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林,一审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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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4月18日,济南中院公开宣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副司令员,党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杨福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杨福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杨福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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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林(中)受审 图源:济南中院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杨福林利用担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兵团农十四师党委书记、政委、师长,兵团第(农)三师党委书记、政委,图木舒克市委书记,兵团副司令员,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提拔、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49万余元。
济南中院认为,被告人杨福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杨福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就包括杨福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问题。
通报指出,2012年底至2020年7月,杨福林先后收受私营企业主及下属礼品、礼金折合共计86.14万余元。2014年至2021年7月,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一桌餐”。2014年至2016年,29次违规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相关费用共计6.29万余元均用公款支付。
公开资料显示,杨福林出生于1957年10月,甘肃武都人,长期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2012年2月任兵团党委常委,后兼任兵团党委政法委书记、副司令员等职,2017年4月被免去兵团副司令员职务。
2021年7月,杨福林官宣被查。同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开除其党籍。
经查,杨福林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
违规干预司法活动;
大肆插手工程项目,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严重破坏兵团政治生态,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案件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