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排放水污染物……山西公布一批涉水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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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水环境质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年来,我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势打击各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水环境违法案件,有力震慑涉水领域环境违法行为。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公布3个涉水领域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包括朔州市非法倾倒有毒有害液体案,大同市某药业公司COD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案,长治市某企业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一:
朔州市非法倾倒有毒有害液体案
2023年2月10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县分局(以下简称“应县分局”)接到应县南河种镇狼峪村村委会反映,该村村东峪内饮用水井附近倾倒有不明液体,随即联合公安机关到现场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不明液体呈黄绿色,倾倒于应县狼峪村东峪内饮用水井上游约400米处,液体由南向北流经面积约800平方米,并在倾倒点下游约200米处形成一个1.2立方米的渗坑,坑内仍积存有少量废液,并伴有刺鼻性气味,液体流经的地面有明显的腐蚀痕迹。
经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液总砷浓度高达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的7倍。
据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立案,对涉嫌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刘某某和杨某等2人刑事拘留。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件进一步调查中。该案件的侦破,及时阻止了有毒有害废液随意倾倒违法行为,使环境犯罪得到了应有惩罚。
案例二:
大同市某药业公司COD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2023年3月15日,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DH310C1型COD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因光路异常报警频繁,造成历史数据缺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定该公司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未正常运行。
据悉,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法治人员审查和集体讨论,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处罚责任书,并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8万元。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从注重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督查、事后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转变,合理运用各种执法措施,提高了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三:
长治市某企业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9月28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北侧耕地分布22处灌溉口,部分灌溉口有排水痕迹,有少量乳白色液体残存,并伴有恶臭气味。经调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应当经初步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再经园区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但在实际操作中,该企业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到其污水处理站北侧耕地内。该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现场积液监测显示,氨氮和化学需氧量结果均超标,氨氮为95.8mg/L、化学需氧量为118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限值。为此,该局认定该企业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外排生产废水。
据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53万元。同时,依据相关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将该企业违法行为及相关资料移送长治市公安局。在该案件查处过程中,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追根溯源查找问题原因,同时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从而保证该案经得起行政复议的“检验”。
山西经济日报记者 张剑雯
责编:翟步庭  校对:张翠萍  审核:甄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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