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读懂这些专业名词,更好了解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若干措施》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28号),这是党中央首次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出台专门意见。省委于2021年11月6日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19条《若干措施》。
2.《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中共中央于2019年1月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共9章39条,这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同年12月,省委印发我省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细则,共8章39条。
3.《关于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高检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查落实办法》
2021年12月9日,查庆九同志主持召开到任后第一次省检察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办法》,明确了对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最高检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事项范围、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跟踪督办、督促落实、追责问责等内容。
4.服务现代化新青海建设“22条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省检察院于2022年6月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在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中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意见》,围绕在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中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出七个方面22条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5.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行动
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是指侦查机关对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后,发现未采取强制措施立案满二年或解除强制措施满一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也未依法作其他处理或撤案等长期滞留于刑事诉讼某一环节的案件。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安排,近年来,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对上述“挂案”持续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6.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活动
为服务做好“六稳”工作,助力落实“六保”任务,最高检于2020年7月下发通知,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重点涉及7类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权益保障和权利救济案件。
7.检察建议及最高检1-8号检察建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共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及其他检察建议五类,主要发送对象为行政机关、公安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2018年以来,最高检结合监督办案,先后向有关部门发出第一至八号检察建议,从源头上防范相关问题发生。其中,就防治校园性侵问题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就规范公告送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二号检察建议,就强化金融监管问题向中央有关部门发出三号检察建议,就严防窨井“吃人”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就防治虚假诉讼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五号检察建议,就治理网络空间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六号检察建议,就强化寄递安全监管问题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就安全生产溯源治理问题向应急管理部发出八号检察建议。
8.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
这是我省首个专司办理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该院依托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现有机构建制,主要职责是在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管辖全省境内发生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项诉讼制度对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0.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最高检于2022年4月在全国全面推开的一项刑事司法改革措施,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改革创新举措。检察机关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既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又最大限度地保障正常经济生产秩序。
11.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
2022年2月,省检察院印发意见,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主要由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成立巡回检察组,省院第七检察部和相关州、县院派员参加,依托在玉树、海西、海南、海北州设立的驻点检察室,开展国家公园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等法律监督,做好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
12.惩治涉黑恶犯罪“回头看”专项行动
唐山打人恶性案件发生后,省检察院决定自2022年7月至9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3个月的惩治涉黑恶犯罪“回头看”专项行动。聚焦2020年以来办理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打架斗殴四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梳理排查涉黑恶犯罪分子和“保护伞”漏网之鱼,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
13.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全国检察机关要建立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即检察机关自收到群众来信7日内进行程序回复;对3个月内已经办结的,及时进行结果答复;对超过3个月尚未办结的,应向来信人答复办理进展情况。
14.司法救助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15.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其监督考察。对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新的犯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考验期满,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有上述情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16.支持农民工讨薪“检察蓝”专项行动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省检察院将“支持农民工讨薪”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力抓手,于2021年10月印发《支持农民工讨薪“检察蓝”在行动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提出全省检察机关帮助农民工依法讨薪的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
17.“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项检察职能。“十大业务”是指2019年检察机构改革后的十项检察业务分工,即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十项检察业务。
18.“案-件比”
是2019年最高检提出的案件质效评价标准,也被称为办案质效“GDP”。最佳的“案-件比”是1:1,即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创立这一标准意在引导和督促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一个案子在检察机关内部多次办理,造成不应有的程序空转。
19.巡回检察
是检察机关通过合理调配检察机关内部力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业专家等广泛参与,以不定期、不固定人员、不固定场所的形式,采取常规、专门、机动、交叉四种检察方式依法监督纠正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并对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 
20.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
最高检把2022年确定为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提出要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个关键,以强作风、重落实、提效能为导向,推动政治建设、履职能力水平整体提升。省检察院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个关键,在全国省级检察院层面率先制定《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实施意见》,围绕提质量、创亮点、强素质、固基层、保廉洁的总体工作思路,提出“跳一跳够得着”的质量目标,努力推动各项检察业务达标提质。
21.《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规定(试行)》
2022年6月9日,省检察院第2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规定(试行)》,共11条,旨在加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办理程序,防止民事、行政案件监督中的随意性和司法腐败。
22.《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为加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省检察院于2022年10月制定《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针对检察办案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梳理出53项共性廉政风险点和91项个性廉政风险点,逐项制定风险防范控制措施,努力构建权责清晰、防范有力、全程覆盖的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2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简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24.薄弱基层院“脱薄争先”
2020年10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明确薄弱基层检察院脱“薄”攻坚总基调,要求通过先摘帽、再争先,促进薄弱基层院整体提升。2020年,我省有4个基层院被最高检确定为薄弱基层院,根据工作实际,省检察院党组确定4个相对薄弱基层院,合计8个薄弱基层院。省检察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实施意见》《薄弱基层院“脱薄争先”实施方案》和《帮扶工作台账》,落实一系列帮扶措施,有效改变了8个薄弱基层院的面貌。
来源:省检察院办公室
制作:何玉蕊
审核:马会平
(2023年第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