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多样性司法保护的“中国实践”——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态多样性司法保护》

文 | 常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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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会议开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15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专题典型案例。
据了解,该批案例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领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复合程度高、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职能作用。
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加大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力度
辽东湾是中国渤海三大海湾之一,地处北纬39度,是中国纬度最高的海湾,具有独特的海洋生态系统,是斑海豹、黑嘴鸥等珍贵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其中,斑海豹是唯一能在中国海域进行繁殖的鳍足类海洋哺乳动物,2021年2月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将斑海豹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涛在大连长兴岛地区,多次收购渔民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幼崽50余只并出售。2018年至2019年期间,翟某涛指使被告人翟某凯等人,多次在大连长兴岛地区海边收购渔民非法猎捕的斑海豹幼崽100余只。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10只。案发时,40余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运输并出售给多地的海洋馆或个人,70余只准备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翟某涛纠集被告人翟某凯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侵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两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万元至5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阐释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对危害斑海豹犯罪行为实行全链条打击,彰显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查获的斑海豹进行野化训练并放归海洋,助力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践行了我国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条约义务的庄严承诺。
此外,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服务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精准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发挥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面追究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人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发挥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综合运用诉讼指引、非诉执行、司法建议等方式,支持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执法。
据了解,2013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检验检疫、植物新品种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领域,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了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秉持绿色司法理念
织牢织密司法保护网
近年来,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践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系统保护等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着力构建严格严密、务实管用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丰富完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措施。
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长江干流岸边,属于内陆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2011年6月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港开发公司”)擅自占用该保护区兴建移民生态工业园基础设施,导致该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2013年,某港开发公司整体合并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经济公司”),但该公司并未注销。
2018年5月起,石柱县人民政府启动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台了生态修复方案。同年10月,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港开发公司、某盛经济公司等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港开发公司、某盛经济公司在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工业园区,严重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判令某港开发公司、某盛经济公司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00万元并支付合理诉讼费用。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宝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水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系侵权人在长江上游干流附近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工业园区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侵权人停止侵权、修复生态的基础上,依法判令其承担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加强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据了解,为织严织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制定《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1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丰富了绿色裁判规则,强化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导向。
同时,人民法院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充分考量威胁生物多样性的重大现实风险,依法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服务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助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完善专门审判体系
不断提升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完善的司法保护机制离不开完备的审判体系建设。
近年来,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以推动机构运转实质化、集中管辖协同化、环境司法智慧化、司法协作常态化、纠纷解决多元化为重点,构建完善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推动共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多元共治格局,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结合特殊生态区域保护需求,扎实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管辖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全国法院累计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人民法院结合特殊生态区域保护需求,扎实推进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30个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相继设立江苏南京、甘肃兰州、云南昆明、河南郑州、吉林长春环境资源法庭。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及28个高级人民法院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整合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理念和裁判标准统一。
“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推进生物所属食物链和生态圈一体化保护,破解生物多样性保护‘主客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充分考虑重要生物地理单元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完整性,探索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截至目前,长江流域“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服务流域区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不断增强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司法合力。
深化国际合作交流
推动完善全球法治规则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人民法院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依法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公约,推进司法经验交流互鉴、成果惠益分享,以法治力量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21年5月,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系列活动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功合作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大会致贺信,指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来自27个国家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或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以及地方法院法官,国际组织代表和驻华使节等共计160余人参加会议。
“生态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公共产品,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三大环境危机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应当以系统方法论指导应对行动路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系统应对全球生态环境三大危机,提出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倡导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持续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达成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不断深化国际环境司法交流合作。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并会签《三亚声明》,携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洲开发银行、欧洲环保协会等国际组织合作召开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多场国际会议,形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北京共识》等重要成果。推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专门设立中国裁判板块,收录两批20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4部年度工作报告……人民法院不断拓展国际合作广度深度。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员在《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例》一书的序言中评价,“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始终做万物和谐美丽家园的坚定推动者、维护者,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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