工:获刑7年半 退赔30万、罚款15万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裁定书,工行客户王女士自述称,2013年在到白山市工商银行团结路支行办理存款时,办理员工即为李某某。在李某某帮助下,王女士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存折,并设置了密码,但不知晓银行卡捆绑网上银行和电子U盾。一共购买了三十万元的理财产品。
2016年1月5日,王女士家人去银行查询发现银行卡和存折里并没有钱。后经查询发现,2014年12月31日,王某某银行卡里的二十万元转到了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另外王某某给李某某的十万元钱也并未购买理财产品
根据李某某的供述,其在为客户王女士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获取到王女士的网银账号和密码,甚至将电子U盾留在自己手中。2014年12月,李某某通过网银转账,将客户王某某银行卡里的二十万元揣入自己“腰包”。
事实上,李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仅体现在盗取客户资金。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8日,王女士委托其女闵女士将十万元交给李某某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但最终该款并未购买理财产品,而被李某某占有、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王某某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外,李某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王女士经济损失3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工行:被判赔偿储户20万 二审维持原判
财产遭受损失后,王女士将工商银行涉案支行告上了法庭,王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工行八道江支行向其支付已存入八道江支行的理财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支付之日)。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储户存款,银行有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由于八道江支行管理不善,致使其工作人员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严重违反银行工作操作流程,获取王女士银行卡账号、交易密码、电子U盾,窃取王女士银行卡现金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八道江支行对王女士的损失,具有过错,最终判定八道江支行按照存款合同约定,支付王女士20万元存款及利息
另外,对于王女士交付给李某某,委托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10万元现金,因该款并没有存入银行内,法院认定这是王女士与李某某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出炉后,王女士及工商银行均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并提起上诉。
王女士坚持工商银行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的全部损失。
工行则辩称,是王女士自己将认证介质(密码器)及交易密码交给的李某某,属于该二人私下里个人之间的委托与受委托行为,其行为结果应当由该二人依法自行承担。工行据此称不应该支付王女士20万元存款及利息。
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王女士及工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强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成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