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与银保监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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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改革
3月7日,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其中变动最大的当属金融监管体制,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都有涉及。央行大区行和县级支行将走进历史。
撤销银保监会,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这意味着,具有20年历史的银监会也成为过去式。
根据目前披露的改革方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职能比银保监会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
那么,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与银保监会有什么不同?
一是将原银保监会所不具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纳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二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过去分别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承担的消费者保护职能,统一划归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三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是国家公务员编制,而原银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同时,证监会的机构也有相应调整,分出去了投资者保护职能,接收了发改委的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也变成了国务院直属机构。
央行的改革力度也比较大,首先是大区行体制取消,按省设立分行;其次是取消县支行;第三是将消费者保护、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划归金融监管总局。
同时,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也有重大变化,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也会成立历史。
在这次改革中,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也有大动作。具体可能会涉及到财政部和中投公司。
虽然成立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但作为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业,仍归证监会监管。
银保监会将成为历史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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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金融控股原来归人民银行监管,现在移交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这意味着,不管是以金融主体发起的金融控股,还是以其他非金融主体发起的金融控股公司,都纳入到一个机构来进行监管,有助于实现监管行为的统一,避免监管套利。
统一保护金融消费者
这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实际上,在今年的两会上,就有代表委员就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言献策。两位人大代表——央行沈阳大区行行长付喜国、央行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都对此提出了建议。
金鹏辉在提案中表示,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监管标准,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防风险、促民生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
他认为,构建全面覆盖、权威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加强行为监管,为金融经营主体开展经营行为设置“红绿灯”。进一步明确金融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权限,在坚持中央对金融业管理主导地位的原则下,明晰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央行大区行成为历史
具有20余年历史的央行大区行体制,这次改革中也成为过去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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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将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
这意味着,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最后一层级分支机构,随着信息科技发展,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光荣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这次改革中,金融监管部门和人员的性质也将出现变化,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统一规范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