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淮南市消保委发布2022年典型案例

淮南市消保委发布2022年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6月,消费者曹女士投诉称,其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并交付了前期款,准备装修房屋,后装饰公司以签合同时少计算了房屋面积为由,要求曹女士加钱才能装修。经淮南市消保委家装专业委员会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交付的50000元。
案列二:
2022年7月,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其父亲在潘集某饭店用餐,后出现严重腹泻,认为该饭店食品存在问题。经潘集区消保委调查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2000元。
案例三:
2022年7月,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其在某公考培训公司报名公务员考试培训,报名时约定考试不过全额退款。后消费者按要求申请退款时,该公司却无故拖延。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29000元。
案例四:
2022年8月,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其母亲之前在八公山某黄金饰品店购买了黄金手镯,后发现购买“一口价”首饰,克数偏低,消费者与店家协商更换为按克计价黄金首饰,被经营者拒绝。经八公山区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000余元。
案例五:
2022年9月,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其在装修房屋期间,购买使用某品牌瓷砖,施工过程中,有污水渗在瓷砖上,刘先生发现瓷砖污渍竟无法清除,认为瓷砖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该品牌经销商予以处理。经淮南市消保委家装专业委员会调解,最终厂家赔偿消费者损失7000元。
案例六:
2022年10月,消费者袁女士投诉称,其准备购买寿县某房产公司商品房,经营者介绍购房就可上某学校,后发现与实际不符。经寿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房款20000元。
案例七:
2022年10月,消费者周女士投诉称,其在淮南某健康咨询公司报名参加瑜伽课,然而学习过程中,原瑜伽课老师离职,代课人员授课水平不高,消费者要求退款。经田家庵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瑜伽课费用13000余元。
案例八:
2022年11月底,消费者高先生投诉称,其于2022年6月向凤台县某房产公司交付购房意向金,未签订购房合同,因其他原因,消费者不愿继续购买,要求经营者退款无果。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10000元。
案例九:
2022年12月,消费者高先生投诉称,其爱人3月在凤台县某理疗店铺花费数万元购买了保健产品,消费者认为未起到应有的效果。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10000元。
案例十:
公益诉讼是消保委一项重要职责,它替受到侵害的广大不特定消费者向经营者追偿。2022年,淮南市消保委在省消保委授权下,与检察机关、法院对接,共收到7件公益诉讼线索,经协调,决定对其中6件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已有1起开庭审理。
(淮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廖凌云)
生活服务类典型案例
买到过期饮料、食品,该怎么办?是自认倒霉,还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谈好的价格,商家临时加价怎么办?
预付了几年的培训费用,无法前去培训,培训机构不退款怎么办……
为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日前,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采访了市消保委,针对生活中容易遇到的问题,整理出了几个典型案例,给市民提供参考。
案例一:过期饮料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消费者黄先生反映,他在凤台县某商家购买了一瓶饮料,后发现饮料已过保质期。
处理过程:接到投诉后,凤台县消保委经调查,经营者承认因工作不细致,导致两瓶过期饮料未被排查出,经调解,经营者赔偿1000元。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食品过期案。食品问题无小事,商家在经营时,应当及时排除存在问题的食品。本案中,因经营者工作疏忽,导致两瓶饮料过期未查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经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000元。
案例二:婚庆公司瑕疵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田家庵区某婚庆公司在为其办完婚庆后,迟迟不交付视频,她担心存在问题。
处理过程:田家庵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联系婚庆公司了解情况,并督促经营者尽快与消费者达成和解。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1000元,并承诺尽快把婚礼视频发送给她。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婚庆投诉案。结婚是人生大事,消费者为了让人生不留遗憾,往往会选择婚庆公司操办,婚庆公司应当重视消费者需求。本案中,该婚庆公司拍摄了视频却迟迟不交付,导致消费者担心自己人生重大时刻没有被记录下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及时把婚庆视频做好交付。
双方争议后,经田家庵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1000元作为补偿,并承诺及时将视频做好,发给消费者。
案例三:擅自加收费用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消费者江女士投诉,她在八公山区某野营基地花费168元订购一个野营套餐,因自带餐品,商家要求其临时支付清理费100元,对此她十分不满。
处理过程:经八公山区消保委了解,当事人并未缴纳100元场地清理费用。工作人员向野营基地宣传了有关法律条款,告知经营者在制定经营规则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行使相关权益。
案情简介:这是一起擅自加收费用引起的纠纷。本案中,经营者制定经营规则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收费规则,同时,应当向消费者提起声明收费项目及注意事项。
本案发生后,八公山区消保委及时向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规定,提升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
案例四:消费受限制案
处理过程:田家庵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了解案件发生情况,并向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告知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进行不实宣传。经田家庵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6800元。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消费受限引起的投诉。本案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推销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介绍准确信息。本案中,经营者宣传消费者中奖,赠送平板电脑,实际上却扣除了消费者6800元,且所谓的免费赠送,实际上是赠送所谓消费券,并限制消费者只能在店内下载的APP上使用。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之规定,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本案中,田家庵区消保委要求经营者遵守法规,退还消费者费用。
案例五:儿童培训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一消费者投诉,称其在2022年6月份在某儿童跆拳道馆办理了3年的跆拳道培训,交费金额8500元,由于私人原因孩子没能去学习,所以和跆拳道馆申请退款,而该馆负责人以公司规定不退费为由拒绝协商。
处理过程:经田家庵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6000元。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预付式消费。本案中,消费者给孩子报名参加儿童跆拳道馆,并交付了三年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应当按照要求上课,但该合同签订时间较长,儿童又属于较难控制的对象,消费者因此想终止合同退款,经营者应当予以理解。
同时,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经营者在进行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时,应当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本案中,田家庵区消保委向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消费纠纷,最终经营者退还消费者6000元。
(淮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严)
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类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消费者的购物行为不再局限于线下,“互联网经济”下网购成为不少消费者的购物选择之一,但也由此滋生出货不对版、货品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
在线下消费领域,食品安全又是重中之重,据淮南市消保委相关数据显示,2022年收到投诉最多的是食品类285件,占消费者总投诉量的33.10%。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搜集整理了一些关于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类消费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思路与建议。
一、服装货不对版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消费者王先生反映称,其在网上购买的八公山区某服装店的一件某品牌羽绒服,收到后发现为另一品牌,双方就解决该纠纷未达成一致。
处理过程:经八公山区消保委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衣服不退还,赔偿两倍调解方案。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购买服装引起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品牌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某品牌商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而不是提供其他品牌商品。本案中,因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经八公山区消保委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二、服装质量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在某服装店购买衣服,购衣后发现服装内衬出现两处烫伤,与商家反映,商家不予处理。
处理过程:田家庵区消保委经核实,并积极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新衣服。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服装质量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之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服装时,应当保证服装本身的质量,而本案中,服装内衬有烫伤,这影响了产品本身的质量,经营者应在销售时予以说明瑕疵状况。但本案中,经营者或许因疏忽或存在故意,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商品,对于消费者要求换货的要求应当予以满足。
三、食品价格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消费者端女士在谢家集区某超市购买一包方便面,标价签显示为12.8元,但结账时收取其14.69元,消费者表示不满,遂投诉。
处理过程:谢家集区消保委经过调查,并组织调解,最终该超市对消费者予以赔偿。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产品价格引起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超市应当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同时应积极排查价格标签,防止存在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情况。同时,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了标签错误的商品,造成了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超市予以赔偿。
四、食品变质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消费者沈女士投诉称,其在谢家集区某蛋糕店订购面包,当天食用时发现已发霉变质。
处理过程:谢家集区消保委经调查并调解,该蛋糕店赔偿消费者500元及一个8寸蛋糕。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食品霉变引起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食品安全可食用。本案中,经营者未按法律规定,销售了霉变食物,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幸好消费者未食用,未造成较大危害,谢家集区消保委经过调解,最终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
五、食品含杂质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消费者在寿县某超市购买饮料,饮用时发现瓶中有异物,遂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寿县消保委经调查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食品杂质引起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经营者所售食品应当保证食品内不含其它杂质,而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饮料,含白色沉淀物,是否是存在危害人身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确定。但本案中,因消费者系路过该超市,无较多时间检验该商品,寿县消保委以人性化调解出发,及时联系经营者,促成双方和解。这也给广大的食品销售者以警示,在销售包装食品时,应注意检查食品状况,发现异常的,及时下架处理。
(淮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尚家起)
责编  童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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