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战的博弈:中日曾否宣战?

  中国全面抗日战争打了 8 年,但中国迟至 1941 年底才发表了一份含混的对日宣战书,日本则从未向 中国宣战过。两国开战也许并不难,但正式宣战却远 比开战更复杂,这蕴含着战争国之间各种利益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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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9年9月1日,德军入侵波兰,波兰的盟国英国和法国9月3日向德国宣战,二战从此爆发。1941年6月22日凌晨,德军开始进攻苏联。天亮以后,德国驻苏大使才把宣战书送达苏联外交部。1941年12月7日,日军偷袭珍珠港后,日本驻美大使把宣战书送达美国国务院。随后几天,美国相继向日本、德国、意大利宣战。
  宣战,是两国或多国的国家关系由和平状态进入战争状态的一个重要而且必要的标志。1907年10月,在海牙订立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就要求发动战争的国家,必须通过宣战声明或最后通牒的形式,获得法律上的“战争”地位,并开始接受武装冲突法的约束。也就是说,战争从宣战之日开始;战争必须经过宣战,否则构成违法。
  自1937年“七七事变”后全面抗战爆发,至1945年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中日抗战打了八年,中日之间是否有过正式宣战?如果我们深入追寻历史线索,答案却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
  不曾断交的敌人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抗日战争开始;7月15日,中共提出国共合作抗日宣言;7月17日,蒋介石在庐山发表讲话,第一次公开表明中国将以“应战”的态度对待日本的挑衅;8月7日,国民政府召开国防会议,决定实行“全面抗战”;8月13日,日本进攻上海,发动淞沪之战(“八•一三”事变),次日,国民政府发表《自卫抗战声明书》,全面抗战正式拉开帷幕。
  有人说,国民政府的《自卫抗战声明书》就是中国对日本的宣战书。在《声明书》开头,便是“中国为日本无止无境之侵略所逼近,兹已不得不实行自卫,抵抗暴力”的宣言,乍看之下颇有“宣战”的气势,但若我们仔细研读便不难发现,这份声明书和正式的宣战书有相当大的区别。
  在传统国际法中,宣战是指一国向另一国通知或宣告终止两国之间的和平状态,转入战争状态,使对方和中立国获悉战争状态开始存在。但是国民政府的《自卫抗战声明书》并未送达或直接交给日本方面,也没有面向国际社会公布,因此其实质上只是国民政府自己做出的一个决定,并非国际法上的正式宣战。
  这就是说,中日从1931年就进入了实际的战争状态,1937年,中日全面开战,但直到这时,当时的中国政府仍没有正式对日宣战。而日本,虽然不断扩大战火,但也只是寻找种种事端,制造侵略的借口,同样没有正式对中国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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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战对双方都是难题
  那么为什么国民政府不按照国际惯例,正式对日宣战呢?其实不是蒋介石以及国民政府上层还对日本抱有什么幻想,实在是宣战对中国没无好处。
  首先,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饱受各国侵略者的摧残,建设十分落后,工商业,尤其是军事工业水平低下,军需用品不能实现自给自足,绝大部分都要依靠外国进口。如果中国对日宣战,两国就在法律上正式进入战争状态,作为交战国的日本就有权要求其他的中立国不得将重要物资输入中国,并且可以凭借其海上力量,截断通往中国的海上运输线路。那些同情中国因而向中国提供装备的国家,很有可能为了避免与日本发生武力冲突而选择退避,不再支援中国了。尤其是,中国在当时刚刚通过德国军事顾问团整训装备了几个师,还有大量从德国预定的重要军事装备没有到货,而德国正在谋求与日本结盟,一旦正式宣战,日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要求德国取消对华销售军备物资。
  其次,由于历史上中日之间长期交往,日本有大量中国的侨民。一旦正式宣战,日本便有权将侨民抓捕控制起来,甚至在“认为其对国家有威胁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消除威胁”,而中国政府当时却无力帮助在日侨民辙离日本或是保证其安全。
  总而言之,在当时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中国不能对日本正式宣战。那么日本为什么也没有对中国进行正式宣战呢?事实上,正式宣战对日本也没有什么好处。
  首先,当时的中国处于守方,日本宣战并没有过硬的理由,如果它率先对中国宣战,就会在国际上造成日本是侵略国家的印象,这是它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九•一八事变”也好,“七七事变”也好,日本都定位于是中国军队挑起事端,日军进行反击的局部冲突。
  其次,作为一个岛国,日本生存和发展的最大瓶颈就在于资源匮乏。一些重要战略物资,比如棉花、橡胶、羊毛,还有像铅、锌等军工产业必须的有色金属原料,以及石油和煤等燃料,必须依赖进口才能获得。一旦与中国正式宣战,那些对中国抱有同情的国家很可能限制对日出口这些军事原料,甚至通过限制其他生活生产必需原料来对日本进行制裁,不利于日本的发展。
  后来,在1940年3月,日本扶持汪精卫在南京建立了傀儡政权,只承认汪伪政府代表中国。如果这时日本向重庆政府宣战,就相当于承认重庆政府才是中国真正的“政府”,这要置自己扶植的汪精卫政府于何地呢?因此整个二战期间,日本虽然先后对美、英等国宣战,但一直都未对中国宣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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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尴尬的“宣战书”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了美国在珍珠港的军事基地,并于成功后正式向美国宣战,太平洋战争就此爆发。12月8日,美国政府正式对日本宣战。中国国民政府也紧随其后,正式对德、意和日本宣战。
  但是中国对日本的宣战书却与对德意的宣战书有所不同。在对德意的宣战书上,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兹正式宣布,自中华民国三十年十二月九日午夜十二时起,中国与德意两国立于战争地位。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意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而在对日本的宣战书上,则只含糊地说了一句“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根本没有提及宣战书开始生效的日期。
  这样一份措辞含混的宣战书,是不能被国际法认可的,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中日之间仍然没有进行过宣战。中国政府为什么要在宣战日期上如此含混呢?因为此时中日全面战争已经4年多,宣战书当然无法溯及既往,如果宣布战争即日开始,那么按照国际法,日本军队此前对中国人民犯下的战争罪行就不能起诉。日本人倒是希望中国这个宣战书有效,这样一来8年侵略战争就变为4年,要赔偿的话,赔偿费也得减少一半。
  而且,当时中国名义上有三个、实际上有四个“政府”,即重庆的蒋介石政府、延安的共产党政府、南京的汪精卫政府以及伪满洲国的傅仪政府。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重庆政府和延安政府加入了同盟国阵营向德意日宣战了;而南京和满洲政府却加入了轴心国阵营,向同盟国宣战了。这样一来,明明处于敌对阵营的英美和德意都收到了来自“中国政府”发来的宣战书,要承认谁不承认谁呢?因此干脆作罢了事。
  正是当时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才会出现中日战争打了八年,却没有正式宣战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