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设人脸识别标准,专家:旨在防控风险而非鼓励推广|法讯观察

从刷脸付款到刷脸考勤打卡,再到小区门禁刷脸出入,人脸识别正逐步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分级分类应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不少市民产生疑惑,此举是否在鼓励人脸识别的推广普及?记者采访后发现并非如此,“征求意见稿”其实是为了规范使用人脸识别而非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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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鼓励推广使用人脸识别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张继红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将人脸识别应用的常见公共场所按照应用场景和应用领域进行了划分,前者分为社会管理、行业应用、其他三类;后者则是在各应用场景下依照行业类别做进一步划分。按照风险要素的不同权重进行综合风险计算进行评分,将公共场所人脸识别风险从低到高分为ABCDE五级。未来“规范”出台,不会使民众产生误读,而是从地方标准的角度明确了公共场所不同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并基于分类分级对人脸信息处理者提出应用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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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吉栋表示,“征求意见稿”旨在对公共场所的人脸识别应用予以管理和规范,而不是鼓励或推广在所有公共场所普遍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通过对公共场所的分类,以及对人脸识别风险的评估,形成了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应用风险分级分类,有助于区分不同场景下的风险等级,从而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其中的高风险场景比如医院、机场或政府机关等涉及高度敏感信息的场所通常需要非常严格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可能对公民权益产生严重影响的数据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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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有权拒绝使用人脸识别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小区提供“刷脸”出入服务,记者居住的小区也不例外,而且仅有“刷脸”一种出入方式,不少住户反映急着出门上班却总是刷脸失败,实在让人崩溃。对于民众而言,是否有权利拒绝使用人脸识别,采用其他方式进出小区、商场等居住或营业场所?
张继红告诉记者,市民当然有权拒绝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出小区或商场,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赋予的法定个人信息权益。《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个人信息特别保护”也重申了上位法这一规定,明确“在本市商场、超市、公园、景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小区、商务楼宇等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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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栋补充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 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提到,信息处理者,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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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人脸识别外的替代验证方式
如今“刷脸”场景越来越广泛,如小区安保、交通安检、解锁解密等,难免会带来个人信息泄露、被滥用等风险,威胁个人人身、财产安全。
对此,张继红认为,以标准的形式规范公共场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原则和具体场景,并根据不同风险级别提出管理要求,能够有效促进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应用,保障个人信息特别是人脸信息的安全,真正实现“我的脸我做主”。
陈吉栋则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场所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有助于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减少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风险。同时,强调公共场所应当明确告知民众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方式,让民众了解自己的信息如何被收集、处理和使用,提高信息处理的透明度。在某些情况下,“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提供替代的验证方式,使民众在担心隐私问题时可以选择其他方法,而不仅限于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张继红提醒民众,一旦发现人脸信息被滥用,个人有权根据规定向人脸信息处理者或网信办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3年4月4日B8版“新法讯”,原文标题:上海创设公共场所人脸识别标准,旨在防控风险保护隐私而非推广,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见习记者 | 朱非
编辑 | 张旭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