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观察:金融监管体制的四大变革(央行、金管局、金融降薪、央地监管)

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并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如果我们回顾历次金融改革的具体模式,不管是从机构设置维度的央行(外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还是从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模式,或是从行业监管维度的银行业监管、保险业监管、证券业监管,亦或是从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角度乃至于央地金融监管职权的切分,历经分分合合,其中很多都走过了一个轮回,重新又回到了起点。参见:
究其根本,不管是海外也好,中国也罢,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猫鼠游戏一直都是在不断博弈和变化中,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寻找套利机会是金融机构永远的追求和动力,总结下来无非是四种模式:
利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真空地带进行跨监管部门套利;
利用中央和地方监管真空地带进行跨央地套利;
利用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利益博弈进行跨行政区域部门套利;
利用各行政区域监管规则不统一进行跨区域套利。
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本轮金融监管改革是重走回头路,而是顺应时代变化和新型金融行业变化趋势下的监管结构再升级。升级的目的也是把这些年来原先金融体制改革中、金融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些边界模糊、职责交叉、管理重叠的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完善。
经过改革调整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将形成“一行一总局一会一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的架构。总结下来就是四大方面的变化:
第一、让央行更聚焦于宏观审慎监管和货币政策这一双支柱模式。
央行这次把关于金控集团的日常监管工作交给未来将成立的国家金管局在意料之中,工作重心可以更加聚焦,金控集团的整体监管规则框架已经基本构成,所以此时交给国家金管局也可以顺利交接。但是监管文件的立法权应该依然仍由央行统筹负责。
央行的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是地方分支机构的改革(其实传闻已久,多年前已经考虑要做改革)。从大区行模式又回到了省级分行模式。
那么当时为什么要改成大区模式呢?在90年代初期,中央逐渐感觉到,地方政府对央行地方分支机构在制定货币政策以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愈来愈多,这也催化了人民银行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后来经党中央、国务院经过长期酝酿、反复研究,最终慎重决策确定,根据地域关联性、经济金融总量和金融监管的需要,考虑到中国地区差异大的特征,在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实行机构改革,撤销31个央行省级分行,成立九大区行,此举既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增加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增强金融监管的统一和效能,也方便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监管力量,摆脱各方面的干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当然,设立大区行本意是用来规避地方政府对信贷及货币政策的干预,但从后面的实践效果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大区行模式缺乏地方政府的全力支持与配合,央行在地方上的一些工作推进亦受到掣肘。二是,这种模式和后来形成的一行三会、一行两会的地方监管方式不适应,分管几个省份的大区分行较难兼容不同区域的经济差异。所以重新调整成省级分行模式,让央行地方分行与行政区划之间完全匹配,后续加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和其他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地方派出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这对于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例如河南村镇银行事件)、地方金融市场事件(例如城投)、加强地方宏观调控(例如房地产)等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第二,成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真正意义上形成大一统的功能监管。
银保监会存在的时间并不长,在合并保监会后,这次再次升级为“总局”,强化了冠以“国家金融监管”名号的新型监管机构依然是围绕以银行业监管为核心(资产规模最大、机构数量最多、从业人员最多)而展开。
而金融控股集团中也大部分以商业银行为主要核心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因此把日常监管的职责交给国家金管局亦是在情理之中。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投资者数量也在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需也越来越迫切。由于监管缺位或监管不严,金融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包括非法集资、P2P网络借贷等。这些乱象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风险和损失。因此,这次改革中另外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加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把原先散落在央行(P2P、支付、征信等)、银保监会(金融产品、资管产品等)、证监会(股民、基民、投顾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工作职责统一到未来新成立的国家金管局上来。以避免分业监管模式下带来的责任不清、力度不实等问题。
这也意味着,对于每一位金融消费者来说,未来终于有了一个统一的渠道牵头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遇到消保问题,就找国家金管局!
第三、一行、一总局、一会、一局全部纳入公务员编制,突出“人民性”。
很多人以为一行两会的机构属性是一样的,因为一把手领导都是正部级,本身也互为调动。其实现有的机构属性并不一样,央行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级别更高),两会的级别虽然也是正部级单位,但是机构属性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此次机构调整,把两会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升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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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两相比较就会发现,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事业单位。它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国务院授权其中一些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
所以,升级为直属机构,对于后续两会履行监管职责是好事情,监管同志的身板更硬了。
另外一件大事就是,为了解决金融系统队伍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问题,把人民银行、国家金管局、证监会、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使用行政编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为什么要纳入公务员体系?这次国务院的通报讲得很清楚了。解决金融系统队伍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问题,换言之,现阶段金融监管队伍中的职级管理、薪酬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金融巡视有关),这对于后面监管工作的统一推进产生了一定的阻力,当然,亦不能一概地认为是“降薪”,但是薪酬一定会有所调整,一是要考虑日后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务员体系内其他部委的横向收入差距,二是监管体系内各机构、各部门(特别是一些市场化岗位)之间的横向收入差距将进一步缩小。
同时,结合近年来金融监管领域、金融机构领域的反腐倡廉、金融巡视工作,近期中纪委也发文直斥“金融精英论”、“西方看齐论”等,国家层面更加倡导金融的“人民性”,金融监管领域已经带头,这无疑也是后续金融机构特别是央企、国企降薪的一个信号。
第四、央地金融监管格局的事权划分新变化,强化中央,弱化地方。
其实我在《万字长文:拆解央地双层金融监管新格局》中已有展开,地方金融监管存在三个问题,分别是监管目标偏离、监管能力不足和监管权限不清晰。
一是地方金融监管过程中的目标偏离。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一些地方一定程度存在“重发展、轻监管”的倾向,更多聚焦于区域经济、金融发展。部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与发展目标冲突,往往为发展地方经济干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在履职中一定程度存在 “重审批、轻监管”和“重发展、轻风险”等问题。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前身是金融办,过去,在当地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具有发展和监管的双重属性。如果突出发展属性,则应当服务于地方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效率,重点满足当地金融需求。如果突出监管属性,那么就需要坚持自身的独立性,独立于金融发展,降低对金融创新的包容度,更加注重保证金融安全。
二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明显不足。近年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虽然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但是人才引进、培训和使用等机制还在建设之中,整体呈现专业能力相对不足,尤其是监管经验非常欠缺。这也需要中央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政策指导、业务指引和人员培训等支持力度,地方监管当局也应强化自身经济、金融、技术、监管等领域的学习、研究、实践,提升自身监管水平和能力。另外一方面,目前中央授权由地方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种类较多、数量较大,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工作多、压力大、责任重。目前,基层特别是县域地区的金融监管力量十分薄弱,而大量非法金融活动出现在县域,工作任务繁重与监管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成为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隐患。
三是地方金融监管的权限不清晰。虽然中央明确授权地方政府对“7+4”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限,但是“怎么批?”、“怎么管?”、“怎么罚?”并没有讲清楚,因此地方政府长期处于监管无权、执法无据、处罚无凭的尴尬状态,这也成为过去很多年地方监管部门不愿意监管或者管不好机构的最好借口。
目前,第三个问题基本已经在解决过程中。《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在审议中。截止目前,全国已有上海市、贵州省、四川省等少数省份或地区,制定了法律位阶属于《立法法》规定之地方性法规的、专门针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所以,这次地方金融监管的新改革就是重点解决前两个问题,即监管目标和监管资源的障碍。
具体措施有两点:
第一、强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权。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手段缺乏、专业人才不足等问题,强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权,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这也意味着后续在央地金融监管事权中,中央金融监管的地方派出机构将获得较大的事权,实际上这也是对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事权的一种弱化。地方派出机构将获得更多的监管资源配置,例如监管权限、机构配置、人员配置等。未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关系依然有待厘清。
第二、告别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压实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这也是解决当前不少地方仍然是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金融办挂同一块牌子的问题,不再是“运动员”和“裁判员”一肩挑,专司监管职能,聚焦于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而金融办分离后,则专门承担“发展”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