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2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查实处置的重特大或复杂疑难以及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人进行奖励。非法集资行为只涉及单个县(市、区)的,举报奖励由所在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非牵头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政府金融办或县(市、区)处非牵头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向公安部门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由线索受理部门在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同级处非牵头部门。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或其他形式证据;
(三)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处非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联系方式。为便于案件查处,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线索对非法集资行为或案件查处有帮助;
(四)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五)举报线索经查证确认属实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
(二)处非成员单位或金融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部门查处的案件中给予表彰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2个或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处非牵头部门、公安部门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2个或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人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由案件承办地处非牵头部门实施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州)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证属实,且能够准确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市政府金融办、县(市、区)处非牵头部门应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认定,并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奖励对象和标准;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其作用、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认定为非法集资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法院审理判决确定为犯罪的,根据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公安部门和法院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处非牵头部门。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二)、(三)项情形的,在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待案件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在全国、全省或全市有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资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励的形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奖励单位应对领取奖励人员身份信息予以核实。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已做出奖励的,撤销奖励决定,责令其退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金融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统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市、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处非牵头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处非牵头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受理、查处和奖励情况。
第二十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接收到的非法集资线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酒政办发〔2017〕228号)同时废止。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