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检察机关发布三件湿地保护典型案例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宝库”和“储碳库”,具有丰富的资源、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2月2日是世界湿地日,为进一步推动湿地保护法贯彻落实,强化湿地保护,维护共同家园,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印发《贵阳市检察机关湿地保护典型案例》,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湿地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为贵阳市湿地资源保护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贵阳市检察机关湿地保护典型案例
1. 乌当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行政公益诉讼案
2.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观山湖公园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3.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文某某、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检察建议 湿地生态系统 湿地数据库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湿地资源未纳入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开展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有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14年,贵阳市乌当区保利公园2010房地产公司修建一人工湖泊,命名为科莫湖。该湖泊周围人工培植了芦苇等水生植物,水域内生活有鱼、虾及泥鳅等动物,由于生态环境较好,逐渐形成了科莫湖湿地生态系统。科莫湖湿地面积共计6万平米,自2014年建设该项目起,至今没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该湿地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和划定湿地保护红线。
【调查和督促履职】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乌当区院)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本案线索,依法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乌当区院经查阅相关法规,乌当区自然资源局负有乌当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但未全面依法履职,致使科莫湖湿地至今未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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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日,乌当区院向乌当区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科莫湖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保护红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该局于2022年2月20日作出书面回复称,已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将科莫湖湿地纳入乌当区湿地数据库,并开展相关的保护及管理工作。
【典型意义】
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功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开展湿地生态环境保护,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将逐渐形成的湿地生态系统纳入保护范围,扩大湿地保护面积,以“我管”促“都管”,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案例二:
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观山湖公园湿地
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湿地生态环境 中央环保督察 综合治理 专家意见
【要旨】
针对入选第一批贵州省重要湿地名录的观山湖公园内存在的雨天污水溢流、垂钓管理混乱、餐饮店油烟污染等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综合治理,推动湿地公园“城市绿肺”生态功能的恢复。
【基本案情】
观山湖公园,占地5500余亩,园内水体由7口地下山泉喷涌形成,常年保持均衡水位,是观山湖区的“城市绿肺”,2018年入选第一批贵州省重要湿地名录。由于管理不当,公园内黔南门排污沟的污水在雨天溢出流入公园造成水体污染,垂钓产生的垃圾及使用的饵料对岸上环境和水体也造成了污染,且园内存在餐饮店油烟污染等问题,导致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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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2月10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阳市院)交办该案线索,贵阳市院将线索交由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观山湖区院)办理。观山湖区院接到线索后成立专案组,于同月24日立案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承办检察官通过现场勘查、走访餐饮店、到相关行政机关查找资料、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并通过拍摄照片、录制影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经调查发现,一是观山湖公园黔南门排污沟实为金北排水干线雨水箱涵,经观山湖沿湖初期雨水沟进入金华小河,在雨水箱涵处设置有排洪溢流口,汛期时洪水将通过排洪溢流口排入观山湖作为观山湖补充水源,连接金北排水干线雨水箱涵的排污管道曾出现脱节、垮塌、破裂及观山湖上湖淤泥沉积等问题,虽然相关单位也进行了整治,但因疏于长效系统维护,加上金北排水干线雨水箱涵干管截留量不足,沿湖排水户乱排乱放等各因素,综合导致观山湖公园内部排污管网污水渗漏。二是公园垂钓区域未合理规划,游客随意堆放垃圾现象严重。三是观山湖某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的油烟直排大气污染环境。
2022年1月7日,观山湖区院针对雨天污水溢流问题向贵阳市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就污水入园对观山湖水体造成污染问题依法履行职责;针对观山湖公园内无序垂钓、餐饮店油烟排放等问题与相关行政机关开展诉前磋商。
2022年1月25日,区综合执法局书面回复称,针对污水溢流问题采取了系列整改措施,一是要求排水户对其乱排乱放、错接混接等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二是设置30余处截流井,并清掏排水主干线箱涵内的污泥、废渣等,三是对黔南门的箱涵口初期雨水及悬浮物入湖进行应急处置,对引流设施进行优化布局等。针对无序垂钓和油烟排放问题,相关单位已督促公园管理处全面禁止违法垂钓活动,增设10块“禁止垂钓”提示牌,并要求餐饮店安装油烟处理设施。
检察机关收到回复后多次进行回访,发现观山湖公园生态环境问题已得到有效改善,水体水质保持在景观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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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典型意义】
湿地公园的水域生态涉及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综合保护工作,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性地采取诉前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以点带面,主动协同多部门共同履职,合力擦亮观山湖湿地公园“城市绿肺”这张名片。
案例三:
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文某某、谭某某非法捕捞
产品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湿地保护 “增殖放流” 法治宣传 
【要旨】
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被告人在湿地公园进行“增殖放流”,以直接修复的形式保护湿地微生态平衡,开展法治宣传,筑牢湿地保护法治意识。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8日22时许,文某某、谭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黔陶乡黔陶河关口村干坝组附近,使用电鱼机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捕捞工具电鱼机一部,捕获渔物鲫鱼10条、白条鱼11条(1.07公斤)、泥鳅(1.63公斤)。经贵阳市花溪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谭某某、文某某使用的电鱼工具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经贵阳市花溪区水政监察大队认定,花溪区黔陶乡黔陶河关口村干坝组段水域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涟江老榜河上游,系花溪区天然水域。
【调查和诉讼过程】
文某某、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10日提请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溪区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4日将该案移送花溪区院审查起诉。花溪区院认真审查卷宗材料、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现场走访作案地点,核实文某某、谭某某使用电鱼机电鱼,对水域微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花溪区院决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被告人进行“增殖放流”,有效修复水生生态。花溪区院于2022年10月13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2年10月14日履行公告程序。
经与人民法院沟通,花溪区院于2022年12月7日,在农业农村局、十里河滩湿地公园管理处、侦查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在花溪区十里河滩国家湿地公园监督被告人文某某、谭某某进行“增殖放流”,放生鱼苗5000尾,被告人当场表示悔罪。花溪区院等单位现场开展“保护湿地、人人有责”为主题的普法宣传,重点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案释法,并进行现场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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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对花溪区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审理,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和解处理,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某某、谭某某拘役三个月,拘役两个月,均可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2009年12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以十里河滩为主体的花溪城市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近年来,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频有发生,花溪区院对本案被告人电鱼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其在湿地公园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现场普法,以案释法,有效对湿地微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宣传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画好湿地保护“同心圆”。
来源/贵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