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检察为湿地保护扎起法治“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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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欢 刘志月
□ 本报通讯员 戴小巍
冬日清晨,阳光洒在草湖上,微风拂过,送来清脆鸟鸣。
“现在人走了、水清了,每天都有几千只候鸟到这里觅食,鸬鹚、小天鹅、白鹤都来这里过冬。”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陈香斌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污水直排草湖湿地核心区,向辖区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核心区渔业退养及缓冲区建筑设施拆除工作,及时解决了污染问题。
湖北被称为“千湖之省”,河湖纵横、湿地众多。近年来,该省检察机关围绕湿地保护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03件,提出检察建议和诉前公告606件,起诉23件,督促加大对违法填占湿地、污染水体、砍伐林木、违法养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新时期湿地保护提供了案例样本与实践经验。
2022年11月5日至13日,《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在“国际湿地城市”武汉设主会场,武汉蔡甸沉湖国际重要湿地作为参观现场之一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
为守护湿地的勃勃生机,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全面深化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形成保护和打击合力。
“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已成湖北检察机关保护湿地的有力武器。
2019年11月19日,全国第一起“投肥养殖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因其违法投肥养鱼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94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湖北检察机关守护网湖湿地生态环境第一仗就此打响。
2014年至2016年,黄石阳新一家生态种养殖公司签订网湖经营承包合同后,多次违反法律规定,向湖里大量投肥投饵,造成湿地面源污染。
2018年底,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2019年1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洪湖水,浪打浪,洪湖岸边是家乡……”一曲《洪湖水》,让人对洪湖充满无尽向往。作为湖北第一大浅水湖泊,洪湖具有良好湿地环境和丰富湿地资源,是全球重要水鸟越冬地和候鸟迁徙停歇地。过去,由于过度开发,水体严重污染,洪湖生态功能一度遭到破坏。
湖北省荆州市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开展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专项法律监督,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码头、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
洪湖市一家水产品开发公司于1998年在洪湖自然保护区内筑低矮围埂3800余亩用于水产养殖。2014年至2016年,该公司又在洪湖水面架设2000余平方米玻璃栈道、长廊,修建旅游休闲娱乐设施,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向湖中排放。
2019年10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向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然而至2020年10月,除旅游被督促停止外,其他问题仍未得到整改。
荆州市检察院商请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由公安县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对洪湖管理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该公司签订退垸还湖协议,围埂、水泥杆和玻璃栈道、水上高尔夫等设施均被拆除;违规建设的房屋被依法没收,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洪湖管理局未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2021年4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发布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公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现如今,洪湖再现“浪打浪”美景,碧波荡漾、候鸟成群映射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势。(刘欢 刘志月 戴小巍)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