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无效分居!准备离婚,法官最认可的分居证据是什么?

前不久,我在法院办案时,遇到一位阿姨起诉离婚,在法庭上哭得死去活来。
“我跟他非离不可,他都把我折磨成什么样子了!”
而对方淡定自若地对法官讲:“我们感情好着呢,坚决不离婚。”
这个阿姨说都已经起诉两次了为什么判不离?
据她描述,自从她准备离婚已经开始和丈夫分居了,但仍因分居证据不足未能成功判离。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离不离,也不是张嘴就来的事情。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实际的诉讼离婚案件中,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举证难度较大,向法院陈述分居事实往往比较困难。(咨询电话:13241758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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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这些年的办案经验,当事人对分居的常见误区有以下两种:
01
分床不分房
许多夫妻受到经济条件限制,在感情不和后,分床不分房。
但我想提醒大家: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02
夫妻异地居住
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属于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应当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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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哪些才是法官认可的分居证据呢?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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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准备好充足的证据,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点我想提醒大家:
1、在分居期间千万不要与第三人同居,分居满2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未经过法定离婚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此时如果一方出轨,容易构成婚内过错方;若与第三方结婚结婚,即构成重婚罪
2、分居一定要是因为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否则是无法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的。
分居虽然不是婚姻关系中被期待的样子,但不需要对分居感到过分恐惧。
如果处在这种状态时,反而更能好好审视这段关系的本质,无论最后是言归于好还是从此分手都比依靠着情绪做出决定更加成熟。
大家对分居的证据收集方式清楚了吗?如果还有疑惑,欢迎你随时找我聊聊。(咨询电话:13241758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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