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马上就要到了
玉州区行政区域(含玉东新区)
及各县市区主要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否则将会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
玉林各县市区禁燃区域
玉州区(含玉东新区)
根据《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玉州区行政区域内(含玉东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福绵区
福绵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福绵镇所属行政辖区
▲成均镇成均社区 、大岭村 、万福村、 百石村的行政辖区
▲樟木镇樟木社区、 中村、 塘基村、 庆龙村的行政辖区、 玉林( 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
▲新桥镇新桥社区 、五金村 、 辛仓村 、 新沙村、 阳岗村 、养心村、 永宁村的行政辖区
▲沙田镇沙田社区的行政辖区
▲石和镇石和社区 、旺久村 云茂村、塘茂村、麦垌村的行政辖区
陆川县
陆川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范围示意图(红线范围内)
禁燃范围:以陆川县城区为核心,北至城北(垭塘)铁路天桥(包括四良村全村);南至官田村大坡、石头坡、黄竹冲、莲角塘、狮子塘、油房、大屋、风车巷(一、二队)等9个生产队和长河村(麻纺厂片区、上长山、下长山、县老瓷厂片区、旱塘窝队、梁家垌队),东至东山村全村(除鹅公头、军营、坡心三个生产队);西至玉湛铁路(包括通政西路,即金天地片区;三峰西路,即双龙街片区)。
珊罗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范围示意图
禁燃范围:以珊罗镇圩镇街道为核心,北至明珠水泥厂路口,东至珊罗镇初级中学,西至四乐路口,南至龙珠南路、鹤山路口。
马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范围示意图
禁燃范围:马坡镇整个圩镇,东至黎湛铁路;南至永顺商贸小区(含永顺商贸小区)、界垌路口;西至马坡镇初级中学旁边的水利(老虎坑东干渠);北至马坡村小学路口、马坡中心幼儿园、供电所。
平乐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范围示意图
禁燃范围:平乐镇整个圩镇,东至平乐镇石桥河(平乐镇污水厂路口),南至平乐镇林业站(农机加油站),西至珊罗路口岭头街(陶九店),北至平乐一中路口(东成水渠桥)。
米场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范围示意图
禁燃范围:米场整个圩镇,东至马盘一级公路(包括公路两边房屋区域),南至金创公司,西至米场镇街西路(包括街两边房屋区域),北至永大公司。
大桥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范围示意图
禁燃范围:大桥整个圩镇,东至马盘二级公路,南至大桥派出所门口,西至黎湛铁路,北至大桥村委会。
兴业县
兴业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详见附图)包括:
1.龙安镇辖区:马鹏村、柑坡村、螺网村、秧塘村、旺冲村、泰村、腾冲村、长居村、六霍村、龙安村、六西村、牟村、三角山村、扬前村、新塘村;
2.大平山镇辖区:圩镇、古城村、龙泉村、平山村、鸣峨村、田寮村、雅桥村、陈村社区、新岭村、上阳村、正阳村、大苏社区、江下村;
3.石南镇辖区:六联村、富阳社区、环江村、黎村、庞村、东周村、谭良村、东山社区、新村、南乡村、凤东村、凤山村、塔竹平村、横枫村、韦鸣村、马塘村、泉村、东龙村、七团社区、石南街社区、城西社区;
4.葵阳镇辖区:旧县村、旧城村、葵安村、葵中村、葵联村、葵西村;
5.卖酒镇辖区:卖酒村、睦村、周覃社区、忠良村、乐泰村、党州村、苍院村、竹沙村、通流村、平浪村;
容县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包括:
(一)绣江河北城区。东至高速路引路,西至城西大道,北至中环西路、登高路、城北路、横石街、中环中路、翠竹街、国中路、福船岭等区域范围以内;
(二)绣江河南城区。包括城南大道、江南路、新荣路、河南中路、上安路、下安路、河南大道、厢南大道、新岭路、经济开发区等区域。
(注:本图所示禁放区域及《容县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其他11类场所和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博白县
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为:
东以玉山公路延伸至 博白高速公路出口为界,南以乌豆江为界,西以县城区江滨大道 为界,北以县城区周村河(九龙小溪)以此 100 米内为界。
此外,根据规定,
这10类场所、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0类禁燃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输油管道场站、阀室、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
6.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7.军事设施保护区;
8.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10.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还有哪些不明白的地方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全文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监督、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供销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学校对学生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疗养院、旅馆酒店、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六)风景名胜区、公园;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储备仓库;
(九)城市广场、商品交易市场、步行街、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等;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作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公安机关统一设计。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因重大公共庆典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燃放。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张贴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地点、时段的规定。
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负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提醒广大市民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以身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危险物质等相关内容,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严重威胁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全区人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定要注意
不能在禁燃区域内
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 | 玉州区人民政府网站、福绵宣传、陆川发布、兴业融媒、博白融媒、侨乡容县
责编 | 蒋西河
校对 | 唐凯林
审核 | 陈 瑜
监制 | 邹焕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