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志强:中古英格兰特许状伪造及王权应对

作者:蔺志强
来源:《历史研究》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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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状(charter)是中古英格兰教俗贵族或实体拥有土地、司法、行政等方面特权(liberties)的凭据。特许状颁发主体多元,但由历代国王颁发的特许状最重要,各种实体或个人以国王特许状所赐予的特权为基础,形成大大小小的自治单元,成为中古英格兰王权秩序的重要特征。正因其独特价值,特许状备受珍视,得以大量保存至今,但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到中古后期,特许状伪造现象屡见不鲜,属于中古广泛存在的伪造活动(包括文物、书籍、印章、钱币、官私文书等)之一。伪造活动无疑会改变特权和利益归属,牵动王权与地方在社会治理中的分工安排,从而影响中古时代的王权秩序。
对中古英格兰特许状伪造现象,国内学界尚无专文研究。西方学界虽长期探索,但鉴伪工作以个案考察为主,缺乏整体评估,对伪造现象的解读仍有继续推进的空间。11—12世纪被认为是特许状伪造的“黄金时代”,一些学者以“从记忆到书写”这一时代大势解释伪造活动的兴盛,认为它们主要是当时权利凭据书面化趋势的副产品,对于教会机构在特许状伪造活动中的突出地位,主要强调教会具有从事伪造活动的技术和文化优势。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新解读模式,但对伪造活动有过度“同情理解”之嫌,有学者甚至认为伪造是真实的“拓展”,伪造品是“走得太远的真品”。虽然特许状不论真伪都来自中世纪,自然会从某些角度反映当时的“真实”,但从中古英格兰王权和社会运作角度审视这一现象,显然无法如此超然。这种伪造活动规模多大、何以得逞与蔓延,伪造的动因是什么,国王政府如何看待和应对伪造现象,伪造活动对王权秩序产生何种影响,这些都是自然的追问,既有研究对此关注不够。本文试图在梳理中古英格兰特许状伪造基本情形的基础上,从王权和社会运作角度对上述问题提出一点看法,以期突破合理化甚至“美化”伪造现象及参与者动机的做法,推动深入理解中古政治权力运作机制和王权秩序,同时提升我们对特许状等中古史料的辨识意识。
一、特许状伪造规模
中古英格兰的特许状伪造究竟达到什么规模,目前很难给出精确数字和全面论断。因为特许状总体数量巨大,而且随着各地对中古档案材料的整理,新发现的特许状和其中伪造品的数量还在持续增加,加之辨伪工作缓慢、艰难且有反复,对特许状的认识只能不断更新。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特许状伪造情况已比较严重。根据前人编纂整理情况估算,现存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特许状约有2000份,其中超半数是历代国王颁发的。英国学者索耶编辑的《盎格鲁—撒克逊特许状索引》,收集1163份国王特许状,该索引的可贵之处,是在每份特许状的“评注”(comments)一栏列举历代学者对其真伪的判定。从中可见,学者对一份特许状真伪的看法常有分歧,甚至针锋相对。粗略统计,被至少一位学者认为是“伪造”者超过1/3。对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国王来说,以末代国王忏悔者爱德华之名伪造的特许状比例最高。据学者克兰奇统计,《盎格鲁—撒克逊特许状索引》收录的164份声称由忏悔者爱德华颁发的特许状中,44份确定为伪作,占27%;64份为真品,占39%;56份真伪未定,占34%。事实上,原认为真伪未定的忏悔者爱德华特许状,虽有部分被认为是真实的,但更多的近来已被确认为伪作。现在的评估是,仅威斯敏斯特修道院持有的伪造忏悔者爱德华特许状就有33份。然而,该修道院持有的忏悔者爱德华特许状总共才41份。笔者依据索耶电子数据库的最新信息统计,在164份特许状中可以确定为伪造者至少有64份。
从诺曼征服到12世纪末的近一个半世纪,被一些学者称为特许状伪造“黄金时代”。诺曼征服之后以多种形式篡改或完全伪造的特许状数量众多,其中威斯敏斯特修道院持有的声称由征服者威廉颁发的46份特许状中,将近一半为伪作。对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特许状的伪造,相当一部分是诺曼征服之后所为,而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诸王特许状被伪造的情况同样严重。彼时,以各种修道院为主的众多实体机构伪造活动盛行,而且一些修道院还为其他教会机构服务,成为辐射其他机构的“制假中心”(a centre of forgery),更使得伪造现象四处蔓延。威斯敏斯特修道院可谓中古英格兰地位最高的修道院,特许状伪造活动也最为猖獗。该院现存特许状伪造比例很高,其声称由诺曼征服之前诸王颁发的特许状,只有少量是真实的,而其协助别的教会机构从事伪造活动的行为也被学者证实。
然而,威斯敏斯特修道院并不是特例。坎特伯雷圣奥古斯丁修道院曾是著名伪造者法国苏瓦松修士古尔诺(Guerno)的服务对象,而其雇佣者很可能是诺曼征服后的首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朗克(Lanfranc)。坎特伯雷击败约克而“坐稳”英格兰教会首席主教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兰弗朗克下令伪造的国王特许状。其他证据表明从事过大规模伪造活动的机构,包括坎特伯雷基督堂修道院、格罗斯特修道院、马姆斯伯里修道院、巴特尔修道院(Battle Abbey)、达勒姆修道院、温彻斯特主教座堂等。学者布鲁克认为,诺曼征服前已成立的30多座修道院中,至少有17座“在相当程度上从事或容忍了伪造行为”,其他修道院基本也都保有伪造的特许状。诺曼征服之后成立的修道院中,也有5—6座积极从事伪造活动。而克兰奇认为布鲁克过于低估伪造的规模,他提出一个比较激进的结论:在诺曼征服后的一个世纪中,伪造特许状是常态,真品才是例外。总之,“黄金时代”的特许状伪造活动规模空前,乃至著名学者斯坦顿警告说,对来自这些“明确从事造假活动的机构”的特许状,一定要提高警惕,绝不能直接认可其字面表述。
13世纪之后,虽然修道院的伪造活动可能有所收敛,但整体而言,伪造现象仍然严重。首先,教会机构继续作伪。1238年,坎特伯雷主教区执事长西蒙·朗顿(SimonLangton)在写给教宗格里高利九世的信中抱怨:“没有任何一种伪造的方式是坎特伯雷教会没有干过的。他们的伪造用到黄金、铅、蜡和其他各种金属。”《伪英格尔夫编年史》(Pseudo-Ingulf Chronicle )是中古后期最著名的伪造案例之一。这位英格尔夫据称是11世纪林肯郡克劳兰(Crowland)修道院院长,以其名义书写的编年史称,1091年一场大火不但烧毁修道院所有建筑,而且保存在特许状室的历代国王赐予该修道院的大量特许状也化为灰烬。“幸运的是”,火灾之前他正好拿出一些特许状供年轻僧侣学习古英语,从而得以保存,编年史中抄录了这些“幸存”的特许状。此英格尔夫被称为中古后期最成功的造伪者,直到19世纪其著作仍被当作真实史料广泛引用。
其次,大学、城市等更多新兴伪造主体先后登场,维持着伪造活动的“繁荣”。建立于12世纪的欧洲大学,到13、14世纪已心态膨胀,觉得自己不能仅有如此短暂的历史,于是巴黎大学创建者变成查理曼,牛津大学脱胎于阿尔弗雷德大帝创建的学校,剑桥大学的历史被追溯到亚瑟王时代。城市则很早就以获得国王的特许状谋取“自治”地位,但在早期的城市特许状中被发现的伪造品不多。不过,学者苏珊·雷诺兹对英格兰自治市巴恩斯坦布的研究显示,事实可能并非如此。15世纪时,该市市民为争夺市政管理权,模仿邻近的埃克塞特市特许状,伪造一系列声称由历代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并得到国王政府确认,这些特许状为该市赢得长期特权和声誉。
对中古时期特许状伪造规模的评估,还受制于识别各种伪造方式的能力。特许状伪造形式多样、数量惊人,其中部分伪造品在中世纪就被发现,但绝大多数在当时条件下无法辨伪,直至被现代学者认定为伪造。显然,还有为数不少的伪造特许状,因尚未得到关注或伪造手法高超仍被当作真品。纵观特许状伪造方式,从内容、形式到用语都属“原创”性质的伪造品比较罕见。最常见的伪造方式是“移花接木”,表现形式也最丰富。比如,模仿真品炮制,只把内容当中的关键词句替换为伪造者想要的时间、地点、人物和相关的权利表述等;在一份特许状原件上修补涂改,换上更“实惠”的内容;把真实特许状所悬挂的印章拆过来,用在伪造的特许状上。伪造特许状所需条件较苛刻,包括通晓当时语言和书写方式、精通皮纸和书写颜料的处理工艺、熟悉印章的仿制方法和使用规则,甚至要了解所伪造时代的历史和制度等,绝非普通人可为。斯坦顿据现代学者对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特许状伪造现象的鉴别,勾勒出这样的画面:一位云游四方的伪造者,背囊中塞着一些作为参照的真实特许状,辗转于一家又一家修道院,为他们提供“专业”服务。
总之,我们除对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特许状伪造规模有总体评估外,对其他时期的情形仍难以作出基于数量统计的全面评判。但是,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直到中古后期,特许状伪造现象广泛存在于英格兰,而在11—12世纪的“黄金时代”,以修道院为代表的教会机构在伪造活动中地位突出。
二、特许状伪造的背景和动因
中古英格兰特许状伪造规模大、时间长,不同阶段各有特点。对于这一现象,国外学者尝试从不同角度作出解读。其中有不少说法颇具启发性,相关解读也在争议中不断修正,但总体来看未能切中要害。对于特许状伪造的背景和动因,从中古政治社会宏观层面观察,会有不同认识。
诺曼征服之后英格兰王权强化,是特许状伪造现象加剧的主要背景。诺曼征服之后的王权扩张,显著提升特许状在王国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客观上催生伪造现象流行。一方面,诺曼征服后,英王成为英格兰全部土地的所有者,“索尔兹伯里之誓”又几乎使所有土地持有者成为国王的佃户,从而形成一切权利皆自王出的局面。另一方面,诺曼王朝以威塞克斯王权继承人的身份建构统治合法性,不但承认前朝诸王封赐的各种特权,而且延续了将土地和地方治理“特权”赐予各类贵族和机构的做法。这些特权具有在某些方面代行王权的意味,被称为对所持领地的“君主式管辖权”(regalian jurisdiction),是持有者身份、地位和实际收益的来源。以此为基础,英格兰形成两套并行的地方治理体系:一是基于郡与百户区的统一性王国基层行政架构,二是贵族、教会或城市通过获得各种特权而在自己的领地行使大小不等的行政与司法管辖权,形成自治特区。如此重要的权利,无论诺曼征服前后,其最好的凭据都是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在相当程度上,特许状支撑起与王国统一治理体系并行的区域自治体系。应注意的是,国王特权转让的目的或为奖励功臣,或为巩固神权,或为获得受让者提供的丰厚报偿。这一举动系主动而为,是构建基于王赐特权的区域自治体系及强化王权的举措。可以说,正是强势王权使特许状在权力分配体系中处于如此核心的地位。
然而,问题在于,直到13世纪之前,这种特许状的赐予在国王政府并无存档。国王赏赐什么权利给哪些人,全凭“记忆”或由受让者提供证明。在涉及“古老”的特权赏赐时,更可能只得依靠受让者的单方证据。另外,在诸如斯蒂芬时代内战中,许多贵族会乘机僭取特权,使王权受损。因此,历代国王在不断赏赐特权的同时,也积极调查既有土地与特权持有的正当性。征服者威廉在1085—1086年完成的“末日审判调查”,被认为是当时欧洲最高效细致的财产与权利调查。调查发现,当时英格兰1/5的土地仍由国王掌控,超过1/4的土地在教会机构手里,将近一半的土地则已分封给追随国王的贵族。很多郡的调查详细记录土地权利及行政司法特权持有者情况,同时教会向国王应尽的义务也登记在案。1154年亨利二世上台之后,立即着手整顿斯蒂芬时代内战造成的权利秩序混乱。他宣称将认可和恢复“外祖父亨利国王”时代的“古老习惯”,并派出巡回法官调查土地与特权持有情况,被认为是清算1135年以来特权变化的开始。国王的这种特权调查与规制政策一直延续,到13世纪发展为著名的百户调查和“特权凭据调查”,要求王国内的所有特权持有者回答其权利“以何为凭”(quo warranto )。
除了这些普遍性规制政策,诺曼征服以来的国王也常从富裕特权机构攫取利益。如威斯敏斯特修道院田连阡陌,收入可观,从征服者威廉时代起,国王们便不放过一切机会从该院谋利。据统计,从诺曼征服到1191年,该院多任院长在国王干涉下更换,院长职位空缺期长达两年以上的就有三次。而按照传统,在院长空缺期,修道院的收入是归国王的。总之,特许状是特权体系的核心凭据。一方面,强势的王权提升了特许状的权威性;另一方面,缺乏特许状意味着更大的风险。对教会机构等特权持有者来说,特许状成为应对王权的利器,同时也是权利自保或扩张的依据。在此背景下,伪造“古老”特许状“以先王制今王”便有足够动力。
上述王权强化因素是伪造活动的政治社会背景,但远不足以解释教会机构的全部行为,其伪造动因也需从内部寻找。特许状伪造现象,与教会机构对财富和权势的追求密切相关。教会机构在特许状伪造中占核心地位,伪造活动显然不是个人所为,而是有组织的系统性行为。
事实上,教会机构的伪造行为远超王权压力下被动自保的限度,反而可谓“名利双求”。伪造行为的动因之一,是服务于教会地位的提升。早期特许状伪造的一大特点,是教会竭力塑造其机构建立的“古老性”。比如,约克郡现存最早、声称由国王埃塞尔斯坦(Athelstan)于930年赐予约克圣彼得教堂的特许状,就被认定是伪造品。坎特伯雷圣奥古斯丁修道院宣称,该院是追随圣奥古斯丁前往英格兰传教的修士所建,其历史可上溯到7世纪。这些说法所依据的特许状,正是11世纪兰弗朗克担任大主教时雇用来自法国苏瓦松的著名修士古尔诺伪造的。这一行为显然无法用王权压力下“被迫”作伪解释。
教会机构炮制前代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将建立时间和享有特权的历史追溯至“不可追忆”的时代,重要目的是强化自身“朝圣地”地位,以进一步吸引信众。坎特伯雷圣奥古斯丁修道院借伪造特许状,与“英格兰使徒”圣奥古斯丁拉上关系。而达勒姆和伯里圣埃德蒙兹(Bury St. Edmunds)的修道院,都把特权上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声称正是因为他们保护圣徒墓地的作为,才获得忏悔者爱德华甚至其之前诸王的特许状。“朝圣地”身份在中古时期几乎意味着财源的保证。
伪造行为的动因之二,是教会内部争权夺利的需要。11世纪,兰弗朗克通过伪造活动,塑造坎特伯雷大主教作为英格兰教会“首席主教”(primate)的地位,成功击败约克对教会领导地位的争夺。其他案例不胜枚举,如达勒姆修道院保存的一份声称于1084年获颁的特许状,被专家认定伪造于12世纪后期。该特许状的内容是:达勒姆主教圣加来的威廉(William of St. Calais)确认国王征服者威廉,以及教宗等赐予达勒姆修道院和修士的一系列特权。达勒姆修道院在12世纪与主教争夺主教座堂控制权及其他利益时,出示这样一份特许状是占据上风的最好办法。而前文所述朗顿向教宗揭发坎特伯雷教会伪造行为的信件,并不是大义灭亲、自曝家丑,他所指的伪造行为主体是坎特伯雷基督堂修道院。中古时代由主教领导的地方教会行政系统,与比邻而建的修道院时常关系紧张,修道院援引各种特权不服从主教管理,双方对辖区利益也会展开争夺。坎特伯雷如此,鲁昂亦然。鲁昂大主教之所以报告古尔诺的伪造行为,就是要反对修道院以伪造的特许状争夺特权。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伪造文书都属欺骗行为,无论教会规则还是世俗法律都是严厉禁止的。如果伪造行为被拆穿,将会对教会的“神圣”地位造成严重伤害。特许状伪造者都清醒意识到这一点,处处强调真相的重要性,但其实是把这种强调作为掩饰造假行为的手段。那些总是特别强调记录真相的教会作家,往往正是参与伪造活动的人。如12世纪教会作家坎特伯雷的埃德默(Eadmerof Canterbury)说过,故意把虚假的事情写入神圣的历史是令人震惊的,因为这些内容每次被读到或听到,写作者的灵魂就会被杀戮一次。但学者索森却发现,他恰是1121—1122年坎特伯雷特许状伪造的参与者之一,或至少知道这些特许状是伪造的。教会作为中世纪文化和教育中心,人才培养体系不但支撑自身运转,而且为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提供支持,伪造特许状这种最“考验”文化实力的行为,发生在教会并不偶然。同时,由于“神力”加持,教会机构长期接受国王和社会各阶层的土地、财富和特权馈赠,“上帝的和平”又保证其基本不受战乱袭扰,它们确实比世俗机构更适合保存特许状,也保存了更多伪造的特许状。
三、王权关于特许状伪造的应对
如前所述,中古英格兰王权通过特权赐予构建起地方自治体系。一方面,王权强势,一切权利理论上都来自国王;另一方面,王权又以各种方式将政治、法律、经济权力以“特权”形式委托出去,形成遍布各地的“自治区域”(libertaties)。这些自治主体权力差距悬殊,其凭据主要是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因此,特许状伪造行为首先是对王权的侵夺,其次是对社会治理体系的破坏,理应被国王严格禁止。然而,中古王权应对特许状伪造的方式显现出复杂图景,非一言可蔽之。
王权的应对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知其为伪造品,一种是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伪造品。从绝大多数伪造的特许状在中世纪未被揭穿这一事实看,后一种情形更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国王看起来是伪造活动的最大受害者。但伪造活动大行其道,除技术上无法辨识这一客观原因外,国王出于自身利益考量选择“接纳”各种特许状,也是值得重视的事实。
首先,尊重特许状的权威即尊重传统,这是王权建构统治合法性的要求。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王权,一直处于合法性焦虑之中,为稳固战场上征服的土地,历代国王刻意淡化自己作为征服者的身份,处处强调自己是合法继承人,即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作为英王忏悔者爱德华的继承人,驱赶篡位者哈罗德,合法继承英格兰的王位。这套话语成为诺曼征服后英国王权合法性的重要基础,甚至直到亨利一世时代,国王在特许状中仍这样自称:“我,蒙上帝恩典的英格兰国王亨利,是凭继承权获得爱德华国王王位的伟大国王威廉之子。”如此自称的目的,是希望英格兰人尊重“古老”传统,接纳其作为爱德华合法继承人对国土和最高权威的掌握,因此,国王自然要表现出对英格兰社会传统的尊重。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特许状,是最正宗的代表传统权利的凭据,如果无法区分真伪,全部接纳便是唯一合理选择。广泛认可和接纳包括伪造品在内的特许状,王权看似受损,其实未必尽然。此时建构的英国王权合法性话语,兼顾古老性、财产性、家族性,使王权正统得以长期延续。
其次,王权接纳伪造的特许状,在实际利益上也是得大于失。当时客观上确实缺乏甄别真伪的技术,多数情况下对所有特许状只能“一视同仁”。不过,在无奈接纳的同时,对王权来说,辨识真伪可能并没那么重要。原因在于,其一,多数情况下伪造特许状的内容不会大幅改变现状。伪造之举意在将拥有特权的历史提前,以及在特权受到挑战时作为证据,很少完全凭空“创造”新权利。这样的行为对王权当下的实际利益影响有限。其二,更关键的是,相关实体或个人持有的特许状,如果想得到认可,必须通过国王政府的检验和确认程序。这些程序都要付费,而寻求国王确认需支付的费用有时简直是天价。伯里圣埃德蒙兹修道院1189年缴纳1000马克巨款,换取理查一世对其一项特权的确认,1198年重新确认时又缴费一次。新国王即位之后,都要大规模确认前代的特许状,有时这种确认举动甚至要进行多次。所以,对特许状的确认和接纳,不应单纯解释为王权有限或自带枷锁。
当确认特许状无伤既有秩序且有利可图时,国王对伪造活动的“默许”就不是软弱可欺,而是“生财有道”,这也可解释为何不少伪造的特许状能进入王室档案清单。此点从考文垂修道院特权扩张中可见一斑,该修道院的特权,从伪造到合法化的过程跨越百余年。1107—1111年,院长利摩西的罗伯特(Robert of Limesey)用伪造的盎格鲁—撒克逊和诺曼特许状,获得亨利一世认可。几十年后,修士们又增加一倍伪造内容,并获得斯蒂芬和亨利二世确认。13世纪,通过特许状确认程序,它们被收入亨利三世的特许状卷档中,成为考文垂特权地位的有力凭证。
最后,确认特许状的过程带给国王巨大经济收益,但远不止于此。整个中世纪,英格兰国王都热衷于向臣下封赏——确切地说是出售——特权。自治区域的存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受到国王敌视,当然更不是王权衰落的标志。特许状无论真假,持有者的目的都是持续享有特许权。因此,大多数有实力的机构,都会向当时的国王申请(购买)新特许状。在这一过程中,确认过去的特许状和该机构目前实际掌握的特权,再加上国王的新封赏,共同构成新特许状的内容。经此程序之后,以前的特许状是否真实,对国王来说影响不大,重要的是所有特权的持有都以王赐作为合法性基础,从而被纳入王权管控之中。
当然,作为特权凭据,伪造特许状引发权利重合或冲突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国王出面裁决。亨利二世时代的一起案件,折射出国王处理此类争端的态度。1187年,英王亨利二世试图亲自裁决两位贵族的一场争执,诉讼双方是伯里圣埃德蒙兹修道院院长和坎特伯雷大主教。争执源于发生在萨福克郡一个庄园的杀人案,该庄园位于伯里圣埃德蒙兹修道院所辖“八个半百户区”内,但归坎特伯雷基督堂修道院所有。伯里圣埃德蒙兹修道院称,国王忏悔者爱德华已赐予其对所辖领地的“君主式管辖权”,因此案件应由其审理;但坎特伯雷大主教认为,处理自己产业上的杀人案是坎特伯雷的“特权”,且这种特权由忏悔者爱德华赐予,有特许状为凭。双方争执不下,上诉至国王亨利二世。国王答应裁断并承诺将尊重双方的“古老权利”。在法庭上,双方都拿出忏悔者爱德华颁发的特许状,按惯例高声朗读,作为己方特权凭证。据说亨利二世十分尴尬,他承认双方特许状同样古老,但二者显然互相抵触。最终,面对两位互不相让的教会贵族,国王气急交加,甩下一句“谁有本事谁拿去”(Qui potest capere capiat),然后拂袖而去。国王的无助和失态令人诧异,这件事最终如何解决也不得而知,因为记录此事的编年史成书之时,该案还悬而未决。本案中出示的特许状,很可能至少有一份是伪造的。对国王来说,无法判断真伪自然尴尬,但由自己裁决这一争端,就是对王权地位的一种确认。
可见,在无法确知真伪的情况下,王权会出于主客观原因“接纳”伪造的特许状,但这并不意味着王权对伪造活动完全放任不管,伪造行为在中古时代也不可能风平浪静地被整个社会接受。毕竟特许状是各种特权的凭据,伪造者争权夺利的举动必然带来权利纠纷和争端,进而产生深层影响。所以,王权对伪造活动也有遏制的一面,特别是中古中后期出台不少较有影响的举措。
政府档案体系在13世纪初的建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以伪造特许状方式保持和扩张特权的做法。当时由国王政府签发的文件,会抄写一个副本保存在文秘署(Chancery),这一制度保证政府在确定特许状真伪时有据可依。但直到13世纪中后期,国王也很难完全追踪其签发的文件。1272年,亨利三世致信教宗格里高利十世,指出坎特伯雷基督堂修道院院长在罗马法庭展示的几份国王公函是伪造的,因为“如果不事先登记存档,本王不会颁发任何此类文件,我们已在登记册中最细致地查找过,但没找到任何关于上述公函的存档”。有趣的是,亨利三世有些自信过头,因为现代学者在1265年的公函卷档中找到了这几封公函档案。但是,国王信件表明相关制度已建立,私自伪造已有制度上的防范,这一乌龙事件只是说明该制度还不够完善。
13世纪后,伪造活动主体增多,影响扩及各个领域,因此政府对伪造活动的打击更具紧迫性,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规制伪造活动越来越受重视。1345年9月28日,国王爱德华三世下令成立委员会,搜捕隐藏在各地的大量罪犯,他们伪造国王的大小御玺,不停用来署证特许状或其他各类伪造的国王文书和令状。在1352年《叛逆法》中,爱德华三世把“伪造国王的大御玺或小御玺”划入应判处死刑的叛逆罪之列。1392年,国王理查二世派调查委员会前往约克,监督处理各类罪犯,其中包括伪造印章和特许状者。直至1413年,亨利五世统治时期的一届议会上通过法令,严惩恶意伪造者,处罚是判为重罪、投监两年。
总体而言,这些措施说明王权对伪造活动有所遏制,但大部分伪造特许状当时无法被有效识破,不少伪造特许状是以“真实身份”走出中世纪的。
结     语
综上所述,中古英格兰特许状伪造现象具有复杂性,对它的评估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古时代伪造大量国王特许状,大多数伪造品以真品身份流传至今。特许状在中古英格兰王权秩序中地位独特,探讨特许状伪造现象,对把握彼时政治社会运作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王权的强化是伪造现象兴盛的主要背景。对于以修道院为代表的教会机构来说,这是教俗之争的另一战场。教会机构通过真伪混杂的特许状,以过去的国王对抗现在的国王,保护和扩大自己的特权,但他们的伪造活动绝不仅仅出于对时代变迁的“无奈”。当云游的作伪“匠人”穿梭于大小修道院提供服务时,当修道院利用文化资源与技术将自己打造为“制假中心”时,我们无法“同情地理解”这些行为。毕竟,修道院等教会组织是中世纪“信仰时代”的精神支柱,似不应与作伪活动联系起来。同时,国王在这场角力中并非失败者。无法识别伪造的特权凭据自然尴尬,但认可先王的特许状,便是认可当今国王的权威和王统秩序,也是把旧时的自治特权纳入当前整体管控体系的途径,借以建构“王权规制下的自治”。更何况,确认这些特许状不会对国王权利造成根本损失,相反还会带来丰厚经济收益。当然,一旦条件许可,国王不会放弃以可靠的档案和司法制度挤压伪造空间的机会,只是在整个中世纪,这项工作都不能说非常成功。中古英格兰特许状伪造现象启示我们,要看到权力秩序构建过程的复杂性和各方行为考量的多元性。王权与伪造者各有得失,但共同维护了英格兰王权秩序。此外,这也提醒我们:研究中古英格兰历史,对保存至今的大量特许状要注意辨识,否则很容易掉入陷阱,形成错误认识。
(作者蔺志强,系暨南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