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村民组长侵吞40万元玩征途游戏,犯职务侵占罪获刑2年

村长组长犯罪如何定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于基层农民自治组织,村长、会计、小组长等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收入是集体财产,但是国家拨给农民的扶贫资金,农业补贴资金,征地款项等属于公款性质。同时,这些年一些地方在推行大学生村官,一些村民组长,村长是具有编制的大学生,这些有编制的村官就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村民小组土地租金情况下,该如何定罪呢?村民小组土地出租收益属于全体村民小组成员的共同财产,侵吞公共财产就应该以贪污罪定罪。但是,1999年7月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界定罪处罚。

新疆鄯善县一男子是当地大学生村官,具有当地事业编制。利用担任某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便利,将村民小组土地租金和水电费等40多万元占为己有,用于打游戏。案发后,该男子被以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责,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很多人疑问,这个大学生村民小组长有事业编制,是正儿八经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何没有以贪污罪定罪量刑呢?

新疆鄯善县80后男子陆某某,大学本科文化,地方性事业编干部。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陆某某担任鄯善县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兼三、四组出纳期间,收取村民水费及承包费等收入54.184377万元没有存入集体账户,将其中的12.70442万元用于购买小队维修材料、水管材料、路灯费、支付管水人员费用及小队集体活动。陆某某将余款41.479957万元据为己有,用于充值手机网络游戏“征途”和个人日常消费。

2021年4月15日,收到村民举报,鄯善县监察委员会对陆某某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2022年3月23日,陆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集体资金共计41.4799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陆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2022年6月30日,法院判决,陆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陆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41.479957万元人民币。

陆某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陆某某任职期间用收取的水费等钱款缴纳14.667784万元电费、水管所预交水费7.5万元,错误计入侵占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陆某某在鄯善县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兼三、四组出纳期间,利用收取村民预交水费等费用的便利条件,将收取的现金41.479957万元用于网络游戏和个人日常消费,原审认定陆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正确。二审期间,经过调取新的证据证实村三、四组水电费均是从集体账户中转账支出,不是陆某某用现金的方式向收取水电费的单位缴纳,且陆某某亦对原判认定的侵占数额认可,该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2023年3月9日,新疆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陆某某应该是沉迷网络游戏走向犯罪道路。《征途》游戏火爆时曾在央视做广告。陆某某作为有事业编制的国家干部,从事的是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属于贪污犯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地将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的犯罪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也就是说,当犯罪对象是集体财产时,就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处罚没有贪污罪刑期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法律上,村民小组长或者村长以国家工作人员追责的条件是参与、协助国家行政事务管理活动,侵犯的财产属于国家财产时,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追责。村民小组长或者村长单纯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侵犯的对象是村民集体财产时,不能以国家公共财产追究刑事责任。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机会越来越多,村官腐败问题应该加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