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检察:“林长+检察长” 携手共护青山苍翠

华声在线讯(通讯员 周慧 周亚莉 李林波)“郴”字独属郴州,意为林中之城,绿色是郴州的底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形成护绿、增绿、用绿、活绿的合力,共建共治绿色郴州,近日,郴州市林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郴州市检察院联合发文,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在林长制工作中的助推作用,着力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林业生态保护新格局。
“林长+检察长”联动护绿
郴州市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旨在充分发挥各级林长办协调作用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共同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分析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领域相关问题。
全市检察机关与各级林长办通过建立工作联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办案协作机制、联合督办机制,充分发挥“林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发挥叠加效应,增强绿色生态保护实效。
在“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下,关于林业资源保护的信息和线索实现了“双向流动”——各级林长办向检察机关共享关于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发生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群众举报的重大涉林业案件信息和重要社会舆情,森林督察和处置突发性重大涉林业问题的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向林长办共享涉林业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情况。需要检察公益诉讼统筹推进受损林业资源修复的,林业主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认为需作出行政处罚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为及时有力地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市检察机关和林长办实行办案协作和联合督办,检察机关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对于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以及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林长”“检察长”将采取联合督办形式推动案件办理,不断加大对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在涉林案件中,郴州市检察机关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有机融合,通过打好“组合拳”凝聚合力,推动构建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郴州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遏制毁绿行为增强法律震慑
“林长+检察长”是在林长制的基础上建立的依法护林新模式,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纵观林业保护的路径,郴州检察人的身影处处可见。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主动担当履职,突出念好“严、联、专”三字经,为守护绿色美好家园提供了坚实的检察保障。
临武县某采石场在临武县南强镇某村开山采石。期间,采石场负责人因越界开采、破坏林地被临武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刑罚。采石场负责人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明知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仍以露天爆破、机械化开采的方式超林地审批范围占用林地采石,前后导致共计75亩林地遭到破坏。经鉴定,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地,原植被已毁损,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遭受损失。2022年5月25日,临武县检察院对临武县某采石场破坏林业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修复生态环境,若不自行有效修复则缴纳所需费用95万余元由相关部门组织代为修复;并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两倍惩罚性赔偿金60万余元及相关鉴定费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为更好地保护林业资源,市检察院专项推进、专攻难点,针对去年下半年持续干旱少雨,山林防灭火形势极其严峻的特殊环境,开展护林防火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破坏林业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4件;各基层检察院围绕区域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在清明节等森林防火重要节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形成了市检察院牵头推进、基层检察院因地施策的生态检察大格局,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2022年3月10日11时许,杜某某带着鞭炮、纸钱等祭祀用品和工具到桂阳县四里镇安乐村短背岭山场给其父亲扫墓,在燃放鞭炮时不慎引发山火。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37.7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1245元。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杜某某对失火山林未采取补救和修复措施。最终,桂阳县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对杜某某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判令杜某某赔偿因其失火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认罪认罚认赔。
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以案说法加强宣传,湘南大地一项项生动的检察实践为法治林业建设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落实生态修复筑牢绿色屏障
“这些都是我复绿补种的树,总共有21.9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好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学习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永兴县曾某华告诉前来实地查看复绿补种情况的永兴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忠卫。
曾某华是该镇的一家木材加工厂老板,2021年8月,曾某华从他人手中花钱买下了两处山场的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后便擅自全部砍伐。经认定,曾某华滥伐杉木390株,林木总蓄积37.3266立方米,总面积2.2亩,其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案发后,曾某华主动投案自首,退缴非法所得2000元,并积极补种复绿21.9亩,共3840株。鉴于曾某华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自愿认罪认罚,永兴县检察院最终决定对曾某华作不起诉决定。
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打击、修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破坏的生态环境要“补”起来,基于此,全市检察机关立足职责职能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模式,增强了检察机关与林长办及其成员单位的协同合作,发挥“林长+检察长”1+1>2的协同效应,为郴州广袤的山林构筑起一道硬核的生态保护屏障。
2021年6月,桂东县陈某为了使自留山上的油茶树更好生长,在明知山场属于生态公益林的情况下,未办理采伐手续就私自砍伐杉树,滥伐林木共计2.2亩。2022年5月5日,受桂东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来函,拟对陈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请桂东县检察院给予支持起诉。桂东县检察院积极与桂东县自然资源局沟通,决定启动诉前磋商程序。磋商过程中了解到陈某家庭较为困难,若直接要求其赔偿高额的生态修复费用,显然不可实现,更无法达到生态修护的目的。基于陈某愿意补种复绿,最终达成补植复绿协议:陈某自行承担本案需补植复绿的195株阔叶林树种,一年内补种到位,并保证生苗存活率达85%以上,桂东县自然资源局和桂东县检察院将后续跟进补植复绿情况。该案既教育了当地群众,又恢复了生态环境,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青山巍巍,古树参天。为了让森林永葆青翠,让林中之城生机勃勃,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深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与林长办及其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合力整治非法占用林地等重点、难点问题,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林业生态保护机制,切实守护好这片碧绿、这方蔚蓝、这份纯净,让郴州绿意盎然的底色越铺越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