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进行时|为女职工权益保障撑伞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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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9:00——10:00大理市妇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本期《城市进行时·巾帼篇》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雪梅,和您一起关注:为女职工权益保障撑伞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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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0日,新修版本《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并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一经出台,就引发了多方热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观念的转变,新时代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职场,在职场上发挥着较大的作用。针对女性在职场上的弱势地位,法律也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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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雪梅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女职工就业劳动权益保障的核心,无法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其他所有的女职工特别保障都会变成空谈。从立法角度而言,对于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并不局限于性别,而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宪法中对于劳动权的保护,还是《劳动法》中对于“同工同酬”的明确要求等等,都强调“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劳动权”。但是,现实生活中基于性别而产生的就业不平等现象是最为广泛而又最根深蒂固的,这也是新修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本次修订中花了许多篇幅强化原有的平等就业条款的原因。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体现在入职、在职和离职三个阶段。
入职阶段:
入职阶段的平等就业保障是平等就业权保障的核心。旧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已明确禁止性别歧视,新修版在此基础上,又明确禁止了以下具体行为,包括在招聘录用中:
(1)限定招聘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现实中存在只有男性可以从事的岗位和工作,但这个具体范围是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来执行的,包括一些矿上井下作业、重体力劳动等。换言之,在这个范围之外的岗位,女性就享有和男性一致的平等就业权,不受就业歧视。
在职阶段:
主要可以分为经济类和非经济类两类平等保护。经济类待遇方面,基本可以概括为男女同工同酬,包括福利待遇的享受,女性也应当与男性员工一致。非经济类待遇方面,则是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女性职工应全面享有和男性员工一致的待遇。除此之外,新修版《妇女权益保障法》还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员工婚育等情形,限制女员工的上述经济类和非经济类待遇。
离职阶段:
首先,新旧版本《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用人单位不能因女员工婚育等情形辞退女员工,退休时也不能因性别原因给予女职工歧视。其次,是关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期的女职工的解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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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保护
“三期”指的是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三个阶段,就是从女职工怀孕开始一直到婴儿年满一周岁,大约22个月左右的周期。这22个月,毫无疑问是女性最需要保护的期限,也是女职工特别保护中最重要的一节。
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假期种类繁多,产假、产检假、产前假、哺乳假等等,从国家层面的规定角度,“三期”期间休假的主线和框架是十分清晰的,核心假期是产假:一共98天,产前可休15天,难产、多胞胎等情形可以另增。而各地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包括后续二胎、三胎放开的政策,又有生育假一说,即在产假的标准上再增加一定天数的假期,合并在一起便是女职工就生育分娩可享有的总休假天数;其次,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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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范
有关用人单位所负“性骚扰”的防范义务并非是一个新话题,此前,《民法典》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就有原则性规定。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仅对禁止性骚扰作了概括性规定,而修订后则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将其区分为若干种类型,包括言语性骚扰、文字性骚扰、图像性骚扰、肢体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并且对妇女维权的途径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妇女可以采用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同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设立了一个条款,来明确用人单位所负的性骚扰预防、制止义务,具体包括七项具体举措和兜底条款。简单归类为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1. 制度要求:制定专门规章制度,明确对口的机构或者人员;
2. 受理渠道:设置内部投诉、举报渠道;
3. 调查处理: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同时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4. 其他:采取安全保卫措施,进行教育培训,协助女职工维权,必要时提供心理辅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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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目前来看是一个新方向,如用人单位本身有全员年度体检福利的,建议用人单位梳理和体检机构确定的体检套餐里是否包括新修条款中确定的“妇科疾病、乳腺疾病”,如果没有,可予以增加。其次,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出要求正常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要加入“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如果订立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要纳入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或者就这些内容制定专章、附件、专项集体合同等。基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2023年1月1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原则上无需增补。但如果是新法实施后签订的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有义务加入“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专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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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也是社会的重要生产力,保护好女职工的权益,能够更好地促进男女平等,化解更多的社会矛盾。在法律规定相对完善的今天,女职工要学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企业也要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城市进行时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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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晋恺 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