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安厅副厅长涉案,为何最高检提级侦查?其中一项罪名,三只“老虎”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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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5月17日下午消息,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西藏自治区政协社会法制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光明(正厅级)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由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杨光明涉嫌受贿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侦查的杨光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也移送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一并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杨光明于去年5月被查。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5月15日消息,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杨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为何由最高检提级侦查?
杨光明,男,汉族,1954年10月生,今年68岁,四川仁寿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
杨光明在政法系统工作了约36年。公开简历显示,杨光明早年曾当过解放军五十三师战士、军械员、文书。1976年3月,22岁的杨光明到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1993年6月,杨光明成为波密县副县长,3年后成为林芝地区公安处副处长、正县级侦察员,之后历任林芝地区公安处处长,林芝地区公安处党委书记、处长等。
2000年3月,杨光明履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地区公安处党委书记、处长,3年后(2003年8月)履新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3年后任党委副书记、副厅长,2007年9月任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正厅级)。
担任公安厅副厅长9年之后,2012年12月,杨光明成为西藏自治区政协社会法制外事委员会副主任人选,2013年1月任西藏自治区政协社会法制外事委员会副主任(正厅级)。2018年2月,杨光明退休,退休4年后被查。
在杨光明之前,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还有人被查。
2021年4月,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秘书长李运峰被查。李运峰1984年8月至2012年1月在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工作了28年,担任过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局长、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等。李运峰担任上述职务时,杨光明是他的上级,任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常务副厅长等。
2021年6月,时任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涛被查。2020年8月,赵涛任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杨光明原为正厅级干部,其涉嫌的三项罪名中,受贿和非法持有枪支分别由西藏自治区监委和自治区公安厅调查、侦查,而徇私枉法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级侦查,这在以往并不常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高检对各省级检察机关有领导职责,在必要时,有权对一些案件直接提级办理,这些案件可能是案情重大、复杂的,也可能是涉案人员身份特殊、办理难度大的。此外,若当地检察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时,也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最高检侦查。
三虎同此罪名,两人死缓一人死刑
此前,被检察机关指控非法持有枪支的,还有三个“老虎”: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史文清(曾任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22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对被告人孙力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孙力军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孙力军受贿折合6.46亿余元。此外,孙力军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
人民日报评论指出,孙力军政治团伙所涉案件分别一审宣判。依法惩治孙力军政治团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2022年8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史文清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对被告人史文清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史文清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亿余元。2004年,史文清将从他人处获取的1支手枪交给其亲属保管,经鉴定,该手枪系制式枪支。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赵黎平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持枪将被害人李某某杀害。2008年至2010年,赵黎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368万元。公安机关勘查杀人相关现场时查获了赵黎平藏匿的转轮手枪等及49发子弹;还在赵黎平的办公室内查获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
一审宣判后,赵黎平提出上诉。2017年2月2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26日上午,赵黎平被执行死刑。
(部分资料来源:长安街知事、北京青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