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军事司法体制改革!中央军委政法委发文全面开展这项重要工作

撰文 | 李岩
2月14日,《解放军报》头版发文披露,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军事行政诉讼工作的通知》。
据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梳理,探索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系《军事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早已明确的重要任务。
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了解上述《通知》内容前,先介绍一下《通知》印发单位——中央军委政法委。
公开报道显示,2015年年底举行的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上明确,组建新的军委政法委,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确保它们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2016年初,军委机关改革情况披露,中央军委下设15个直属职能部门,其中就包括军委政法委员会。
据军报报道,上述《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切实把军事行政诉讼工作作为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重要抓手,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困难问题,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支持和保障军事法院全面履行职责。各政法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助配合军事法院依法开展工作。各级军事法院要精心办理案件,积极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实质性化解争议;要在积极探索实践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程序、完善机制,不断提高军事行政诉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有法律专家评价称,军事行政诉讼有利于督促部队各级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法规制度,运用法治强制力捍卫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军事行政诉讼借鉴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经验,建立健全权力行使的司法监督机制;军事行政诉讼通过发挥司法工作中立性、程序性、专业性的独特优势,从源头上减少军事行政争议,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促进部队安全稳定。
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何为军事行政诉讼?
首先明确,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构成我国三大诉讼制度。
其中,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判的司法制度。
那么,军事行政诉讼又有何特别之处?广西武警官方微信公众号曾刊文援引南宁军事法院专家解读称——
军事行政诉讼是指军人或者军队单位认为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军事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军事法院对军事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判的军事司法活动。军事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军事机关、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军事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军事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是军人或军队单位,军事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则被明确限定为军事行政机关。此外,党的委员会是党组织,并非军事行政机关,因此党委不能作为军事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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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还披露,截至2022年4月,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 行政处罚类。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行政强制类。对扣留、警备临时看管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行政许可类。申请军队医师执业注册等行政许可,军事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 行政确认类。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认定等行政确认不服的;
5. 给付义务类。认为军事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发放抚恤金、退役金、保险金等给付义务的;
6. 其他类。认为军事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这需要军事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试点探索6年
事实上,在探索军事行政诉讼制度过程中,解放军已经有了6年先行先试经验。在此基础上,此番印发《通知》将这项工作全面推开。
2017年年初,经中央军委批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军事行政诉讼试点工作启动。
据中国军网报道,探索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是中央军委《军事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广州军事法院、北京军事法院为试点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军事行政案件。在试点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军人或军队单位认为军级以下军事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军事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可以分别向南部战区军事法院、中部战区军事法院提出上诉。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将依法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通过试点,为探索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几年中,试点军事法院不断拓展。“广西武警”的文章总结称,目前,南京、广州、成都、兰州、沈阳、北京军事法院为试点基层法院,受理一审军事行政案件;东部、南部、西部第一、西部第二、北部、中部战区军事法为试点战区军事法院,受理二审军事行政案件。
政知君还注意到,据《光明日报》2019年报道,军事行政诉讼试点和军改调整组建中央军委纪委、军委政法委、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等重大改革,一同被列入我国军事法治发展历程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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