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药神”秦才东被判刑到底冤不冤?牛津博士成法盲恐怕更需要反思

这段时间,被冠以马鞍山“药神”之称的、牛津大学博士秦才东因犯生产假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合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的案件,引发公众热议。很多人为他鸣冤叫屈,认为既然他发明了能治疗癌症的“组合物”,他和服用“组合物”的患者建立的“互助模式”也是基于救人,并且还会退钱,那就不该被判有罪。秦才东自己也觉得特别委屈,尽管认罪认罚了,但还是觉得自己没啥错。
那么,秦才东被判刑究竟冤不冤枉呢?我今天的观点,可能会引发很多人的质疑,也可能会有一些人侮辱、谩骂和人身攻击我。对这些人,我非常理解他们的心情,因此非常理解他们的态度和观点。所以我不会做任何反驳,但我还是必须要表明自己的观点。我深知,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我们知道,法律总有滞后性,它落后于现实。只有现实之中出现了问题,并且问题累积成了必须要用规则解决的社会矛盾,法律才会被制定出来,用于规范社会实践。法律之所以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人们之所以要守法,之所以会敬畏法,不守法就会被暴力惩处——失去自由,失去财产,甚至失去生命,就是因为规则必须要得到遵守,否则受损失、受损害的就是更多的人。在法学界有一句著名的话,所有发大财的路子都在《刑法》里,但你不能去做,否则就要受到严厉惩处。这就是法的基本精神:保护和捍卫大多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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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截取自网易视频:知晓)
当然,法并不完美,所以,法无永善之法,也无永恶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出现了新的问题,积累成了新的社会矛盾,法本身也必须随之做出调整,即便是“先王之法”,也需要结合时势去调整,而不能刻舟求剑。因此,所有的法都需要做出修订,包括“法之基”的“宪法”在内,也同样如此。不过,在修订之前,人们却必须要遵法、守法,依法行事。
身为牛津大学博士,秦才东理应明白这些常识。然而,很遗憾,非常遗憾的是,即便他是牛津大学博士,但在法的问题上,在中国法的问题上,却是一个“法盲”。
秦才东出事之后,2022年3月23日,中国科学院院士、南开大学前校长饶子和曾给马鞍山市委书记写了封信,说明秦才东的情况,信中说“据我对他的多年了解,我认为,他绝对不会做坑蒙拐骗、伤天害理的事情”。在饶子和的印象里,秦才东为人正派,是一个善良、执着的学者。
然而,饶子和也明确强调,自己并不支持非法行医,使用非法“药物”,他感慨秦才东作为喝了十几年的“洋墨水”博士,居然是个“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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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截取自搜狗百科)
秦才东做科研“个体户”的精神,在今天这个人人追求安逸、打破脑袋也要往体制内钻,个个成为包装精美、隐藏至深的“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浮世虚华时代,确实非常难得。他是一个异类的天才,甚至他是一个异端信仰的信徒,一个离经叛道者。可医学的探索,药学的研究,药物的人体临床试验,特别是规模化的人体临床试验,却极其严格。不仅要遵守社会法律,更要恪守科学伦理,恪守科学的基本规范。这些并不仅限于中国,全世界都是如此,它是普世性的。
癌症是人类至今没能攻克的医学难题。如果秦才东真能攻克这个难题,所有出现在他身上的罪名,都将会成为荣耀。可这样做的前提,却必须要符合普世性的规则,必须要经过极其严格的科学论证,而不是秦才东一句“我治好了癌症”,就算有结论的。如果真这样简单,全世界的江湖骗子都可以这样宣告。事实上,也确实有不少江湖骗子,真就打出了这样的旗号,但最终都被证明为骗局。
回到法律自身。现代药物在广泛使用前,必须经过临床实验的验证,像秦才东这样直接做临床检验,必然违法。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违法,不只是中国。只有大量数据证明药效有足够安全性,才能去申报临床试验,然后经药监局批准后,才能广泛用于治疗。既“不能说它是一个药物,就随便给人用”,即便它被民间患者证明“有用”,是“好药”,也同样不能生产和销售。“有用”不等于合法,“好药”不等于允许生产、销售的“合法药”,只要不是“合法药”,那就可以定为“假药”。也就是说,“假药”不能与疗效直接画等号,而与是否“合法”直接画等号。如果不“合法”,即便有疗效,也同样是“假药”。所以,即使有很多证人证言证明秦才东的“组合物”有疗效,法院依然可以认定为“假药”。
根据有关规定,新药研发之前,应首先到省级药检所、药品监管部门申请,相关单位还要去实地查验是否具备条件,然后按程序报国家药监部门走相关程序,等拿到相关批文之后,再进行药学实验。药学实验完成并经论证通过后,才能开始小范围的临床实验,进而开始大范围的临床实验,再进而才能申请“药”字批号;有了“药”字批号,才能开始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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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摘自网易号:拾月历史)
没错,这确实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无数癌症患者确实等不及,但这就是规则,残忍而又痛苦的规则。遵守规则,在很多时候确实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可这巨大代价的付出,是为了避免更巨大代价的出现:以少数人生命健康的失去,换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至于“互助模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不妨看看这个罪名的定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时间关系,我就不多讲了,我只提一点:秦才东和患者的“互助模式”,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社会后果不可想象。要知道,加入这个模式的,大多是经济拮据的贫苦之人。这才正是法律禁止的原因。
当今之策,对秦才东来说,对有关部门来说,最可取的选择或许是:鉴于秦才东的“组合物”在前期已经完成大量“临床实验”,若有足够的样本证明其确有“疗效”,有关部门不妨主动作为,给予秦才东支持、指导和帮助,加快“组合物”合法化的脚步,让它能更快地走进癌症患者,更快地造福全人类。在这个过程中,秦才东需要给自己戴掉“法盲”的帽子,一切依法行事。我们必须要知道,同情心不能代替法律。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