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修真:清代“科场之款”的嬗变

作者:丁修真
来源:《历史研究》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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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清中期,在国家层面首次出现名为“科场之款”的经制之费。此后至清末,“科场之款”维持在3年25万至50万两。经过雍正朝与乾隆初期的改革,这一款项的编征克服了明末费役并存的问题。地方以耗羡归公等形式,对包括科场在内的地方公费加以规制,提升额度,并通过明晰款目、严格奏销的方式,实现国家对“科场之款”的定额与管理。嘉庆以降,受财政危机影响,科举成本转嫁于地方,“科场之款”的奏销与实销日益脱节,造成人才选拔“经济重心”下移,成为清末废除科举的经济因素。
关键词:“科场之款”  科举制度  治国理政  清代财政
近年来,有关科举制度运作成本的讨论,日益受到学界关注。考察科举制度运作成本的管理与变化,有助于深化对传统时期治国理政的认识。清代以前,国家对于科举运行支出并无统一规制,记载纷繁复杂,在规模总量上难以把握。清中期,在国家层面首次出现名为“科场之款”的经制之费,表明清政府在制度层面对科举运行成本作出具体规定,也为学界估算清代国家的科举支出提供了线索。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梳理清代“科场之款”的形成,辨析相关数额的源流,考察相关款目不同阶段的变化,估算清代国家科举支出的总量,并评价清代“科场之款”形成与演变的历史意义。
一、清代“科场之款”额数再辨
清代国家科举支出总额是多少?汤象龙据《会典》,认为每年科场经费(主要指“科场之款”部分)支出约30万两。这一结论被学界沿用至今,然而仔细寻绎,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科场经费不能按年估算。清代科举较之明代,虽不时有恩科,但基本遵循3年开科取士的规定。按清代奏销制度,科举费用应是待每3年乡、会试之期统一支销。因此,30万两应当视为3年的总开支。
其次,《会典》并未记载“科场之款”总额,30万两应是汤氏估算得出。但通过计算《会典》开列的各项经费,可以得到乡试支销为12.5778万两、坊费2.026万两、路费2.8074万两(见表2),再加上其他见载款项,“科场之款”总额在20万两左右,与汤氏估算出入较大。
再次,汤氏结论的成立尚有一个前提,即《会典》中的数字是对清代国家科举支出的实际反映,而经过文献比对,发现这一前提难以成立。一是开列部分款目难以叠加。湖南乾隆二十五年(1760)恩科、嘉庆五年(1800)恩科文乡试经费细目中,包含的各项开支和名目与《会典》记载基本相同,主要由科场供应费用、贡院修理费用、举人坊费等几大类组成。其中举人坊费为900两,与《会典》中湖南地区的“旗匾银”920两大致相等,说明《会典》所列“乡试”款目已经包括了举人“旗匾银”,统计时不能重复计算。二是相关数字并非实销。《会典》以前,清代官方对各地科场款目的记载,尚有乾隆《户部则例》(以下简称《则例》)可资参照,在此不妨将二者作一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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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字上看,《则例》中顺天、山东、江南、福建、湖南、四川、广东、广西、贵州等地与《会典》差别不大,二者之间有承袭关系,并且《则例》对各地经费有具体说明。河南文武闱动支的额编实征银1062两,其下注“不敷银两在司库地丁银内给办”。广东“文武两闱动支地丁银一千六百两,田房税契银内额拨科场经费银七千五百七十两有奇,不敷银两在于耗羡银内动支”。据此可知,《会典》开列的数字是地方额征、额拨的款项,而非实际支出。否则难以理解科举大省山东的经费在《则例》中为2500两,在《会典》中为2377两,尚不及湖南、贵州的一半,而云南支销又高达约1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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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以来,科举成为常制,支出繁多,但未有统一经制。明代中期,随着赋役制度改革与科举群体的发展,地方上出现了与科举考试相关的经费编征,但在国家层面仍缺乏总体性管理与核算。《则例》与《会典》的记载表明,至清代中期,国家对科举的经制之费有了较明确认识,只是所列款目存在来源不清、数字紊乱等问题,学界普遍接受的清代国家科举支出每年“30万两”,也存在进一步清算的空间。换言之,若要准确把握清代“科场之款”,必须梳理清代国家科举支出款目的形成、变化及其管理。
二、清代“科场之款”的形成与经制
清初国家的科举支出,主要沿循明代旧例。湖广于顺治六年(1649)至九年间,额征科举银两约1.2万两,便是承袭明代《赋役全书》“旧额”。四川、陕西等地也分别按“旧例”额编至1.04万两、9000两不等。未见编征旧例的地区,则照明朝做法,于其他经费中筹措,如山西科举经费挪用自工部项下胖袄银,山西巡抚白如梅面对工部追责直陈此系明天启年间旧例。
尽管经费编征有例可依,但因财政困难,清初国家的实际支出往往大打折扣。顺治九年广西乡试,贡院无着,遂效仿河南、广东事例,于下辖府县中,寻未烧衙宇或宽敞寺院,稍加修葺举行,中试人数也较额定减少一半,以降低经费开支。顺治十一年四川乡试,沿旧例于保宁府城外观音寺举行,钱粮暂借仓粮、牛种价。顺治十五年,浙江在科场银两尽数裁扣充饷的情况下,最终由地方官员通过变卖私产与捐俸的方式,才完成了贡院修缮。顺康之际,地方科举经费的裁留比率在半裁与全裁之间,直到收复台湾后,这一情况才稍有好转。
额编经费的窘困,使地方官员必须通过额外编征的方式来维持地方科举运作。如广东虽有额设科举银两,但部拨正项仅1600两,远不敷用。顺治十一年经督、抚、布政司商议,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于通省各州县业户置买产业价每两照例征税3分之外,另征1分,3年共7500两,解充科场之用。顺治十六年,山东地方官员上报贡院修理预估需银4500两,后经礼部驳减,实用银570余两。即使如此,由于此前各项经费均已划入各部名下起运,前述费用只能通过临时摊派,向山东六府州县征收。康熙末期,地方财政亏空严重,康熙五十六年(1717)顺天府乡试修理贡院的费用,需内阁满汉大臣按级捐输。在个别地区,科场经费需要通过挪移俸工等其他经费帮补。
雍正年间的财政改革缓解了顺康以来科举支出的困境。一方面,顺康时期的外销、帮补部分,通过耗羡等形式纳入正销。上文提及的广东,直至雍正四年(1726),上报奏销仍为部准1600两。雍正七年厘定科场经费,将顺治末年地方加派的契税银两入册题销,之后“历壬子、乙卯至乾隆丙辰、戊午、辛酉六科,每科造册报销。除主考盘费及举人坊价,按名给发,向有定额,不入册报题销外,其文武两闱修理贡院并置备什物供给,历科报销自八千五百至九千九百余两不等,总在一万两之内”。江南科场亦于雍正七年奏定,安徽“每年存留耗羡银一千两,六年轮值共银六千两,为协贴科场之用”。
另一方面,地方奏销额度也在增加。四川明代旧额1万余两,顺治初年削减至3000两,遂成此后历科拨银的标准。雍正八年,因应试人数与录取人数增加,在地方官员请求下增至5000两。湖广科场经费经顺治时期裁减后仅剩5200余两;雍正二年分闱乡试,湖北分得2828两,难以敷用,朝廷遂加拨1470两,共4298两;此后历科请拨,均以此数为成案。
地方公费相对宽裕,突出了科举款项的冒销问题。雍正五年,山西上报三科乡试文武科场供应等项不敷银共计14582两,三科正副主考盘费银共3920两等项,请求在地方耗羡银存公项下支给,皇帝朱批:“何将用如许之多?”山西巡抚石麟回复,“查当日所用食物器皿经手之员,亦有虚浮靡费之处,逐加复核,共核减银二千二百三十七两零,应着落从前经手之太原府同知徐大放等赔补还项”。三科乡试不敷银共14000余两,每科均摊4000多两,从皇帝的疑问来看,科场奏销的“多”与“少”尚基于主观判断,并无客观标准。地方核查后裁减2200余两,一科减浮银700余两,可见地方奏报中的水分。
针对地方的冒销,雍正时期的主要措施是借助清查地方钱粮,完善科场款项的驳查制度,主要体现为钱粮从各级地方政府到户部层层上解,以及已完、未完款项明晰造报。雍正五年,安徽地丁奏销案内,户部通过对“解司银”、“贡生旗匾花红等银”、“支给举人盘缠银”、“征存县库举人盘缠等银”、“未完举人盘缠岁贡花红等银”等解部支给仍存未完各项核算驳查后,得银4167余两,尚缺银240余两,且未分晰造报,要求巡抚魏廷珍速查明分晰报部,并将造册遗漏之员查参。
乾隆初年,鉴于地方官员贪挪耗羡,朝廷开始制定耗羡奏销制度。在此背景下,形成科场支销由地丁正项部分额编银与存留公用耗羡银共同分摊的模式,《则例》中的数字由此产生。乾隆十五年,江南科场在雍正时期存留耗羡协贴科场基础上,规定文场额编本款3200两加耗羡银7000两,合计10200两的额例,再加武闱提编的2000两,共计12200两,与《则例》相当。至迟于乾隆十七年,江西在《耗羡章程》案内核定9392两奏销数目,而在原本地丁银项下只有1670两。《则例》额度的形成,表明在经历雍正朝至乾隆初期财政改革后,清初以明代赋役文书为编征依据的科场款数,不再是地方支销的标准,顺康以来长期依赖的外销经费通过耗羡等形式被固定下来,纳入正项奏销。
乾隆时期对科场款项的管理主要体现于两方面:一是款目管理更为细密,对各款项数目、标准乃至价格均有具体标准。雍正十三年湖南科场奏销,工部在逐一核对细目后指出,贡院修缮时房屋、号舍、牌楼并无檐高面阔进深丈尺的说明,墙垣、栅栏等项亦无长宽高厚尺寸的测算,木石、砖瓦、铁料、纸张长径宽厚尺寸并无明确说明,且石灰、煤炭只开石数而无斤两,一切匠夫俱系笼统开造,并不按料计工,于是要求地方另造细册具题到日核销。乾隆三年湖南戊午科乡试,地方奏报共支银5540两,较部拨银5406两多支134两,经工部、户部共同议复,认为该奏销案存在贡院修理未将修造用料工时造册具题,三场题纸一切红、白纸张并未开明纸张数目,科场供应较上科多400余两,并增加打造杯盘花数物料工价银一项等问题,令地方再行造册具报。
二是进行地方科场供应体系改革,进一步控制科场销算成本。清初额编经费窘困,使得地方需要以行户、行头包揽统筹为主要途径,依靠加编、派征的方式筹措相关物资。康熙年间,广东士子须自行购买入场所用试卷、蜡烛等物,行户奸棍往往串通官役,先散领银两,克扣瓜分私派,然后借此居奇,科派全省铺家。福建“文武乡试内外供给,各物给价大属不敷,向系在省之闽侯二县,于各铺户内选举一二人责其领价承办,名曰当行,该行户以领价短少,乘机肆派,店铺深为苦累”。湖北、湖南自雍正元年分闱之后,只得原额编之半,不敷支销,需派令行户协济,因“并无额数,承办各官恃有行户供应,任意靡费多取……州县行户又转派各城乡市镇之铺户帮贴,重重科敛,辗转浮多,以致每遇科场,则合省铺民均受赔累之苦”。雍正十三年,甫一继位的乾隆帝颁布上谕,要求地方官员着手整顿乡试承办人员勒派、需索行户现象。乾隆元年,又议准遇乡、会场期即令大兴、宛平两县先行查明场内应需食用等物,依时价造具细册呈报;并且规定,嗣后乡试依举子6000人每场给米10石的标准执行,“按数加增”。
经过雍乾时期的改革,在朝廷看来,科场款项支销达到了一个可以精确查核的状态。乾隆十二年,户部官员对各地乡场奏销作出一个总括性判断:
各省丁卯科动用经费银两较之雍正年间报销银数,有比从前加增者,亦有减少者。臣部详加查核,或因物价昂贵,加之不能画一,以致报销多寡参差。但自丁卯科额定录科名数,总计入场士子人数,已属减少,其号舍供给等项自应较前节省,何致更属繁多?除各省丁卯科场报销银数,较雍正年间减少者,臣部复准开销外,惟广东、湖广、浙江等省丁卯科场报销银两,与雍正年间报销案内比较,银数加增至一二千两者,臣部俱经驳令核减在案。
户部认为,各地情况虽然有别,且有物价上涨等因,但经过乾隆初年科场改革后,总额应趋于下降,凡是较雍正年间有明显增加的省份,定有冒销行为。
鉴于此判断,户部题复指出,乾隆十二年湖北乡试进场士子仅4900余名,较上科少约1000人,而已用米柴油烛等项银两数目增加,必有浮冒。同年,广东乡试因“总计入场士子已减十分之四,所需号舍供给自应渐加节省,何以报销银两转致较前繁多”,遭到户部斥责。同时,浙江乡试在中额减少、入场人数减少的情况下,文场销银却增至8000多两。虽不知浙江官员对此作何汇报,但此后奏销数均回落到雍正年间的水准。如乾隆三十六年,文场实销银6972两;乾隆四十五年,文场核实请销银6993.6两。
面对朝廷驳查,地方虽能申辩,却难有胜算。乾隆三年、六年广东两科乡试,因花费较前科分别增加1000两、200两而被朝廷驳回。对此,时任广东巡抚王安国从物价、人数、日程等方面一一细算分辩,认为“万难再减”。户部则认为三年乡试旧账尚未清算,六年又添新账,必有水分,“令该督署抚策楞再行详查”。乾隆十一年,经过朝廷与地方长达8年的反复拉锯,乾隆三年戊午乡试奏销案最终以两度核减共省银30余两,并查处相关官员造册奏报逾期结案。
各省奏销事例表明,经过雍正朝及乾隆初年一系列改革——奏销款目的细化、供应端的整顿肃清、《耗羡章程》的制定规范——地方冒销钱粮的空间渐趋逼仄,朝廷基本实现了对地方科场钱粮的数目字管理。纵观乾隆时期科场奏销,除偶尔有因时价、人数产生的经费超出,各地支销始终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区间内,成为《会典》“科场之款”相关款目形成的前提。然而,地方与朝廷间的奏销“角力”也表明,锱铢必较背后,是朝廷无视地方科举实际情况,“科场之款”的出现并不意味着科举制度运行成本的独立编制与调控。乾隆时期的稳定是在朝廷严饬及地方公费相对宽裕基础上实现的。嘉庆之后的财政困境,使得这种平衡被迅速打破。
三、嘉道以降“科场之款”的失控与调控
嘉庆、道光年间,河道、军需等开支激增,加之吏治腐败,地方财政出现严重亏空。雍乾时期确立的由地方正项钱粮与耗羡支撑的科场支销难以为继,乾隆时期的潜在问题纷纷浮上账面。
一是地方突破乾隆年间的奏销额例。乾隆六十年顺天恩科,共计用银8600多两;嘉庆九年文乡试及翻译科,用银增至1.02万余两,文场较上科准销数目浮多400余两,虽遭朝廷严斥,但至十二年乡试,销银仍有9000多两;十三年戊辰恩科,销银9300余两;十五年,销银9500多两。江西地区,乾隆五十八年乡试,文武科场一切经费共银9392两;嘉庆五年,户部一度减至8000两,然而至嘉庆十年乡试,文场又增至9600多两,武场为960多两。
二是在地方用度不敷的情况下,摊捐、摊派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乾隆年间,在一些额例较低的地区,科场不敷银两已由地方捐摊。山西自乾隆二十一年议定,乡场文闱经费,除咨部准动税契盈余银、乾隆十三年《耗羡章程》内开文场各项支用不敷银外,每科公帮科场不敷银1000两,至乾隆三十年又增捐1500两,共2500两。嘉庆年间,此前之数已难济用,经嘉庆二十三年、二十四年议定,每科帮贴数额,每年在府厅县州内摊捐银3324两,三年一科的帮补,每科由2500两增至8000两。
嘉庆六年,云南巡抚初彭龄奏请增加地方乡试经费称:
上年乡试,臣入闱监临,于供事书吏匠役以及提调监试等官跟役大加删汰……虽较从前减省,但于额定之外,犹公捐银三千数百两,似不能再减。伏思此项不敷经费如仍令摊扣养廉,虽属因公,究恐其滥派之渐,若责令承办之员赔补,又虑不肖之员借口亏空。
云南乡试经费额度虽经雍乾以来不断调整,但因“生齿日繁,百物昂贵,应试士子亦渐增多,额定经费本不敷用”,嘉庆五年乡试虽经大力削减,但依旧额外公捐银3000多两以充场费,长此以往,便成地方官员亏空的口实,只能将部分费用于其他删减耗羡款目内支销。表明至少在嘉庆以前,云南科举经费已从地方公捐银两中支用。
面对上述问题,嘉庆朝科场款项的管理,从形式上看与乾隆初年有几分相似,均是在清理地方耗羡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钱粮使用。然而时运不同,嘉庆帝更无其父的铁腕,使得地方亏空日成痼疾,科场支销日渐困难。嘉庆五年江南武乡试,地方奏报因司库耗羡款下存项不敷,应暂于提贮谷价项下借支移解。不敷之原因,嘉庆八年安徽巡抚王汝璧指出,安徽每年额征耗羡银19万余两,仅够各官养廉及一切额设公费之用,如遇灾歉蠲缓之年,征不足数,即形支绌。说到底,还在于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嘉庆五年,山西省向朝廷奏报耗羡动支清单,至嘉庆五年三月底,除已扣还银19.9万余两及历年借垫通共尚未扣还银27.9万两,晋省库贮闲款只有2200余两,不敷补还。这也正是山西自乾隆中期以来,科场帮补日益增多的根源。嘉庆一朝钱粮清查并没有起到显著效果,以致“原款无着,后亏复增”。在此背景下,科场陋规、摊捐等现象愈演愈烈。
道光帝即位之初,除照例加紧清查钱粮外,令各省督抚严饬所属官员“禁奢侈积习”,“洁己奉工,撙节用度,庶不致亏短公项”。同时又以嘉庆帝忌期为由,“一切筵宴典礼,皆不举行”。因此各地上报的科场支销,较乾嘉时期有所减少。道光元年浙江乡试,奏报“除停止筵宴披红彩旗锦帐花盏等项之外,与历届准销之数相等,兹无浮溢”。道光六年福建乡试,以“壬午科文闱乡试入帘、鹿鸣停止筵宴,并八旗举人少中一名”,同时扣除“免办宴席银”、“免制金花杯盘银”等项,共用银3300多两,较乾隆年间文场4261两、武场788两之数大为减少。山东账面上的情况更为明显,道光年间最低一科只销算1700多两。故从数字上看,各地似乎遵行了道光帝“撙节用度”的饬令;但事实上,嘉庆以来科场摊捐现象已至不可收拾的地步。
道光元年,两江总督孙玉庭呈报江苏各州县养廉摊捐应留应删款项时,提到地方存在的科场帮补之项,总计达7000—8000两之多。道光二年,在朝廷清查摊捐款项的要求下,湖北上报摊捐文武科场费用多达9000两,几乎与《则例》中的原额相等。较之湖北,湖南摊捐之数更甚,除恩科外,文武正科便需1.4万余两,为额例的2倍之多。广东因“科场费用浩繁,支用不敷者,由理事厅自行筹给,肇庆府每科另有帮项二千两,以资津贴,并无文卷”。四川“科场经费年提六千两”,3年合计1.8万两。
浙江嘉庆九年及十五年、道光二十六年、同治十二年(1873)四科乡试的奏销数分别为11256两、11226两、11276两、11384两。从账面上看,嘉庆之后几乎没有变化,然而实际支销,除正项地丁外,尚需从厘金项下支用5000两以补充不敷经费。类似情况,尚见陕西例捐6000两、四川摊捐7000两、江苏厘金项下8000两至1.8万两,用以支给科场经费。广西、山西、福建则高达2万两、2.6万两、3万两不等。光绪十七年顺天府乡试,奏销文场乡试经费2.9万余两,其中额拨银1万两,不敷银1.9万余两,遭户部驳斥核减1.1万余两,只准销银8000两。
各地科场支销激增,国家层面并没有进行调整。据《光绪会记表》,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共开列5届乡科支出,分别是十四年、十五年(恩科)、十七年、十九年和二十年(恩科),科场总支除光绪十五年恩科较低外,其余4届科场奏销,均在17万—18万两。这一数字与《会典》所载相近,说明直至清末,清廷关于“科场之款”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嘉庆时期的体量,朝廷的数目字管理彻底流为形式。
公项经费不敷,相应支出只能转嫁于民间。一方面,造成清中期以后科举考试成本激增。嘉庆十六年,云南道监察御史韩鼎晋指出各地普遍存在科场派捐现象:
科场派捐一节,更为浮滥……其派敛各州县之捐帮公费,徒为首府首县浮滥支销,并借饱私囊。闻各直省亦大略相同,似此浮滥摊捐,各州县等廉俸已属全虚,即廉洁之员,亦无力办公。
在部分地区,派捐经费徒有科举之名,实际并未帮贴科场,成为各级官府敛财的手段。经过层层盘剥,最终只能由民众承担。嘉庆以后,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学政、各衙门掯勒考生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士子科考的畏难情绪。道光年间苏州参加科举考试的童生,较乾嘉时期已逐渐减少;道咸之际,吴县民间“习尚奢华,独于延师教子,则吝俭殊甚,考试者日益少”,“仅五六百人”。
另一方面,尽管嘉道以后的科场支销似乎重新回到清初依靠外销、摊征的老路上,但地方并未因此放弃对“科场之款”的调控。
嘉道以后,各地出现专门筹办科场钱粮的支销簿册。这类簿册详列科场各项开支,款目分厘不差,在标注正支与捐帮数目外,强调“场竣后,将动支正加经费……照例各造销册,申请粮宪钤印,移司转详题销。其捐帮经费一项亦造册,由本省报销,历不咨部”。可见攒造簿册目的是在应对朝廷锱铢必较的核查同时,确保控制账面以外的开支。道光六年至九年,先后任荆州、武昌知府的裕谦率下辖州县捐献廉银,发典生息,以资助举人进京路费。三年计之,一府可得1000余两,整个湖北的额编路费也不过4000多两。道光十九年,裕谦清查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宾兴款项,存案在官共计银3000两、洋银3100元,钱49900千文,田2400余亩,房产39间半。对这笔远超正销的款项,地方强调“自行捐廉,应照成案,毋庸报销,以省案牍”。嘉道年间,以“宾兴”为名的助考组织蓬勃发展,这股社会办学浪潮的兴起,国家主动介入和引导至为关键。
嘉庆二十五年,包世臣谈到各省“承办科场铺垫供给公项不敷”时建议,“势不能使一人独任赔垫,自应通力合作,全省摊帮”。道光五年,直隶总督蒋攸铦奏陈顺天科场钱粮不敷,请求朝廷量加津贴,并提出“以公济公”,削减其余款项,以济科场。道光中期,裕谦筹措宾兴经费,主张以“地方之财供地方之事”。同治年间,左宗棠直言,将科场等不敷经费,于地方关税、厘金、茶税等经费中抽取。从摊捐、节流再到开源,朝廷经制下的“科场之款”虽已渐趋“失控”,但地方仍不乏主动调控的举措。清末废除科举后,支撑新式教育财政形成——内销—外销的科举经费体系被整合进新的中央—地方教育财政体系——的源头,正在于此。
四、清代“科场之款”的估算与历史定位
通过对清代“科场之款”形成与演变过程的梳理,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雍正、乾隆时期是清代科场支出的定型期,《会典》所列各项款目大多形成于此。据此认识,首先对清中期的“科场之款”进行估算。
1. 乡试经费
各地文武乡场款目,以雍正、乾隆、嘉庆时期各科奏销最高数值为准,考虑到额例的影响,低于《会典》记载的地区,则以《会典》为准。此处的乡试经费包括举人坊银(旗匾银)、主考路费、贡院修理等项,共计143897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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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路费
《会典》中的路费,有些是三年额征总和,如陕甘4198两、江西1648两;有些则是一年带征,如福建5967两、江南3905两,需要重新归并。尽管在大部分地区,新旧举人赴京路费均于编征银两中均匀摊给,但因各地编征数量不一,额银较少的地区,必定不敷实用。如江西额编路费约2000 两,以文乡试一科录取举人90人,额定每名17两计算,便接近额编之数,遑论派给数科会试不中累积的数百旧举人。又如山东、河南二地,《会典》额编路费分别为589两与2560两,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据康雍年间地方奏销上报的数字,现更正为3019两、3980两。鉴于此,本文对路费的估算,山东、河南、江西、浙江、四川、广东、云南、广西、贵州等地区以奏销数据为凭;暂时没有可靠数据的地区,如江南、湖北、湖南等地,则参考《会典》额例,总计90822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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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余费用
除乡试与路费外,清代“科场之款”中还有会试、殿试、进士坊价银以及翻译科等款项,这些支出同样取雍乾时期奏销中的最高数值计算,约15855两。
以上三项共计用银25.0574万两,考虑奏销数据存在低于实际支销等情况,该数值还存在上浮空间,25万两(3年)应是清中期国家科场支出的平均水准。
嘉道以后,由于大量依靠摊捐、厘金及“外销”方式来支持科举费用,奏销数据难以反映真实情况,但并非不可估算。从目前掌握的外销数据来看,前期奏销数据较低的地区,后期增长较多,如广西、山西等地,同光时期几乎是雍乾时期的5—6倍;原本奏销数据较高的地区,如江南、陕甘、浙江等地,增长幅度为原额的1—2倍。按分区涨幅,对各地区外销数据进行估算,可以得到清末乡试一级的科场支销,大概在35万两。再加之上文已经估算的路费及其余费用,清末国家层面的科场支销约为50万两,与此前学者估算的百万两有较大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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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至同治时期,国家财政支出从3500多万两增至8000万两,而“科场之款”所占比例,前后均约为0.2%。换言之,尽管清末科场支销较前期增加一倍多,但在体量上落后于清代国家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科举制度停滞不前由此可见一斑。不过,正如前文所述,清中期以后,科举支销的出路并不在此,国家人才选拔实施的关键,势必亦不在此。据清末各省财政书记载,山东“岁、科经费”接近每年2万两,福建每年由地方摊捐支出的考棚经费接近4万两;而作为国家“抡才大典”的乡、会、殿试,3年也不过万两左右的支销。不同层级间的巨大差异,反映出清代人才选拔与地方现实的脱节。近来学者注意到清后期贡院号舍修建有大肆扩张的趋势,标志着乾隆以来科举改革“崇尚实学”与乡试管控的失败,这正是人才选拔与经济现实日益脱节的投射。
科举制度发展至明代,第一次实现在省、府、县各级层面对科举考试社会成本的量化估算。单从数字来看,明中期部分地区的科场经费反而高于清中期。嘉靖年间,贵州乡场支出约8000两,浙江额派科举银在2万两左右;万历年间,湖广的乡试额度在1.4万两左右。明代万历、天启年间,徽州一府的举人路费,派征达4186两。除此之外,明代科场支出经历了一个由役到费的过程,管理上的弊病使得费役并存,重费转向重役的现象较为突出。清初科场钱粮编征,沿明代旧例,通过约编向里甲派征,因“常属臆测,少则旋加,多则落空”,形成过浮之费,加重民众负担。而在“官收民解”的征解体系下,又易为里民贪没。这些问题随着雍乾以来的赋役与科场改革,逐渐肃清。故科场一项的经济成本,不论是总量还是实际负担,清代较之明代确实简约不少。
结     语
清代文献中有关“科场之款”的记载,大致可分为额编与实销两种,通过梳理不同时期“科场之款”的记载,本文估算清中期至后期,国家层面的科举支出分别为3年25万两和3年50万两。清代官书中“科场之款”的出现,标志着科举制度历经1000多年的发展,至清中期,国家对其运作成本首次有了量化调控的认识与基准。
明初赋役体系下,科举运作成本以役的形式,经由里甲佥派完成。至明中期,随着地方赋役改革的推进,科举运作成本以货币的形式量化额编,成为地方政府可以核计与调节的公费。清初军事倥偬,大量经费或被挪用,或无法充分提解,科场支销压缩殆尽,地方政府不得不制外生费,实现帮补,重演明代科派里甲的恶习。经过雍正、乾隆朝改革,地方以耗羡归公等形式,对包括“科场之款”在内的地方公费加以规制,提升额度,并以改革供应体系、严格奏销方式,基本实现了“科场之款”的数目字管理。嘉庆、道光之际,科场经费再度不敷,国家在回到成本逐级转嫁旧习的同时,地方遂在“以地方之财供地方之事”口号下,掀起以宾兴为主要方式的钱款筹措运动。在此过程中,代表国家“抡才大典”的科场支销逐渐僵化,人才选拔的“经济重心”下移,清末废除科举转立学堂之举,实肇始于此。
一叶可知秋,清代“科场之款”的形成是明清财政集权的具体实践,而中央对“科场之款”的失控,是明清“原额主义财政”、“不完全财政体制”发展的必然结果。不过,若将“科场之款”放置于长时段的国家治理能力视角下看,仍有值得肯定的一面。
人才选拔从乡举里选走向怀牒自荐是国家中央集权能力提升的体现。唐宋以后,人才选拔逐渐形成了养士在地方、选士在中央的局面。尽管士子开始脱离乡里,但唐宋时期,大部分选拔成本要由竞选者自身承担,或依靠乡里、族亲接济,政府资助并非常态。宋代曾行学校之法,寓养士、选士于一体,然而缺乏经制,靡费不少,效果不佳,国家无力承担,朝廷最终作罢。得益于16世纪以来的白银流入,明朝政府通过赋役改革,创造性地将科举的地方成本实行量化与定额,化约为经制之费,为清代“科场之款”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较之前朝,清代又在改革科场供应管理、明细款目销算、减轻民间赋役成本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虽然同为科举,唐宋与明清有着截然不同的经济条件。“科场之款”的形成,内含着唐宋以来国家整合人才选拔成本的历史逻辑,也是明清两代中央集权强于唐宋时期的表现。
不过,“科场之款”的出现,并没有促使明清国家形成专门款项的调控机制,定额化的奏销反成为制约科举发展的瓶颈。因此,清中后期科举制度的挑战,首先来自经济领域。随着嘉道以后国家经济的衰退,“科场之款”筹措重新回到清初依靠外销、摊征的“旧瓶”之中,中央更希望通过市场与民间资本,以宾兴等方式实现制外之费的再度经制。这是继明中期之后,国家以科举之名对社会资源的再次调动。从这一点看,清中期并没有完全承袭前期“原额主义财政”之旧局,而是开咸同以后“财政国家”转型之先河。在晚清“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财、政权力下移,央地财政已非宋明以来的格局,通过学堂重构人才选拔形式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清中期以来用于支撑“科场之款”的宾兴之款、外销经费等也陆续转移,废除科举、兴办学堂在经济层面上已水到渠成,科举制度遂与“科场之款”一朝覆灭。概言之,“科场之款”的出现乃至消失,是唐宋以来国家基于政治经济现实调整人才选拔成本与形式的结果。
(作者丁修真,系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