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岁怀孕强制报告,是保护不是恐吓

图片
据江苏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消息,江苏淮安市检察院联合市卫健委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中,增设强制报告“红橙黄”三色预警功能。当未满14周岁女孩登记入院后,如果有妊娠怀孕情况,系统就会自动跳出红色预警,提醒接诊医生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报告,同时通过强制报告平台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避免出现医生不知道向谁报告、如何报告、不敢报告等问题。
强制报告对保护未成年人很重要,它能够发挥医疗机构作为“前哨站”的作用,让公安机关尽早介入涉嫌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以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未成年人意愿进行侵害;未成年人“同意”后实施的侵害。前者的危害性自不必提,就后者而言,往往比较隐蔽,也相对更难打击。在我国法律中,推定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不具有性同意能力,刑法第236条第2款对强奸罪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这样规定自然是有道理的,未成年人不满14岁意味着,小孩连9年义务教育都没上完,还处于一个很懵懂的状态,不具有真正处置自己身体的能力,未成年人虽然可能“同意”,但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故侵害人仍旧应该承担责任。
因此,无论是哪种对未成年人的侵害,由医疗机构发现线索强制报告是很有效的保护方式。其实,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不是约定的,而是法定的。
2020年,最高检、公安部等9部委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此后,强制报告制度被2021年6月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依据前述的试行意见,“不法侵害”的情形之一就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就包括了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试行意见所列举的情形和责任主体可以被视作一项适应参照。
有人担心,要求医疗机构强制报告,会不会导致未成年人害怕被报告,反而去选择一些黑诊所,酿成悲剧。这种说法貌似有一些道理,但在实践中却未必能站住脚。因为在逻辑关系上,并不是因为有了强制报告制度,才有的黑诊所,而是先有黑诊所或正规医疗机构不报告,才尤其需要建立报告制度,从而通过法定的主体责任,回头对不遵守报告义务的机构进行追究。
毕竟,没有责任就不产生作为义务,不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又该怎样保护已经受到侵害未成年人。并且,从过往的一些黑诊所人流案例来看,其被选择的主要原因还是价格更低。武汉晚报2007年的一篇调查报道就显示,人流仅需一百多块钱。
特别应该澄清的是,强制报告制度要重点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而非不满14岁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早孕。社会在理解和传播该制度及实践的时候,传话不能只传一半,让一些未成年人误以为只要怀孕了,去正规医院就会被报告,然后被警察抓起来。这绝对是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误解,吓跑未成年人的不是报告,而是误传。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不止医疗机构,更多行业和组织都应该尽早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