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按“假经理”的指示转账被骗!公司损失247万元该谁来承担?

南京某公司的出纳小耿
按假冒的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转账
导致公司损失247万元
案发后公司将小耿告上法庭
要求她全额赔偿
而小耿觉得
公司应该找骗子索赔
小耿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5月9日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1年1月11号上午,南京某公司总经理助理赵某收到一封邮件,她没有核实真伪,转发给出纳小耿,要求小耿加入邮件中的QQ群,同时赵某自己也进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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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小耿曾询问进群事宜,但赵某均表示不知道。实际上,两人进入的是一个网络诈骗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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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假冒公司总经理汤某的骗子要求小耿向指定账户转账,小耿立即分两次将共计254万元转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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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在公司餐厅就餐时,小耿遇到真正的公司总经理汤某,经询问得知被骗继而报警。警方追回7万元,但有247万元难以追回。
于是,公司将小耿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公司损失247万元。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出纳小耿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原被告双方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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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诉讼代理人
被告作为公司老财务人员,在公司资金安全方面应比一般人,具有更高的警惕性和注意义务,在当前诈骗案件高发时期,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防诈骗工作,进行了大力宣传,被告更应该审慎地提高警惕性,但是被告并没有尽到一般人,特别是财务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被告小耿则认为,被骗主要由犯罪分子所致,不该归咎于她。
被告小耿的诉讼代理人
答辩人小耿根据总经理助理赵某的指示,加入了骗子组建的QQ群,这时赵某已经在群里,骗子在群里骗取原告款项的全过程,赵某都能看到,但是未提出提出任何异议。骗子伪装的“总经理”在群里面,总经理助理全程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小耿基于对公司管理层的信赖,按照指示付款并无不妥。
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支配履行职务,其履职收益归单位享有,履职风险也应由单位承担,只有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担
本案中,小耿作为入职多年的财务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财务制度,未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不得转账,但她仅凭QQ群中的口头指示,就进行巨额转账,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数额应与其过错程度及收入水平相适应,公司不能把全部损失转嫁给小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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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燕:
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跟她的薪资水平严重不对等,她一年的收入不到5万块钱,公司现在要求她赔偿240多万,相当于她近60年的年薪收入,远远超出了她的承担能力。
同时,法院认为,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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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海燕:
据我们法庭调查的情况,原告公司确实存在先付款,后补单子的情形。我们认为,原告公司虽然建立了财务制度,但没有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执行。另外,耿某根据总经理助理赵某的邀请,进入到群中,赵某全程在QQ群中,对耿某接受指令,按照指令要求进行付款,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说原告公司在整个案件中,也是存在一定的过错。
南京溧水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风险分担能力,最终判决小耿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小耿已将4万元赔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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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尤其在涉及到财务工作时
一定要严格遵循财务制度
提高警惕
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以防被骗
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