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事件真相大白,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最近,一个15岁少年的性命牵动了无数人的心,2月2日上午,胡鑫宇联合工作专班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胡某宇事件调查情况,并展示了大量相关证据和鉴定结果,最终认定胡鑫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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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一度扑朔迷离的胡鑫宇失踪事件,至此有了一个总体清晰、合理的脉络。虽然胡鑫宇死因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对此事件的争议和热度仍久久不散,那么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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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此案舆论迟迟不休?
舆论不休跟各种虚假信息和网络谣言脱不了干系,2022年10月14日,胡鑫宇傍晚从校园失联后,一度被网络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传得离奇古怪、骇人听闻,并霸屏了全网。
随着话题热度不断上升,衍生的谣言也是五花八门,甚至到了邪乎离谱的地步。“胡鑫宇表哥”发声等蹭热度“化粪池发现碎骨”“学校藏尸”“黑恶势力勾结”甚至是“外星人绑架”的说法,随着胡鑫宇遗体被找到,这些缺乏事实依据的谣言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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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天盖地的谣言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发布会现场的通报,目前公安机关已梳理掌握网上杜撰虚假事实,制作虚假场景,炮制虚假录音,拼接监控视频,假冒事件当事人等五大类共计120余种虚假信息,已对少数故意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员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
可见大众对此案的关心程度非常高,对案情太过迫切导致被一些别人用心之人蒙蔽和利用,但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拘留、罚款治安处罚,重则涉嫌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可按寻衅滋事定罪处而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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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胡鑫宇的死亡确实是发生在校期间,但学生在校期间自杀,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得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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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根据此前警方调查结果,暂时并未发现胡鑫宇在校内遇害的相关证据,但胡鑫宇年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当起到保护及监护的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出现意外或事故,学校应当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实已浮出水面,真相已尘埃落定,我们能做的就是尊重死者,尊重案件本身,不揣测、不信谣、不传谣,要相信法律终将还原案件真相,愿胡鑫宇的家人节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