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万元存款遭原行长挪用 南京邮政回应:一审判决存疑 已提起上诉

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近日,南京李先生接受媒体采访称,一家三人十余年间在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储存本息243万元,这笔积蓄被原行长时某宁挪用,后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而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返还存款,却被拒绝。李先生将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后,南京中院在二审时发回重审。
3月21日,南京邮政官方公众号发布声明回应称,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
事件:
243万元存款遭挪用 原行长被捕
李先生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08年,一家三人分别在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存入共计135万元,当时是为了帮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的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随后10年间,他们每年都会将这135万元储蓄款连本带息再存入该银行。
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显示,2008年1月6日开户后,3本存折共计存入135万元,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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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存折记录 图源网络
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当家里要用钱时,李先生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他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2019年4月19日,时任行长的时某宁被抓获归案。
2020年9月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银行人民币2430109元。
进展:
银行拒绝退赔存款 判决撤销发回重审
时某宁被判刑后,李先生一家人的存款仍没有被退回。李先生等人将涉事银行告上法庭,希望讨回存款。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等人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储蓄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银行的印章。李某等人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银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储户存款。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邮储银行江宁支行认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时某宁处理。储户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因此不愿意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在1月17日的合议庭庭审中提到,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果原告(储户)自身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因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李先生认为,银行不应该坑储户的钱。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
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