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的实践与探索——以上海铁检院实践为样本|理论集萃·法律新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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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俞 蕾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在《中国检察官》《检察研究参考》等知名期刊发表多篇文章,主持并参与多项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
大力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客观要求。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试点延伸,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跨行政区划管辖背景下探索区域检察协作,与江苏、浙江、安徽检察机关协同联动,探索协作机制与方法,助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在特殊类案件集中管辖方面,上海铁检院以危害线路安全、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为打击重点,与长三角地区内铁路、轨道交通沿线检察机关加强协作;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等方面与长三角地区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形成合力;针对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网络化、链条化、跨地区化的特点,在关联案件拆并案处理、线上讯问询问、委托调查取证等方面,与长三角地区其他检察机关深化协作。在公益诉讼方面,通过延伸传统铁路管辖职能,深入开展跨区域铁路线下隐患联合整治和高铁沿线治理,保障长三角区域高铁运行安全;在集中管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同步重点排摸公益诉讼线索,探索诉前联合调查、多方磋商等协作机制。在综合治理方面,针对案件办理中暴露出的监管不足和机制缺失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共管共治。
不可忽视的是,当前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着力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基础不同,各地在司法认定和执法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量刑指导意见不尽相同,给打击犯罪、均衡量刑带来一定困难。
2
办案协作机制待完善。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跨区域案件日趋增多,刑事案件异地取证、公益诉讼案件诉前调查等方面的区域协作办案机制亟待完善。
3
管辖协商机制不健全。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对于跨区域案件的管辖和线索移送尚无明确规定,遇到管辖冲突只能个案协商,协商效果参差不齐。
4
信息互通共享不通畅。由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区域分隔、信息安全等因素,检察机关内部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推进困难。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业务平台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也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在犯罪嫌疑人前科信息、强制措施查询,跨区域案件证据调取、线索移送等方面仍不畅通。
5
异地综合治理难度大。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跨区域作案特点明显,综合治理能否顺利开展取决于异地有关单位或部门是否支持,特别是涉及地方或行业利益时,综合治理的调查核实工作开展较为困难。
对此,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应切实加强区域检察协作,着力解决上述问题,为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要促进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协调。
加强长三角地区执法司法工作情况互通,在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指导性案例选编方面深化沟通。通过召开跨区域线上专业检察官会议、举办长三角检察论坛等形式,加强业务交流。通过联合调研等形式,对长三角区域常见类案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进行分析,共同协商法律适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同时,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司法案例数据库,为办理同类案件、解决共性问题提供参考。
要完善司法办案会商协作机制。
健全管辖权会商机制,针对跨区域犯罪管辖权争议或者需要并案处理的情形,应及时互通信息,在合法性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和效率优先的原则,共同协商管辖权问题。完善异地取证协作机制,针对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时,获取异地证人证言、调取相关书证有一定难度、效率不高的问题,需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联络和协作机制,及时对接补充侦查的协作需求。重点围绕非法采砂、水污染、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件,明确线索移送、诉前调查配合、修复赔偿等方面的协作内容和方式。
要健全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机制。
加强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在沪苏浙皖省级层面建立对口联系、信息通报机制,确保跨区域案件信息及时通报、线索及时移送,形成打击合力。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区域资源共享平台,打破区域壁垒,加强长三角区域检察机关内部信息资源共享。
要建立异地综合治理协作机制。
在省级院层面完善工作机制,由省级院统一接收、移送综合治理线索,监督开展调查核实,做好后续跟踪和反馈等工作。
原文刊于《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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