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施行两周年,长江上的法庭已打破行政区划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是我国针对特定流域保护的首部全国性法律,以“刚性”法律治理以往出现的“部门各管一摊、地方各管一段”的“九龙治水”问题。今天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两周年,记者采访了长江上的环境资源法庭。

2019年1月,江苏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等9个环境资源法庭,打破行政区划,适应生态环境整体性、流域性特点,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其中,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以下简称“长江二庭”)设在如皋市人民法院,当年7月1日,开始跨区域管辖南通(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泰州三市21个县市区的环境资源案件,它是江苏管辖区域面积最大、辐射县区数量最多的环境资源法庭。近年来,长江二庭始终贯彻“恢复性司法”原则,即将惩罚与修复并重的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中,构建“诉前引导、诉中衔接、诉后跟踪”工作模式,即诉前引导被告人与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协商,通过直接修复或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增殖放流等替代性方式进行修复;诉中鼓励被告人预缴生态修复金,并作为酌情从轻情节;庭后对被告人预缴生态修复资金的案件,与行政主管部门跟踪推进,依法将修复款项移送主管部门。

分管环境资源审判的如皋法院副院长顾雪红说:“第二法庭的设立,不仅是为案件,而是为了促进生态保护效果最大化,为的是恢复、改善生态环境。”此前,长江二庭与如皋市长江镇联合打造生态修复基地,引导284起案件的525名被告单位、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金3921.14万元。长江二庭以“恢复性司法”原则推进长江保护,但依旧“有牙齿”,“有些行为人也会被重罚”,比如对于一些行为人涉案金额大并且产生实际损害,同时主观恶意大,量刑时则会从严从重。

为更好审理相关案件,长江二庭庭长吴亚红和同事们根据长江非法采砂案件的类型、作案特点等审理情况制定了法官会议纪要,统一行为认定、证据标准和裁判尺度。此外,他们还将非法捕捞的每个案件制成表格,同样为统一量刑情节和裁判尺度等,避免“同案不同判”。作为一部流域法,制定长江保护法为的正是解决上下游、左右岸的整体性治理问题。为实现长江保护与治理的“一盘棋”,2021年6月2日,如皋法院与南京玄武法院、无锡江阴法院共同签署《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共推长江的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统一审查标准、裁判尺度、打击力度。在吴亚红看来,三地法院建立该协作主要有三方面作用:一是针对流域性案件,形成案件办理的联动;二是对于非流域性的同类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对于疑难案件,可以开展探讨交流。如今,三家法院已多次就污染环境、涉野生动物案件的证据及定罪量刑等沟通交流,逐步解决一些疑难问题。

比如,此前,在审理一起捕捉画眉鸟案件时,当吴亚红正为如何判罚而为难时,她刚好了解到江阴法院长江一庭也有类似案例,并且审理时还征求了相关专家意见,“老百姓的认识有个过程,不宜打击过严”,这让她的问题迎刃而解。原来,近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所调整,以前捕捉画眉鸟情有可原,可如今画眉鸟被列入该名录,捕捉则涉嫌违法。此外,长江二庭亦将长江非法采砂案件的法官会议纪要分享给了南京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法庭和江阴法院长江一庭,以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目前,上下游、左右岸的三地法庭已基本统一非法采砂量刑和长江生态修复金标准等。

两年来,因为有了长江保护法,不少地方也乐于开展相关司法协作,跨区域联动也正变得更为顺畅。3月1日,长江二庭计划就未来碳排放权等涉碳案件的审理工作,与泰州靖江在南临长江的牧城公园成立碳汇生态修复基地,以提前应对涉碳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趋势。但同时,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工作的开展依旧受行政壁垒影响,使得跨区域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联动协作依旧存在难点,此前,有学者提出设立“长江法院”的构想,即专门负责管辖涉长江流域案件,江苏在长江两岸的环境资源法庭的设置,尝试着去实践这一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