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定西市2022年消费维权暨民生铁拳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定西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突出问题,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现将其中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岷县某糖酒经销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2年6月20日,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岷县某糖酒经销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4瓶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6日,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岷县某糖酒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柔润滋养型)14瓶(净含量200ML),外包装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0117,超过了使用期限,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案有效震慑了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具有积极警示作用。
二、临洮县某美容会所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案
2022年3月23日,临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洮县某美容会所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临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临洮县某美容会所使用的亲情卡背面温馨提示第4条印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临洮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本案中,商家通过各种标示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格式条款,在争议发生后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释,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导致了双方权利义务实质上的不平等,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违法经营行为。对“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罚,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陇西县某保健服务店利用网络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31日,陇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陇西县某保健服务店利用网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1300元、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陇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陇西县巩昌镇某保健服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包含有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信息。当事人以盈利为目的,在未严格审查广告内容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陇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本案中,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仅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且会极大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相对其他同行业竞争者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实践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严厉查处广告领域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广告领域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渭源县某养生馆作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12日,渭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渭源县某养生馆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1日,渭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保健品市场专项检查时收到群众反映:某养生馆内通过“坐凳子”的方式销售保健品,并在利用网络及其他渠道下载转发的视频等,对所销售产品的性能作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虽然提供了所经营产品的生产商资质、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但当事人对产品作虚假宣传的事实客观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渭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广告,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公众,尤其对老年人等重点群体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必须对此现象依法严厉打击,营造让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广告市场氛围。
五、漳县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案
2022年4月8日,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漳县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漳县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口罩带以10N静拉力进行测量,砝码未被提起,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断裂;口罩应无菌,检验结果有菌,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规定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该案由漳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口罩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口罩不仅将使用者本人置于被感染风险中,更给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检,及时处理相关违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秩序。
六、通渭县王某某无证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5月6日,通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12瓶、未贴代理商防伪标记牛栏山纯酿白酒11瓶及没收违法所得310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5日,通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通渭县某购物广场检查时发现,该购物广场某酒水货架陈列的汾酒(净含量:475ml、生产日期:20200507551、数量:12瓶)疑似侵权假冒产品。经代理商与厂家联系,厂家鉴定人员判定该商品为侵权假冒产品。经调查,该批产品为王某某个人(无证照)从兰州某糖酒市场购进,后在通渭县某购物广场等地进行销售。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通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现实生活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的是生产者自行销售,有的是通过他人进行销售。其后果都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全链条追溯办案理念,从监督检查入手,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溯源,对侵权商品销售实施了全面打击,有效保护了企业品牌发展和消费者权益。
七、岷县安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6月1日,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诉称在岷县岷阳镇某商贸城内发现有销售假冒的云南白药牙膏,要求查处。接到投诉线索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检查。经查,2022年5月,安某从一名送货上门的销售员手中以10元/支的价格购进了批号为F13 20250109A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100g)18支,且在购进该批牙膏时未查验对方的资质证明文件,亦未索要相关购进凭证。2022年6月2日,岷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商标持有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查获的上述云南白药牙膏真伪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的该批云南白药牙膏非其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系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最终,岷县市场监管局对安某作出没收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100g)18支、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诉转案,案发前期商标持有人发现线索并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是该案能顺利查处的关键。接投诉线索后,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及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锁定并扣押涉案物品。同时,执法人员一方面开展涉案物品来源及走向调查,一方面联系商标持有人对涉案物品进行真伪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八、陇西县某纯净水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被容器污染的纯净水案
2022年9月13日,定西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经查,该企业2022年8月15日共生产规格为18.9L/桶的纯净水46桶,出厂检验使用1桶、自用3桶;销售给抽检机构7桶,价格5元/桶;零售35桶,价格3元/桶;以上销售金额共计140元。执法人员综合现场检查、询问调查、№:SP-GC2022-2068检验报告数据、该企业提供的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及《纯净水不合格原因分析》进行分析,认为该企业被抽检的5桶纯净水中有2桶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余3桶未检出,可以排除该企业纯净水在生产过程中同批次产品全部受到污染的可能,该企业纯净水抽检不合格原因应为包装用水桶清洗不彻底污染所致。综上,定西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启示我们,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做到“管服并举”至关重要。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目的结合起来,避免“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应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其认真履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扎实整改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标本兼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实现行政处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九、漳县某企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3月23日,定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漳县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生产场所发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浆(规格750ml/袋)共计8000袋,上述食品原浆将作为该企业生产食品的原料使用。
该企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浆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购进食品原料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食品原浆经送检检验结论合格,且未投入使用,无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相关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定西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罚款80000元的合并行政处罚。
食品原料标签是生产商与生产商之间的纽带,是传递信息的重要载体。特别像食品原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内容,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时间保证和食品安全的储存要求,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卫生、营养等安全性状,同时也是生产商直观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内容,是应当强制执行的。另外,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充分认识食品及食品原料标签标识的重要性以及因为标签问题而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十、陇西县某土特产店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行为案
2022年5月10日,陇西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辖区某高速服务区内土特产店存在以雇“托”方式推销产品,并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的行为。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土特产店销售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店存在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
经查,该店于2022年4月20日,以9600元/公斤的价格从某公司购进鹿茸2公斤。2022年4月28日,投诉人途径某高速服务区路过该店土特产选购商品,该店导购员以顾客身份自称买过此处的鹿茸,壮阳补肾效果非常好,经讨价还价后商定销售价为每克16元。该导购员冒充消费者购买了600克鹿茸后,现场诱导投诉人也进行购买。随后投诉人以同样的价格购买鹿茸605克,共计花费9680元。几日后,投诉人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比对发现该土特产店的商品售价偏高,且销售方式有问题,遂进行了投诉。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陇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对该土特产店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办,极大震慑了高速服务区、旅游景区等场所屡禁不止的雇佣他人假冒顾客从事违法经营的行为,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环境。
来源:定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