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盒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且超过保质期,北海市海城区一美容院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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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海城区慕语美容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云南南路99号北海花园1号楼2号商铺的北海市海城区慕语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对外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该经营场所二楼一间功能区(操作间)内货柜上陈列有未拆封4盒(套装)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示的产品,外盒标示信息:“BIILIBIILI B- TOX SKIN PEEL”(中文译:芭丽柏莱海藻矽针焕肤套盒);1g*4EA、10ml*4EA、10ml*4EA、10ml*4EA;且产品背面标示:L0T(生产批次):COS9027 .EXP(有效期):2022.03.12,上述产品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市监实强海〔2023〕12002号)及其《财物清单》。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5日从广州丽丰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化妆品并用于销售。“BIILIBIILI B- TOX SKIN PEEL”(中文译:芭丽柏莱海藻矽针焕肤套盒)共购进4盒,购进价250元/盒,销售价380元/盒,销售0盒,库存4盒;上述库存化妆品已扣押在案,货值金额合计1520元。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化妆品,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各1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杨羽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委托书》1份,受托人杨锐颍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询问笔录》(询问受委托人杨锐颍)1份;
5.当事人提交的涉案化妆品购销台账1份,供货商“广州丽丰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
7.《证据提取单》1份(1-10页)。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11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无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BIILIBIILI B- TOX SKIN PEEL” 4盒;
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BIILIBIILI B- TOX SKIN PEEL”4盒;
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BIILIBIILI B- TOX SKIN PEEL”共4盒;
二、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