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新一轮“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来征求你的意见啦……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新格局,着眼于统筹城乡,把“生态工业、数字科创、新型城镇化”三大发展主平台建设与“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有机结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5号)、《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发〔2021〕3号)、《关于全面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丽委发〔2018〕29号)相关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遂昌县新一轮“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5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大搬快聚办公室黄伟宏收(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120号;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578-8522841。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43459638@qq.com。

遂昌县大搬快聚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牢记“要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殷切嘱托,以“遂昌奋斗”坚毅笃行“丽水之干”,突出“解危、脱贫、集聚、生态、共富”导向,优化人口、资源、生产力要素布局,持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提升县城承载能力和城镇化质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安居乐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村搬迁、集聚集约;一户一宅、分类施策;产城融合、促农增收;全县合力,属地管理;市场运作、灵活安置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积极引导搬迁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有计划地向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等区域转移,2023年—2027年全县力争引导搬迁1.6万人以上。

二、搬迁范围

搬迁范围为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庄,结合我县实际划分为重点搬迁范围和鼓励搬迁范围。

重点搬迁范围为:

1.经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

2.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危房和2019年以来新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含房屋严重受损无法修缮需拆除)经县应急管理局确认的。

3.生态保护红线、九龙山自然保护区和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涵养区等范围内的村庄。

4.新一轮村庄分类中被规划为搬迁撤并村(自然村)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

5.高山远山人口数量偏少、农房布局分散、公共资源共享率偏低、产业发展困难、未通等级公路等可实施整村搬迁的自然村,由当地乡镇(街道)认定上报,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审定。

6.湖山乡、金竹镇、焦滩乡、蔡源乡四个乌溪江库区乡镇所辖的自然村。

鼓励搬迁范围为:除重点搬迁范围外其他有意愿搬迁的。

三、搬迁对象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2016年12月1日户改前为农业户口家庭的人员且符合《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认定标准的通知》(遂自然资规〔2021〕115号)认定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

(一)搬迁条件

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资格,且将户口迁入安置地所在的乡镇(街道)。

(二)安置人口界定

原农业户口人员的搬迁安置以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为单位,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1.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安置政策:

(1)确因就学需要户籍迁出的全日制在读生(含学前儿童及一同迁出的父母和当年大学毕业生)。

(2)户籍由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

(3)原农业户口人员嫁非农业户口,且其本人或子女户口在搬迁村的;

(4)已结婚登记但户籍待迁入的原农业户口人员,在申请搬迁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迁入的由乡镇(街道)出具证明〕;

(5)因实施重点项目需搬迁的农户,放弃享受重点项目征迁政策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不享受本政策:

(1)在现居住的本村内拆建、改建、新建、购买住房的。

(2)已经享受过异地转移(下山移民、下山脱贫、异地脱贫等)扶持政策及地质灾害搬迁政策的;

(3)户籍关系在搬迁范围内,但属于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4)三级(含三级)以上士官及提干的军人;

(5)在县级备案公示期满之后新增的人员或资金拨付公示结束之前死亡的人员;

(6)与户主同一户口簿但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和供养关系的人员;

(7)其他不能享受搬迁政策的人员。

四、安置方式

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在商品住房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和其他安置四种安置方式中,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一)商品住房安置

1.普通商品住房安置。到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商业用房、小产权房)的。

2.限价商品住房安置。选择购买定点限价的商品住房安置的,原则上一户限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地点、房价等另行规定。

(二)迁建安置

选择在指定乡镇(街道)安置小区内建房的,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集体所有;由当地乡镇(街道)担任业主,全面负责小区的规划、前期和管理工作。

(三)兜底安置

乡镇(街道)根据搬迁农户实际意愿和需求,科学规划建设兜底安置点位,用于安置因家庭条件限制而选择兜底安置的搬迁户。当地乡镇(街道)负责采取集中供养、免租房、廉租房、租赁四种方式进行兜底安置。

(四)其他安置

选择投亲靠友、合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建(购)房和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

五、补助、奖励标准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须自行拆除原住宅及附属建筑物后,将原宅基地退还给本村的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注销原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证件,且将户口迁入安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方可申请搬迁补助资金。

按照商品住房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其他安置等不同方式确定不同补助标准及奖励。

(一)补助标准

1.商品住房安置补助:

(1)购房补助。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置的,每人享受30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800元;每户原则上只享受一套,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

(2)搬迁补助。按照户内人口数享受搬迁补助,标准为:重点搬迁范围内的每人补助40000元;鼓励搬迁范围内的每人补助30000元。

2.迁建安置补助:选择迁建安置的,标准为:重点搬迁范围内的每人补助15000元;鼓励搬迁范围内的每人补助12000元。

3.兜底安置补助:选择集中供养、免租房、廉租房、租赁安置的,按照户内人口数享受搬迁补助,标准为:重点搬迁范围内的每人补助40000元;鼓励搬迁范围内的每人补助30000元。

4.其他安置补助:按照户内人口数享受搬迁补助,标准为:重点搬迁范围内的每人补助40000元;鼓励搬迁范围内的每人补助30000元。

5.低收入农户补助:对已录入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在册的社会救助对象,在搬迁补助基础上另行补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一次性补助40000元,低保生活边缘家庭对象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

6.低收入农户购(建)房贷款贴息补助:低收入农户搬迁对象购(建)房贷款的,按照3%的年利率享受不高于10万元小额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5年。

7.宅基地复垦补助:原住宅拆除后,符合条件可进行宅基地复垦的,享受宅基地复垦的相关补助政策。

(二)奖励标准

1.整村搬迁奖励:为积极引导和鼓励整村搬迁,以村(自然村)为单位在规划期限内,整村(自然村)搬迁并拆除原居住的房屋的,按实际搬迁人数每人奖励20000元。在实施整村搬迁项目时,村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原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两代(含产权所有人)同等享受整村搬迁奖励资金。

2.搬迁工作经费奖励:按实际完成搬迁人数,给予乡镇(街道)、村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3.整村搬迁的建设用地奖励:实行乡镇(街道)、村公建项目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指标相挂钩,配置比例不超过3%;同时,允许创新使用即台账式管理(如跨年度、挂账累积、飞地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4.先行拆除奖励:对选择商品住房安置,搬迁户在申请前自愿先行拆除原住房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资金5000元,给予低收入农户每户一次性奖励资金10000元。

六、其他规定

(一)鼓励整村搬迁后的土地予以盘活,允许按照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备案条件予以建设一处生产管理性用房;如不具备审批备案生产性管理用房的且整村搬迁100人以上搬迁村原则上经乡镇(街道)主持由全体搬迁户主讨论决定,允许保留一处房屋作为生产性管理用房,同时在腾空房屋后该房屋产权过户给村集体。

(二)对于搬迁户内人口达到6人及以上的搬迁户选择商品住房安置的,允许分两套商品房合计面积进行补助,选择限价房选取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购房补助面积的20%。

(三)在搬迁范围内,具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资格但未审批建房的,只能选择商品住房安置,享受购房补助。低收入农户搬迁对象可以享受低收入农户补助。

(四)因传统村落、文物保护等原居住地房屋需要保留的:

(1)居住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的住户,申请搬迁人口数达到整村人口数80%左右,将房屋产权过户给村集体的,可享受大搬快聚政策。

(2)居住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列入不可移动文物、革命文物、历史建筑、文保点、各级文保单位等场所内的住户,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将房屋产权过户给村集体的,只能选择商品住房安置,享受购房补助。低收入农户搬迁对象可以享受低收入农户补助。

(五)经乡镇(街道)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确因房屋结构性安全等原因导致原居住地房屋暂时不能拆除的:

(1)低收入农户允许产权过户给村集体后享受大搬快聚政策;

(2)其他搬迁农户允许将房屋过户给村集体后,只能选择商品住房安置,享受购房补助。

(3)其他搬迁农户将房屋调剂给符合建房审批规定的本村无房户或同一宅住户,只能选择商品住房安置,享受购房补助。低收入农户搬迁对象可以享受低收入农户补助。

(六)因大搬快聚搬迁工作造成户籍人口减少的行政村,村干部报酬按本届任期内搬迁前的村人口规模报酬系数,乡镇(街道)绩效考核时对大搬快聚工作予以倾斜。

七、要素保障

(一)用地保障

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省级中心镇的存量建设用地要优先用于农民搬迁安置小区建设。灵活运用国有出让、国有划拨、集体建设用地等多种供地方式。

(二)资金保障

整合省、市补助资金,搬迁后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收益资金,商品房建设的土地出让收益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资金,统筹用于搬迁补助和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多种信贷业务,为搬迁对象提供信贷支持。

(三)房源保障

确保规划安置小区建设于县城等相对核心地段。搬迁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产业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

八、后续帮扶

(一)盘活资源

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引导搬迁群众将山林、耕地等生产要素通过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增加财产性收入,探索迁出地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及绿色金融变现途径,盘活农村文旅资源,鼓励乡镇(街道)强村公司承担流转、经营管理等服务职能,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督管理、协调指导。

(二)就业促进

根据《遂昌县大搬快聚群众再就业实施意见》,强化“大搬快聚”后续帮扶政策保障,完善产业帮扶体系,鼓励和引导当地企业要优先安排搬迁群众就业;加强搬迁群众培训,提高就业技能,鼓励“就近就业、创业创新”;对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实行菜单式免费培训,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积极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确保后续帮扶工作全面化、长效化开展。

(三)管理服务

推动部门、站所共建搬迁群众“基层治理与服务”的中心建设。按照“同城同待遇”的要求,将搬迁农民纳入迁入地教育、医疗体系、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新居民、新社区”管理模式,将搬迁安置小区纳入现代社区建设,提高社区管理水平、提升文化服务质量,构建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强化群众搬迁后的社会保障和管理服务。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大搬快聚工作的领导,成立“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强化职责落实

1.县大搬快聚办牵头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规划制定、业务指导、考核督查等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将大搬快聚安置小区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做好项目审批和指导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的保障、管理、监督等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搬迁对象户籍查询、迁移等工作。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选址、规划、用地保障;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验收和搬迁后建设用地项目的报批;做好搬迁对象产权登记相关工作。

6.县农业农村局履行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好搬迁对象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土地三权管理。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建设规范、质量要求,做好搬迁安置小区建设管理等工作。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要求做好大搬快聚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组织招聘活动等工作。

9.县教育局组织做好大搬快聚群众就业技能培训、子女就学等工作。

10.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搬迁群众购建房的信贷支持。

12.县水利局做好工程建设中的防洪抗旱、河道整治、农村饮用水保障等技术指导工作。

13.县交通运输局结合安置小区建设,优化交通编制方案,做好连接道路、桥梁的测量、设计、技术指导等工作。

14.县民政局做好兜底安置的业务指导及安置小区、迁移村庄的地名命名、更名,依法保障搬迁的农村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好搬迁农村居民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等工作。

15.两山集团规范做好大搬快聚资金筹措支付、搬迁后续帮扶项目资产管理。

16.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宣传发动、申报审核、原住宅拆除验收、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复垦、迁建小区建设、后续管理服务及困难群众的兜底安置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具体措施,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强化帮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

(三)加强监督督查

将大搬快聚工作纳入乡镇(街道)、部门的考核,县政府督查室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激励等工作机制,确保大搬快聚工作落在实处。

十、制约措施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搬迁农村居民的产权证时应注明“大搬快聚富民安居”标志。享受本政策的搬迁户受下列条款制约:

1.享受本工程扶持政策的农户,除确实因户内人口变动符合建房分户条件的以外,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审批建房。

2.享受本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交易。低收入农户享受本政策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5年且原居住地房屋拆除后,方可上市交易。

3.对提供虚假资料、假证明等欺诈手段骗取“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补助、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其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1.根据前后政策衔接的要求,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搬迁的对象,按照原政策执行。

2. 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本实施意见也作相应的调整。

3.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大搬快聚办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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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程程  审核/张春玲 郑雨薇  监制/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