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强:魏晋时期的吏户与吏籍——对“吏户说”争论的回应与反思

作者:张荣强
来源:《历史研究》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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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界对魏晋时期是否存在专门的吏户争论激烈。从书写方式尤其走马楼吴简的户口统计方式看,孙吴图籍所载吏、兵数只能是户数而非口数;孙休永安元年诏书“五人,三人兼重为役”指的是丁男,吏户的法定义务是承担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府机构的吏役,此外还有交纳限米、临时从军等杂使。这一时期的户籍按居地比邻原则编联,住在州县的吏户、兵户与郡县民混编著入黄籍是应有之义。就征发原则而言,吏户与兵户皆非阖家从役,现役者之外,其余丁男可从事他业甚至做官。无论兵户还是吏户都是国家正户,法律身分也是自由民,已往学界认为其法定身分低贱可能不符合事实。
关键词:魏晋户籍  吏民  吏户  吏籍  四民分业
从春秋时期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四民分业思想,在魏晋时期得到一定程度实施。面对战乱造成的人口锐减、民众逃移流徙严重的情况,统治者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更为了与豪强大族争夺劳动力,将治下编户划分为多种人户并使之固定下来,驱使他们承担不同的国家义务。学界对魏晋时期存在诸如郡县民、屯田户、兵户等人户没有疑义,但对是否有专门的吏户群体争论激烈。1957年,唐长孺分析《三国志》记载的孙吴户口数据,尤其是孙休永安元年(258)诏令,指出“孙吴时期,吏像兵一样,是与普通人户分开的”,“一当吏、兵,便是终身服役”,实际上提出了吏户概念。1988 年,他又发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一文,专门讨论吏户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强调魏晋南朝时期的吏与兵都是“空户从役,名籍固定,是隶属官府的特殊户口”。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除个别学者外,中古史学界普遍赞同并接受“吏户说”,曹文柱、张泽咸、高敏等进一步对唐长孺的观点加以引申,认为这一时期吏户有单独编制的户籍。20世纪90年代长沙走马楼吴简陆续公布后,王素、高敏、蒋福亚等也在承认“吏户说”前提下,讨论孙吴户籍类简所见户口分类和帐簿编联问题。进入 21世纪,黎虎先后发表一系列文章,对“吏户说”提出质疑,认为从公布的吴简看,孙吴时期的吏与民同为基层编户,并无专门独立的户籍,进而分析魏晋南朝史籍中吏与军吏的含义,否认吏具有世袭性和卑贱性特点,得出这一时期并不存在吏户的观点。孟彦弘则回应,吏户的本质特征是其身分的世袭性,是否单独编籍以及地位高低与吏户没有必然联系。蒋福亚在承认走马楼吴简中吏户与民户混合编籍的同时,指出当时还存在针对吏户编制的专门簿籍。黎虎、李文才对这些回应提出反驳。
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一)(二)公布后,笔者在标题为“南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户数(?)口食人名年纪簿”、“小武陵乡□嘉禾四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等户籍簿中,发现户主前分别标有“吏”、“民”、“卒”等身分的人户;一些属于里的结计简中,也能见到诸如若干户郡吏、若干户县卒的分项统计。所以笔者在2003年撰文指出:“据前引孙吴户籍简的乡里集计,吏民总户数之下分列吏户、民户,既表示吏户、民户性质有别,又说明其二者是统一造籍。吴简所见多是嘉禾年间的情况,但我们推测吏户、民户合籍的形式甚至延续到孙吴末年。”由于当时见到的资料不多,这句表述现在看起来有些问题,但意思比较明确:虽然吏户与民户的户籍混编在一起,但并不影响我们对吏户、民户不同性质的判定。
魏晋时期到底存不存在像“士家”一样专门的吏户身分?如果存在,如何理解当时吏户与民户在户籍中混编的事实,吏户原则上是否需要全家服役,其身分地位如何?现在走马楼吴简公布殆尽,更多有关吏户的资料披露出来,围绕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我们可以进一步展开讨论。
一、关键史料解读
与魏晋充斥着“兵户”、“军户”或“营户”的记载相比,这一时期史籍很少见到吏户或与之相近的说法,所以持肯定论者在讨论吏户问题时,不可避免将其与兵户作比较,唐长孺的文章也是如此。学者以往讨论吏户的材料主要有两条。
第一条是《三国志》卷48《孙皓传》裴注引《晋阳秋》,说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平吴:
(王)濬收其图籍,领州四,郡四十三,县三百一十三,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
与20世纪50年代的说法相比,唐长孺晚年对这条史料解释得更谨慎:“吏、兵似不算在‘五十二万三千’‘正户’之内。按兵、吏以后在东晋南朝亦属特殊户口,一般是不列于正式户口的。三国时代之吏分立于民籍之外,不只是吴国,蜀汉也是如此,而且有迹象表明,魏晋同样如此。但据上引,兵、吏都有口数,无户数,又似不列于户籍之外。”黎虎否认吏户的存在,将孙吴图籍中的“吏”解释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的官吏,认为吏员数必然是当时全国户口总数内的数字,而非另外的“吏户”。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孙吴图籍中记载的“吏”以及与之并列的“兵”到底是户数还是口数?二是统计的吏、兵户口数是否包含在总户口数内?对于第一个问题,黎虎和唐长孺看法一致,认为其记载的吏、兵都是口数。他们作此判断,恐怕是受到蜀汉户口统计方式的影响。《三国志》卷33《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记载刘禅投降曹魏后:
又遣尚书郎李虎送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
蜀汉士民簿中记载的“吏”明确是“人”,带甲将士显然也是指现役士兵。实际上,孙吴图籍的户口登记方式与蜀汉不同。孙吴记载“兵”未言带甲将士,而且“兵”与“吏”的统计是置于户数与男女口数之间,而非像蜀汉放在男女口数之后。从书写方式上看,孙吴“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如果认为吏、兵数与前面的户数发生联系,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户52.3万与吏3.2万、兵23万并列,二是户52.3万中包括吏3.2万、兵23 万。但如果将吏、兵数与后面的男女口数联系起来,在吏数与兵数之和不等于男女口数的情况下,只能将吏数、兵数与男女口数作并列理解;如果吏、兵数作为总口数的一部分,其应该是将吏、兵数写在总口数后面,作“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问题是吏、兵数能否与男女口数并列?笔者以前讨论过中国古代的户口统计方式,指出秦汉乃至三国时期官方的户口数是按照男、女分项统计。可以参考走马楼孙吴简的各级户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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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1)是孙吴的家庭人口结计,不分郡县吏、卒还是民户,一家口数都是按男、女分别统计,其口食数就是家内男、女人口总数。简(2)是里的户口集计,无论郡吏、县吏还是县卒的家口数都被包括在一里的男、女口数中。家庭、里的集计如是,在其基础上汇总而成的全国总户数自然也是如此,《晋书·地理志》记载孙吴赤乌五年(242)的户口数:
孙权赤乌五年,亦取中州嘉号封建诸王。其户五十二万三千,男女口二百四十万。
与上引《三国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记载的数字对比,户数完全一致,男女口数有“三十”、“四十”万之别,应当是数字讹误所致。表明孙吴亡国前的52.3万户、230万口,乃是其境内的总户口数,包括兵、吏数在内。既然吏、兵数不能与男女口数并列,就意味着孙吴图籍中记载的吏、兵数只能解释为户数。《续汉书·郡国志》刘昭补注引皇甫谧《帝王世记》记载曹魏正始五年(244),“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 说的也是户数,而非口数。
已往学者讨论吏户问题时,除将孙吴图籍“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与蜀汉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相提并论外,还经常提到西晋南阳太守郛休碑阴“户万七千百卅,职散吏三百廿人,兵三千人”的记载。实际上,这三组数字虽然都来自上计簿,但三者记载的项目并不相同。古代官吏和军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户口数一样都是上计簿的重要内容。青岛土山屯汉墓出土的《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中有“户二万五千七,多前二百卅七,口十三万二千一百四……吏员百一十三人,三老官属员五十三人,楼船士四百一十四人”,其中“楼船士”就是士卒;西汉后期东海郡《集簿》详细列举全郡户口数,并逐一条列该郡及属县吏员数,但没有著录兵额;郴州苏仙桥晋简作为晋惠帝时期桂阳郡的上计材料,除著录郡县户口数外,也可以见到诸如便县“领员吏一百六一人,卒十三人”,晋宁县“领员吏一百廿五人,卒十二人”等记载。从以上三件帐簿尤其是《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著录的位置可以看出,户口数与吏员数属于并列的两个项目;而从当时的吏员构成看,汉代郡县长吏照例不用本籍人,两晋任职没有严格的籍贯限制,但地方官吏外籍者必然不少,反映出上计簿记载的户口数与吏员数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就是说,蜀汉士民簿、郛休碑阴著录的是包括户口数、官吏数和士兵数在内的三项数据;孙吴图籍的记载方式不同,孙吴总户数与总口数之间统计的吏、兵数,明显属于户口数的一部分,并不涉及孙吴的吏员和兵额。
第二条材料是孙休永安元年十一月壬子诏:
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悯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
唐长孺分析说:
这种“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似是五丁抽三,也即征发兵士时常见的“三五发卒”。但下文又说“家事无经护者”,显然一家丁男(可能五人中包括次丁男)全被征发。诏书说“朕甚悯之”,要改变这种情况,却是“听留一人”,家有五人,三人从役,家中应有二人,只留下一人,还有一人怎样呢?诏书很不明白。总之,原先是那些吏家空户从役,经过“宽恤”,准许留下一人。所谓“限米”,不知如何征收,应当是有异于一般田租的额外征税,即使全家从役的吏家原先也不能免。
他将“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比作“三五发卒”,依据显然来自晋武帝咸宁五年(279)伐吴诏“今调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以及宋元嘉二十七年(450)文帝欲大举北伐,“悉发青、冀、徐、豫、二兖六州三五民丁”等记载。胡三省对“三五发丁”作两种解释:一是“三丁发二,五丁发三”,二是“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张泽咸认同第一种说法。在西晋郴州简中,也可以见到“其一千七百九十六人家一丁”(1—12)、“三人家四丁”(1—46)、“一人家五丁”(1—28)此类对每户丁男数的专项统计。但黎虎对孙休的诏书有不同理解:
这个诏书是由前后相关的两段话组成,以“朕甚悯之”一句为其分界。第一段是指出存在的问题。其所指出的问题有二:一是诸吏中的五口之家有三人从役(即“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的情况;二是“既出限米,军出又从”。以上二者导致的结果是“家事无经护者”(因为丁男或半丁男都已征发,只剩下妇孺)。后一段是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的纠正措施。其措施亦有二:一是如果五口之家有三人从役,则三人中听留一人,改为二人从役;二是改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通过这样两项措施才能改变“家事无经护者”的状况(由吏家自主选择,则可将最为有利于“经护”“家事”之人丁留下)。并非在继续坚持三人从役的前提下,只是将家中二人留下一人。按照唐先生那样的解释,自然就会产生“还有一人怎样呢?诏书很不明白”的情况,而且那样也是不可能改变原来“家事无经护者”状况的。
他将诏书提到的“家有五人”理解为汉代流行的五口之家。所谓五口之家,据《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后汉书·刘宠传》李贤注引《春秋井田记》“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 通常是指包括受田者及其父母妻子在内的五口人。五口之家中是否会出现三人服役的情形?荀悦《汉纪》载晁错上书文帝时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作者不过二人。”《汉书·食货志》引作“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颜师古注“服,事也,给公事之役也”。两个服役者是什么样的人呢?被认为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东汉郑玄注:
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余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
一家五口中,除去老、小之外,能够承应国家劳役的不过一对壮年男女,这还是汉初及以前的情况。汉代初年的成年女子要服徭役,《汉书·惠帝纪》记载官府两次征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余万人筑长安城。汉景帝废除女子服役后,五口之家通常服役的就不到两个人了。
笔者也不同意学界对吏家几乎空户从役的分析。上引孙休诏中说一家五名丁男中,三人被派往都城、郡县服役,在此前提下,“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者”只能指家中剩下的两名丁男;从诏书最终规定“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看,可以说明交纳限米和随军出征是留下的丁男的义务。家有五名丁男,三人在官府承担吏役;在家的两人既要种田交纳限米,遇有大规模战事爆发,还要从军出征。这样,所有丁男都背负了繁重的赋役,从而导致“家中无经护者”。所以孙休颁下恩诏,在“三五发丁”前提下,允许家长根据自己意愿,从剩下的两名丁男中指定一人不承担任何国家义务,专事照顾家庭。在统治者看来,承担吏役的只是被派到官府的三名丁男,剩下两名在家的丁男承应各种杂使,但并不算在被征发服役的范围内。
孙休诏中提到的“限米”屡见于走马楼吴简,如“领二年邮卒田六顷五十亩,々 限米二斛,合为吴平斛米一千三百斛”(壹·1635),“领二年佃(?) (?)卫士田七十五亩,々收限米二斛,合为吴平斛米一百五十斛”(壹·1669) 等。吴简中交纳限米者有吏、卒、私学、卫士、叛士、吏帅客、金民以及屯田兵(民)等,交纳标准通常是每亩2斛,远高于一般民众交纳的税米1.2斛。曹魏屯田租率通常采用对半或四六分成,西晋初年士家屯田一度改为“官得八分,士得二分”。孙吴水稻亩产量大约是米3斛,亩纳限米2斛,分租比率和西晋初年差不多。不过,按照《吴书·贺邵传》的说法,与曹魏和西晋初期不同,孙吴士兵屯田并非以收获物分成,而是以交纳赋税的名目出现的,恰恰和吴简中作为固定税率的“限米”性质一致。临湘侯国诸乡制作的具有田租簿性质的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吏、卒等户与耕种私有土地的普通民户一样,向官府交纳的田租被称为“租米”、“税米”。吏、卒等特定人户交纳的“限米”实际上来源于他们耕种的官府“限田”,州、军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纪簿多次提到吏户家属被派发“给限佃客”、“给子弟佃帅,为宫限佃”,可见“限米”应是吏、卒等特殊人户家属被官府集中起来从事限田耕种交纳的税物。吴简中吏卒交纳的“限米”又被称为“子弟限米”, 都被送至吏、卒户籍所在地的官仓,表明实际种田者不是现任吏、卒,而是吏、卒户的在家丁男。
除以上所举孙吴图籍与孙休诏书外,前几年公布的西晋郴州简中也有一条反映吏户的重要材料,惜未引起争论双方注意:
1—35 定丁男一千九百八十九军将州郡县吏民士卒家丁
这是晋惠帝时期桂阳郡的上计内容。秦汉时期的“吏民”泛指编户齐民,孙吴简将登载包括士卒、吏、民在内的户口簿称为“吏民”簿,也是沿用这一说法。郴州简的表述显然不一样,其称桂阳郡治下民众为“军将州郡县吏民士卒家”,军将身分特殊,郡县管理的民众主要是“吏民士家”,这一称谓本身意味着“吏家”、“民家”与“士卒家”分列,与孙休诏书“诸吏家”的用语完全一致。
二、古代户籍编制原则与吏、民合籍
“吏户说”争论的一个焦点是,吏户是否有单独户籍。唐长孺讨论吏户特征时只是说吏与一般郡县民不同,有特殊的户口;后继者引申他的观点,认为吏户类似兵户,有单独的吏籍,与郡县民不同。事实上,特殊户籍不等同于单独户籍,是否构成与郡县民不同的人户,也不以这些人户单立户籍为前提。中国古代对郡县民以外的人户进行户籍管理的方式有二:一是针对集中居住、接受专门机构管理的人户单独编制户籍,如魏晋时期的屯田户、魏晋南朝时期的营居兵户、明清时期的卫所军户;二是对于居住在州县、受地方行政与专门机构双重管理的人户,往往将这些人户与郡县民一起编入当地户籍,只是利用籍注对不同人户作出相应区分。后者更为常见,如明代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等各类人户,《大明律·户律·户役》下明确“人户以籍为定”,但乡里编造的赋役黄册不只登录民户,而是包括军户、匠户、灶户在内的各种人户,所谓“黄册备载天下户口田粮,军民灶匠之区别,民生物产之登耗,皆系于此”。嘉靖《海宁县志》说得更明确:
国朝定制,凡府县都里,每十年一造赋役黄册,分辖上、中、下三(等)户。三等人户内不拣军、民、灶、匠等籍,但一百一十户定为一里。
现存明代赋役黄册原件不多,最近发现原南京后湖黄册库藏的赋役黄册进呈本,学者缀合复原的“明正德七年直隶扬州府泰州宁海乡二十五都第一里”黄册中,登载有包括“一户李富故弟李宥,系直隶扬州府泰州宁海乡贰拾伍都第壹里民户”,“一户张移安,系直隶扬州府泰州宁海乡贰拾伍都第壹里军户”“一户许江故侄喜儿即许连,系直隶扬州府泰州宁海乡贰拾伍都第壹图民籍”等在内,的各类人户。明代配户当差的制度来自元代,元代湖州路户籍文书中也著录了包括民户、儒户、军户、匠户、站户等在内的各类人户。
魏晋与元明时代相距悬远,但户籍管理方式有类似之处。魏晋南朝不仅有按役种划分的各类人户,也存在严格区分等级的士族与庶族。东晋及以后的统治者为了保障士族拥有的政治、经济特权,强调“士庶之际,实自天隔”,“士庶区别,国之章也”,《晋书·苻坚载记》和《资治通鉴》晋孝武帝太元二十一年(396)六月条中多次提到“士籍”表明在时人眼中,户籍有士籍与庶籍的区别,学者也一度认为这一时期士族与庶,族的户籍是分开的。但唐长孺、中村圭尔指出,东晋南朝无论士族还是庶族统一在黄籍上著录,形式上编在一起,二者户籍之别主要体现在籍注上;否则就不存在《南齐书·虞玩之传》所谓庶人篡改籍注而跻身士人阶层的问题了。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不仅是人口登记制度,也是居住地管理制度。在唐后期两税法承认客户合法性之前,户籍著录对象只是土著民。传世典籍对户籍最早的明确记载见于秦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 官府按五家连保方式对民户进行管理,必然要求按民户居住地比邻的原则编制户籍。秦国“户籍相伍”措施很可能是效仿山东六国。《管子·度地》篇引用战国时期齐国的一条造籍法令,“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比地”也就是比地为伍。汉代初年的《二年律令·户律》说“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盐铁会议上,御史指出“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这不是说五大夫或关内侯以上不与普通民户一起著录户籍,而是说这些贵族享受政治特权,不受什伍制度约束。
南朝刘宋时期就士族是否押符问题有一场著名争论:尚书令王弘最先抛出话题,“同伍犯法,无士人不罪之科,然每至诘谪,辄有请诉。若垂恩宥,则法废不可行;依事纠责,则物以为苦怨。宜更为其制,使得优苦之衷也”。尚书左丞江奥、右丞孔默之、尚书王准之以及殿中郎谢元、吏部郎何尚之纷纷就同伍犯罪究竟是罪及士人还是罪及奴客提出意见,最后王弘定议:“士人可不受同伍之谪耳,罪其奴客”,“无奴客,可令输赎”。如果士人不被纳入什伍组织,这场争论就失去了前提。北魏洛阳令拓拔志与御史中尉李彪争路时,曾放言“普天之下谁不编户”?拓拔志的底气来自当时京师百官通常在都城洛阳著籍,在地方长官洛阳令眼中,对方官位再高,也不过是其治下的编户而已。最后孝文帝准许拓拔志与李彪分路而行,实际上认可了拓拔志的说法。无论是皇亲国戚还是贩夫走卒,都要按居住毗邻原则编入当地户籍,这是中国古代前期户籍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前期的户籍实物中也可以发现什伍编制的标记。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是目前所见最早的户籍实物,其K27、K42/46及K36木牍标有“伍长”的备注;长沙东牌楼出土几枚东汉灵帝时期的户籍类简,简83有“右五户同伍”的记载。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以前按民户居地比邻原则编制户籍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了解这一时期户籍编制的原则,就可以理解走马楼孙吴户籍类简中吏户与民户混编的现象。我们注意到,临湘侯国编制的户籍中不仅包括在州县居住、受地方行政机构管理的吏户,也著录了居住在州县、户役特征最明显的兵户。以往谈到魏晋时期的兵户,首先想到的是与民分治、不列州县户版的营居兵户,事实上,当时还有一部分兵户尤其是州郡兵户散居于地方郡县。如《晋书·刘卞传》记载:
刘卞字叔龙,东平须昌人也。本兵家子,质直少言。少为县小吏,功曹夜醉如厕,使卞执烛,不从,功曹衔之,以他事补亭子……令即召为门下史……无几,卞兄为太子长兵,既死,兵例须代,功曹请以卞代兄役。
传主是东平须昌县人,先后在本县做过小吏、亭子、门下史等,可见他一直住在当地。再如,《晋书·王尼传》:
王尼字孝孙,城阳人也,或云河内人。本兵家子,寓居洛阳,卓荦不羁。初为护军府军士,胡毋辅之与琅邪王澄、北地傅畅、中山刘舆、颍川荀邃、河东裴遐迭属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阳令曹摅请解之。摅等以制旨所及,不敢。辅之等赍羊酒诣护军门,门吏疏名呈护军,护军叹曰:“诸名士持羊酒来,将有以也。”尼时以给府养马,辅之等入,遂坐马厩下,与尼炙羊饮酒,醉饱而去,竟不见护军。护军大惊,即与尼长假,因免为兵。
功曹一职本主选举,但从上引《刘卞传》例子看,郡县功曹负有发遣、补代辖地兵士的职责。本传说王尼原籍城阳,以后寓居洛阳,实际上他已经在洛阳落籍,所以才有胡毋辅之等人请嘱河南郡功曹甄述、洛阳县令曹摅的举动。但兵户身分受国家严格管控,曹摅等人不敢放免王尼,以后护军将军也只是免除其现役。
以上是西晋的例子,孙吴也是如此。何兹全、陈玉屏讨论过孙吴兵户家属随营居住的问题,但从传世文献看,当时州郡兵也有散居民间的迹象。《三国志·吴书·黄盖传》记载“武陵蛮夷反乱,攻守城邑,乃以盖领太守,时郡兵才五百人,自以不敌,因开城门,贼半入,乃击之,斩首数百,余皆奔走,尽归邑落”。黄盖所领武陵一郡守兵不可能仅有500人,推测当时州郡兵采取了上番驻守城防、下番回乡耕作的方式,这才导致情况突发时,出现守军兵力不足的问题。长沙走马楼户籍类简中,可以见到户主身分前标注“州卒”、“郡卒”、“县卒”,里集计中有“多少户给县卒”的记载,如梨下里吏民簿中有“其一户给州卒”(肆·294)、“其二户给县卒”(肆·297)等,说明孙吴除了营居兵户,有大量的郡县士卒住在原籍地,他们的户籍也是与民籍统编在一起。
走马楼吴简中有两份标注“黄簿”字样的户籍簿,崔启龙根据《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陆)》所附揭剥图对“嘉禾五年春平里黄簿民户口食人名簿”进行复原,其拟定属于里结计简的统计项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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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吏、郡县卒等并列的应役民,就是承担赋役的郡县民。汉代即有簿、籍不分的现象,走马楼吴简中的“黄簿”实际上是后代的“黄籍”。上举春平里黄簿可以看出,其不仅著录郡县民户,还包括郡县吏户、郡县卒户在内的各类人户。
长沙走马楼简记载孙吴时期的情况,《太平御览》卷606《文部·札》引《晋令》是目前笔者仅见的一条反映西晋造籍制度的重要史料:
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
以前学界对这条材料关注不够,也存在模糊认识,笔者最近对这句话作过专文分析。此处既然说郡国,就排除不贯郡县的营居兵户;所谓“诸户口”云云,明确指出居住在当地的除了郡县民以外,还有多种人户,这些人户的户籍由地方行政机构统一编制。当时主要有哪些种类的人户?前引郴州简提到“军将州郡县吏民士卒家”“军将”似乎被排除在地方行政管辖之外,桂阳郡掌握的人户主要就是郡县民、州郡县,兵家和州郡县吏家三类,这些人户的户籍都统编在一起。明乎此,笔者前引《孙吴简中的户籍文书》一文说吏户与民户身分有别、户籍混编,就好理解了。
一些学者注意到孙吴时期存在专门针对吏户编制的簿籍。在长沙吴简中可以见到诸如“□□□□军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纪簿”(贰·7091)、乡谨列军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叁·3814)、“集凡南乡领军吏父兄弟合十九人  中”(叁·464)等标题简,同时发现嘉禾四年(235)广成乡平乐里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以及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广成乡劝农掾条列军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纪的帐簿。下文列举这一天东乡、广成乡、南乡等劝农掾条列乡界州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纪簿的例子。官府制作帐簿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加强对散布于民间的吏户、兵户等特殊人户的管理和控制,特别是为征发吏役、兵役提供方便。但州吏、军吏户口簿与真正的户籍有很大不同,一是户口簿登载的只是州、军吏户内男性家庭成员,而非全部家口;二是其著录对象不限于当地土著,还包括寄寓人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著录军吏、州吏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以后不会演变为专门的职役户籍。
前引《太平御览·文部·札》所引《晋令》,有学者根据“籍皆用一尺二寸札”的“皆”字,怀疑当时的黄籍不止一种。《晋令》此处标举“郡国”,自然不涉及营居兵户的单独户籍;而两晋南朝史籍中作为“民之大纪,国之治端”的黄籍,无一不是指登载全部编户民的基础户籍,不包括各种专门的户口帐簿。如何看待“皆”字?秦汉的户籍在乡编造,西晋时期出现由县廷负责编造的迹象。作为类书的《太平御览》征引的《晋令》很可能只是节文,这条材料的本意应该是朝廷对各地造籍材料长短不一情况作出统一规定,要求地方官府编造的户籍长度都是一尺二寸。故“皆”字当是针对郡国所辖各县户籍而言,而非针对所谓黄籍种类。
三、吏户的义务、身分与地位
根据孙休诏书可知,吏户主要义务是承担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府的吏役,未补入现役的丁男还常常被征调限田,遇到大规模军事行动,也要到军府承应各种杂役。走马楼吴简进一步揭示吏户与普通郡县民一样,要按户品纳钱、按户交财用钱,种地要向官府交田租,不服现役者也要交纳人头税。官府为了保障吏户的家庭生计和人口再生产,也会给他们一些优惠政策,比如根据吴简记载,州吏每亩熟田向官府交租米0.586斛,郡县吏交租米0.756斛,数额都低于普通民众的税米1.2斛。但随着时间推移,优惠逐渐消失。嘉禾四年,郡县吏已经不再享受田租优免,而到嘉禾五年,州吏只有部分土地可以享有交纳租米的优惠。吏户受到的剥削程度比普通民户要重得多。中国古代至少从秦朝开始,官府在征发赋役时都需要考虑民户的经济状况,而有能力负担如此繁重官役的吏户,不会是贫困户,下引走马楼吴简多次提到吏户在家中无人应役的情况下,要“以下户民自代”,透露出吏户群体主要来自上户和中户。所谓“自代”也就是允许私下雇人代役,我们甚至看到一些吏户让男奴代替自己服役的事例。
除孙休诏书外,传世典籍中再未发现有关吏户实际生活情况的记载。走马楼吴简保存了几件临湘侯国调查吏户父兄子弟的文书:
(1)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辄料核乡界州吏二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J22—2543)
(2)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簿,辄隐核乡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聋颐病,一人夜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送及,随本主在宫,十二人细小;一人限佃;一人先出给县吏。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
(3)南乡劝农掾谢韶被书,条列乡界州吏父兄子弟年一以上状、处为簿。辄部岁伍潘祇、谢黄、巨力、谢琕、陈鲁等条乡领州吏父兄子弟合十二人。其二人被病物故,一人先给郡吏,一人老钝刑盲,七人细小。谨破莂保据,无有遗脱、年纪虚欺,为他官所觉,韶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捌·3342—1)
上述文书末尾标注的时间都是八月二十六日。从内容上看,这是各乡应临湘侯国统一要求调查界内吏户男性家属的现存人数、身体状况以及服役与否的呈文。女子不服吏役,所以只调查男性。与木牍编连在一起的,还有记载州吏男性家属的具体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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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详细掌握吏户男性家庭成员的情况,除统计服行吏役或从事佃田者的人数外,还重点关注其他人的健康状况(细小、老钝、刑踵等)以及能否承担吏役(“任给吏”)等,显然是为了保证吏役征发。简文中多次提到“以下户民自代”,即如果吏户无法满足吏役要求,需要自行雇人而且必须是从下品户中雇人代役。官府对此不加过问,只是将吏役摊派到吏户头上。
吏户家中的丁男都有服吏役的义务,至于家中有几人服现役,什么时候服役,由国家需要而定。孙休诏书提到吏户的征发原则与兵户一样,也是三五发丁,意味着吏户在满足官府吏役需索的情况下,其余丁男可以从事其他职业。我们不妨仍以士家情况作为参考。前面提到晋武帝咸宁五年在全国范围内大举征兵伐吴,根据《文馆词林》卷662《晋武帝伐吴诏》的记载:
今调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以还,先取有妻息者。
按照诏书发布的征兵原则,官府不征发单丁,同时保证拥有两名以上丁男的兵户除了服兵役者,至少还能留下一名丁男在家。留在家中的丁男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入学读书,甚至还能出仕做官。唐长孺以《晋书·赵至传》为例,深入刻画了魏晋士家群体的悲惨境遇;但如果因此说士家“绝无仕进可能”,恐怕未必。陈玉屏最早关注到魏晋士家仍有仕宦的机会,但学者对此少有措意,我们有必要再作论述。陈寿撰《三国志》赞扬曹魏杨俊有识人之能,说:“同郡审固、陈留卫恂本皆出自兵伍,俊资拔奖致,咸作佳士;后固历位郡守,恂御史、县令,其明鉴行义多此类也。”兵户出身的审固、卫恂因缘际会,最终得以跻身宦途。前引西晋的刘卞就是典型代表,不妨再看《晋书》本传:
本兵家子,质直少言。少为县小吏,功曹夜醉如厕,使卞执烛,不从,功曹衔之,以他事补亭子。有祖秀才者,于亭中与刺史笺,久不成,卞教之数言,卓荦有大致。秀才谓县令曰:“卞,公府掾之精者,卿云何以为亭子?”令即召为门下史,百事疏简,不能周密。令问卞:“能学不?”答曰:“愿之。”即使就学。无几,卞兄为太子长兵,既死,兵例须代,功曹请以卞代兄役。令曰:“祖秀才有言。”遂不听。卞后从令至洛,得入太学,试经为台四品吏。
刘卞出身士家,其兄长所任太子长兵应当是宿卫东宫、隶属太子卫率的兵士,他本人先后在本县做过各种小吏。刘卞兄长死后,县功曹想挟私报复,利用补代的机会征发他服兵役。可以想象,如果刘卞兄长在役,功曹没有征他服兵役的理由。最后刘卞在县令庇护下,躲过兵役进入太学,又通过参加经学考试跻身仕途,最终官至四品轻车将军、雍州刺史。魏晋时期对兵户管理非常严格,本传没有记载皇帝下诏放免他的兵户身分,刘卞可能终其一生都属于兵户。前引《晋书·王尼传》记载兵户出身的传主一开始被征发为护军府军士,中护军免除其现役后,司马腾准备辟召他为车骑府舍人。不仅曹魏、西晋如此,孙皓时期的兵家子张俶因告密有功,“累迁为司直中郎将,封侯”。
类似刘卞的例子毕竟凤毛麟角,随着征战频繁、官府役使日趋繁重,无论兵户还是吏户,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更加渺茫。官府虽然规定征发士家或吏户的标准,但若有大规模战事爆发或者统治者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随时会征发所有符合甚至未达到年龄的人丁尽数服役。史书中类似记载很多。东晋王敦发动叛乱后,晋明帝下诏揭露其罪状:
敦之将士,从敦弥年,怨旷日久,或父母陨没,或妻子丧亡,不得奔赴,衔哀从役,朕甚悯之,希不凄怆。其单丁在军无有兼重者,皆遣归家,终身不调,其余皆与假三年,休讫还台,当与宿卫同例三番。
刘裕平定江陵后,下令“荆、雍二州,西局、蛮府吏及军人年十二以还,六十以上,及扶养孤幼,单丁大艰,悉仰遣之。穷独不能存者,给其长赈”,沈亮上宋文帝陈府事中,甚至提到“伏见西府兵士,或年几八十,而犹伏隶,或年始七岁,而已从役”的现象。由于战事频仍,州镇军队中不仅征发单丁兵吏,甚至连年近80岁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孩子也不放过。
吏户的情况相差不多。唐长孺指出,吏役之重始于孙吴。从上举孙吴嘉禾四年的文书看,临湘侯国吏户的男性家庭成员除老小及身体残疾者外,合乎服役标准的人几乎全被征发吏役和耕种限田,导致吏户纷纷逃亡。
魏晋时期按职业划分户籍的做法来自春秋的四民分业思想,但管仲首创并经后世思想家不断提议的四民“世袭其业”,其目的主要是稳定统治秩序,提高生产效率。魏晋统治者出于控制人口以及与豪强大族争夺劳动人手的需要,将治下编户分成多种人户并固定下来,其目的只是让不同人户承担不同的官府义务,并不存在分别高低贵贱的意图。学界习惯认为兵户地位卑贱,但这显然不是出自统治者创设制度的本意,也非制度初创时就如此,出现这种情形实际上是社会现实发展以及随之产生的观念歧视造成的。已往学者将魏晋时期实行的士家制,视作士兵贱民身分固化的标志。魏晋南朝的士家虽然职业世袭,地位低下,甚至只有经放免才能进入普通民籍,但表现的只是官府对兵户的特殊管理方式和社会对他们的看法,并不表示这类人户是法定的贱民。西晋郴州简著录的人口统计中,作为贱民的只有奴婢,兵士仍被计入自由民的男子数。《世说新语》记载,王济本欲将其妹嫁予兵家子,只是担心此人寿命不长才放弃此念,很好说明了这一点。学界通常以刘宋时期严格限制士卒服饰的材料,论证士家的贱民身分。《宋书·礼志五》:“骑士卒百工人,加不得服大绛紫襈、假结、真珠珰珥、犀、瑇瑁、越叠,以银饰器物、张帐、乘犊车,履色无过绿、青、白。奴婢衣食客,加不得服白帻、蒨、绛、金黄银叉、镮、铃、、铒,履色无过纯青。”此处虽然提到奴婢,但对奴婢和士卒的服色要求不同,奴婢只能穿青色衣服,士卒可以穿青、绿和白色。汉成帝永始四年(前13年)诏:“青绿民所常服,且勿止”,颜师古注:“然则禁红紫之属”,在汉代,青色和绿色是平民的常用服色,而白衣本来就是庶民百姓的代称。颜师古说汉代禁止庶人服用红紫,西晋王宏“太康中,代刘毅为司隶校尉,于是检察士庶,使车服异制,庶人不得衣紫绛及绮绣锦缋”,可见士卒百工“不得服大绛紫襈”云云,仍属对庶人服饰的要求。兵户身分低贱,主要是指其社会地位;若就法律身分而言,终魏晋南朝,兵士与普通民户同属庶人阶层,并非贱民。已往动辄以郡县民为本位,将屯田户、兵户以及吏户称作国家依附人口的说法,有失公允。《晋令》谓“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凡在官役者载其名”,地方郡县管理的诸种人户都著录在黄籍上,孙吴简所见临湘侯国诸乡编制的黄簿中,吏户、兵户等与普通民户也统编在一起,这些人户都是郡县领民,亦即国家正户。
魏晋时期的吏户问题非常复杂,对吏户究竟是指何种人群,学者也有不同意见。唐长孺认为汉魏时期的吏分为长吏、少吏两种,吏户主要来源于汉代百石以下的官府少吏。实际上,这一时期在官府服务者,除长吏征辟从事行政或事业性工作的掾属外,还有大量以吏的名义从民间征发以供官府或官吏个人驱使劳作的平民。秦汉时期吏员秩级最低者为斗食、佐史,西汉末年东海郡吏员簿中著录的秩级止于官佐、乡佐、亭长此类佐史,但这一等级之下还存在书佐、小史、干、修行等众多没有秩级的卑吏,据说东汉时期的洛阳县有“官掾史、干、小史二百五十人,书佐九十人,(循)[修]行二百六十人”。汉代皇帝赏赐吏民爵位或财物时,也经常划分不同等级,如汉宣帝元康元年(前65年)三月,“赐勤事吏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郎吏至五大夫,佐史以上二级,民一级”;东汉明帝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三月,“赐天下男子爵,人三级;郎、从官[视事]二十岁已上帛百匹,十岁已上二十匹,十岁已下十匹,官府吏五匹,书佐、小史三匹”。书佐、小史以及其下的干、修行并非正式的“官府吏”,身分仍属于民的范畴。
除小吏外,《续汉书·舆服志上》还记载汉代“武官伍伯,文官辟车,铃下、侍阁、门兰、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名目繁多的吏卒也是由民众担任,如果他们不亲身服役,就需要交纳走卒钱。东汉皇帝颁布的诏书中,走卒甚至与奴婢并列被视为地位卑贱之人。东汉末年的徐幹提出限奴措施:“今自斗食、佐史以上,至诸侯王,皆治民人者也,宜畜(蓄)奴婢。农工商及给趋走使令者,皆劳力躬作,治于人者也,宜不得畜(蓄)”。被纳入官吏系统内最低等级的斗食、佐史是享有俸禄的国家正式吏员,属于统治阶层;诸如书佐以下、在官府“趋走使令”者,与普通民众一样,是受剥削的对象。
由此可见,魏晋时期的吏户不排除有个别来自汉代官府的属吏,但主要是从在官府服役的人群发展而来。我们不清楚民众服吏役具体有什么好处,料想除了免除部分赋役尤其兵役外,还能获得官府发放的廪食甚至微薄的禄米。若如此,投充吏役就成为人们避役的途径,也不排除有人试图利用在官府服役的有利条件获得上升机会。充任官府小吏,理应需要具备基本的阅读和书写能力,符合条件者大多为富户而非贫苦百姓。明乎此,就能理解处于吏户形成时期的走马楼孙吴简中,吏户交纳的户赀数额和佃种土地的数量往往多于普通民户这一现象。与兵户一样,不同阶段的吏户服役程度和社会地位也有差异,吏户“身分卑贱”、“空户从役”的说法不能一概而论。按照官府本来意图,吏户不过是魏晋时期国家正户中的一种,其身分属于庶民,在满足官府役使的情况下,吏户还可以从事他业甚至入仕,与士兵能凭军功晋身乃至封侯一样,服吏役者可因受长官赏识被提拔成国家正式官吏。凡此种种,为我们甄别吏户的身分增加了难度。
结     语
古代统治者征发徭役有力役、兵役和职役等形式,其实质是无偿占有民众的剩余劳动。与筑城、修路等临时征调的力役相比,驻守巡防的兵役与受官吏驱使的职役都有固定期限,前引郑玄解释《周礼》“胥徒”,“此民给徭役者,若今卫士矣”, 就注意到两者有一致之处。面对战乱导致人口逃徙且豪强大族竞相瓜分劳动力的现实,魏晋时期统治者为保证赋役征发,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直接控制一部分民户并使其固定承担相应役使,屯田户、兵户、吏户等人户就应运而生。魏晋时期虽然实行户役制,但除营居兵户和集中居住的屯田民有单独户籍外,地方官府按照居地比邻原则编制的基础册籍——黄簿(籍)中,除普通郡县民,还著录散布民间的州县兵户、吏户等各类人户。官府设置吏户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们承担各级行政乃至军事机构的各种杂使。吏户承担吏役,可以获得部分赋役蠲免;但实际情况是,他们除了承担国家法定义务,还常常被派发包括限田在内的各种役使,受剥削非常沉重,本应享受的政策优惠也逐渐丧失。在职业世袭、身分固定,官府征发日益繁重的现实情况下,吏户的家庭生计乃至繁衍生息都成了问题。但这说的是经济乃至社会地位,不能就此认为吏户的法定身分就比郡县民低。兵户也是如此。已往学界习惯举赵至为例来说明兵户的身分地位卑贱,实际上,《晋书·赵至传》主要史料来源于嵇绍的《赵至叙》,而后者基本上依据的是赵至与嵇康及其家人交往时的自述。我们对魏晋时期兵户身分性质的认识,很大程度上与统治者对军队的严格管控,以及这一群体内文人对宦学立名艰辛的渲染有关。
本文无意否认魏晋时期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色彩,但是针对包括郡县民在内的所有人户而言,非独兵户、吏户为然。不同人户因管理方式以及承担的义务导致国家对其超经济强制的程度或有所不同,但并无实质区别。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人身依附关系产生的常见途径,或是来自生产资料所有者对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的垄断,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占有者或使用者人身的占有,或是统治者利用武力或军事征服,实现对特定区域内各种人群的人身占有。现实社会中,两种途径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唐长孺指出,曹魏士家制度和孙吴世袭领兵制,是对大姓豪门家兵部曲的模仿,魏、吴共同实行的屯田制度是对封建大土地经营方式的模拟。回顾曹魏时期作为户役之始的兵户和屯田户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统治者对人户的划分和管控,实际上就是从曹操镇压农民起义,尤其是收编青州黄巾军之后开始的。实行迥异于秦汉编户齐民的户役制,以及随之呈现出的严重人身依附关系,是魏晋时期生产关系的显著特征。
(作者张荣强,系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