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正在征求你的意见……

达州市公安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意见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就有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达州市公安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达州市公安局

2023年1月31日

关于加强达州市

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范围

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凤西街道办事处、凤北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三里坪街道办事处、杨柳街道办事处、明月江街道办事处,高新区斌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内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范围内禁止在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二、限养区内可饲养犬只的标准

限养区范围内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禁养烈性犬和成年犬体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三、限养区饲养犬只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养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免疫、检疫的犬只禁止交易,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重新对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出售或者运输犬只前,养犬人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

(二)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航空港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四)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将犬只有效准养证明和免疫证明悬挂其颈部,以备查验;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养犬人寄养犬只时,必须向犬只寄养场所出示免疫证明和养犬许可证;犬只寄养场所需建立寄养记录以备查验。

(六)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寄养场所等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动物传染病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对限养区内违法违规饲养犬只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栓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养犬人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三)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出售或者运输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性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驱使犬类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养犬人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散养犬、弃犬、狂犬和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会同动物防疫、卫生等单位依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一律予以无害化处理。

五、限养区内犬只管理部门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限养区范围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二)农业农村部门主管犬只防疫工作,负责犬只的预防接种、免疫标识的发放,动物检疫,犬类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限养区范围内养犬人敞放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限养区范围内城区集贸市场内食用犬只的监管;协助做好限养区范围内犬只管理相关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限养区范围内犬只管理工作。

(六)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定期开展犬类专项整治行动,对无主犬、未免疫犬、散养犬、野犬、流浪犬及伤人犬只进行没收或无害化处置。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八)各新闻媒体及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犬只管理的宣传教育,营造犬只管理氛围。

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的犬只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市农业农村局免疫咨询电话:

0818-2521526;

市公安局举报投诉电话:

0818-110;

市城管执法局举报投诉电话:

0818-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