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标准最高上涨2900元!这项待遇很多桂林人能享受

日前,桂林市出台《桂林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规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和之前相比,《管理办法》从哪些方面作出了调整,参保人能享受什么待遇?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享受待遇条件放宽
记者从桂林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2022年年末,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桂林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对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做出了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中提到,生育保险享受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和退休人员,以及自愿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管理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略有调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国家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按照0.4%的比例缴纳。
此外,和此前的政策相比,《管理办法》出台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比之前有所放宽。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过去,用人单位需连续足额缴纳9个月生育保险费,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有些职工可能入职不久就怀孕了,或出现早产等情况,尽管单位缴了费,但生育时可能还没有缴够9个月费用,就导致无法享受待遇。”
而《管理办法》出台后,相关规定则更加人性化。按照新规,参保职工在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期间,只要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只要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当月,已足额缴纳欠费的,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为了更好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管理办法》还针对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况新增了一项规定。据悉,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注销时,女职工怀孕尚未生育且连续参保缴费满9个月的,发生分娩医疗费用,一次性支付3000元;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无业或失业)怀孕尚未生育且连续参保缴费满9个月的,发生分娩医疗费用,一次性支付2000元。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上调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管理办法》出台后,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升,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桂林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管理办法》,女职工顺产生育的,每次生育医疗费用支付不超过3000元;难产生育或者多胞胎顺产生育的,每次支付不超过4000元;多胞胎难产生育的,每次支付不超过5000元。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每次支付不超过8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每次支付不超过1600元。女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用,每次支付不超过200元。实施结扎手术的,每次支付不超过1000元;实施复通手术的,每次支付不超过1500元。
和之前的政策相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顺产、难产、流产等各项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比之前上涨50-2900元不等。
另外,若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无业或失业)且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也可按男职工的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且医疗费支付标准较过去也有所上调。
具体来说,男职工的配偶顺产、难产和多胞胎顺产生育的,每次支付不超过2000元;多胞胎难产生育的,每次支付不超过2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每次支付不超过4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每次支付不超过8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每次支付不超过100元。实施结扎手术的,每次支付不超过500元;实施复通手术的,每次支付不超过750元。
记者了解到,和过去的政策相比,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维持不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市医保局工作人员提醒,由于国家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渠道、原标准发放,因此这类单位的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以及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线上线下均可申请
桂林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本次出台的《管理办法》还对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做出了规定。以下情况: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卫生健康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新生儿的医疗费用;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等,均不由生育保险支付。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但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该工作人员表示。
目前,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80万人。记者了解到,桂林市在2022年4月1日开始,实行在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也就是说,除了生育津贴申领及用人单位破产、男方补助的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渠道进行申请,其余均可在桂林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桂林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参保人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或生育津贴支付,可直接到各级医保经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登录单位账号或个人账号线上申报(仅限电子发票),线上申报渠道有: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
来源|桂林晚报(记者唐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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