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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2023年度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充分发挥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工业领域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今年全市工业节能目标任务。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奖励项目范围包含节能改造、绿色转型提升创建(认定类项目)、基础能力建设三个方面。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应在漳州市,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集团公司应具体到最小的法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企业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起至申报日止)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二)节能改造项目2022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且申报时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须为省工信厅公布的工业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库项目,若涉及产品能效提升的节能改造项目还要求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先进值(实施光伏发电等不涉及产品能效提升的节能项目,可不要求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先进值)。企业同一年度内若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每家企业限申报一个项目。
     (三)企业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和环境管理等要求,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项目不予支持:
     (1)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2)主要因扩大产能等非节能改造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3)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4)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5)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
     (6)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节能改造项目
      1.支持范围:低效设备更新改造、能效水平提升、能量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改造项目;工业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工程项目总包建设营运等多种方式实施厂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并消纳自发可再生能源的绿色化节能改造项目;工业企业在节能诊断基础上,联合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2.支持标准: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应在500吨标准煤以上,根据年节能量按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不高于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其中工业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给予支持。
(二)绿色转型升级创建
     1.支持范围:2023年1月1日以来,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获评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获评国家级、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通过工信部再生资源行业加工规范准入企业。
     2.支持标准:属于认定类奖励项目。获评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最高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和省级绿色创建示范单位,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两者可叠加享受;获评国家级、省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两者可叠加享受;推进大宗工业固废利用,对通过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基础能力建设
     支持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监管,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评审,节能诊断,节能监察,能源审计及能效对标,节能与绿色发展课题研究,能耗“双控”、工业领域“双碳”、产业规划,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节能循环经济宣传、培训及表彰等工作。
四、申报程序
(一)认定类项目按照“免申即享”无需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工信局根据上级认定类文件安排资金兑现。
(二)申报类项目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要求如下:
     (1)封面(统一格式,附件7)及目录;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概况、主要生产工艺、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项目建设实现经济和生态效益等方面内容),附申报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1);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4)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3);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6)项目建设证明材料(主要设备订购合同、照片,项目验收报告等);
     (7)项目投资证明材料(提供建设项目所有正式发票复印件,并汇总发票号、开票日期、品名、金额等形成项目投资清单)
    (8)项目改造安装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9)项目改造前后主要技术参数对比;若涉及产品能效提升的节能改造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改造后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先进值的证明材料。
     (10)申报节能改造项目的企业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和“改造后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11)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12)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用能企业需附上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复印件。
(三)审核推荐。项目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工信、财政部门申报,经县(区)工信、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材料完整性认真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申报时间。申报类项目建立“批次受理、审核、兑现”的机制,第一批次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批次7月31日、第三批次10月31日。项目于完工投产并稳定运行3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提交属地县级工信、财政部门。各县(区)工信、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于7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正式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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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项和要求 
     1.项目未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财政支持,项目未多头上报;企业获得该专项认定类、奖励类项目的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补助;企业可同时获得认定类和申报类奖励资金。
      2.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若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奖励资金超过省级节能专项资金总量,各项目(认定类奖励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除外)按等比例削减奖励资金。
      3.项目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任何隐瞒、虚报、作假。一经发现查实,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4.各县(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同时对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合法性进行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特别要对申报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以及是否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企业名单进行核实。同时,按要求填报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1)、申报企业信息核实情况汇总表(附件4),连同项目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正式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推荐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同时附电子版光盘1份(包含辖区内该批次所有申报项目的Word、Excel格式文档材料,每家企业一个文件夹,不必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文件)。
      5.各县(区)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六、本《申报指南》由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1、市工信局节能科,联系电话:2093695
    2、市财政局企业科,联系电话:2021135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漳州市工信局门户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gxj.zhangzhou.gov.cn/。
附件:
1.2023年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项目信
息汇总表
2.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
4.企业信息核实情况汇总表
5.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6.行业名称及编号(GB/T 4754-2017)
7.封面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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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视新闻综合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科
编   辑/吟   秋
审   核/陈   欣
监   制/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