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讨要11.6万加班费,公司拒绝:你是恶意加班!法院:该付的还要付

你平时加班吗?
公司会支付加班费吗?
北京一员工因讨要11.6万加班费
被公司认为是虚假加班、恶意加班
事件回顾
逯某于2018年7月26日入职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加班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或确认。
2021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一、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26日解除;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至2021年7月25日,五险一金缴存至2021年7月;
三、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6717.83元;
四、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再有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假期福利等)
五、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根据甲方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结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开具离职证明等手续……
之后逯某没有按照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直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加班费116025.51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717.83元。
2021年9月27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122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71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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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逯某违背诚信原则,不仅拒不办理离职手续,而且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不当利益
逯某称,其在职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及平时加班情况,公司并未支付加班工资,经其统计,双休日加班共计23天、平时加班1200.8小时,并提交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电子考勤打印件、内部加班倒休申请表佐证。
公司认可有效加班核算后为54.5小时,认为超过的部分都属于虚假加班,恶意加班
一审法院:结合证据,
酌情确定延时加班小时数
公司应付加班工资5.6万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公司主张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有任何争议。
但该协议书中不仅有第三条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还有第五条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另行办理工资结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在第五条至今仍未办理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公司就以第四条协议已经约定不再有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假期福利等)作为抗辩理由,明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认可逯某所提交的电脑考勤打印件及加班申请表照片,说明公司掌握出勤情况的相关证据,应当予以证实,而公司未提交逯某实际具体出勤情况的相关证据
经法院比对,公司提交的加班日期无法与逯某提交的一一对应,电子考勤中标记为“加班,后附加班表”的日期,公司统计为无效加班,且公司提交的无效内部加班/倒休审批表中绝大部分均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故公司辩称为无效加班,法院无法采信
综上,公司仅以延迟工作时间未得到公司批准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无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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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逯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且公司就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向行政机关进行了审批,结合逯某工作岗位来看,法院认为逯某确实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故其主张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因双方均认可考勤一直延续记录存休,在离职前一直累计加班工作时间,在职期间会有补休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故公司应支付逯某延时加班工资
综合案件,法院将根据逯某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以及其岗位情况,并结合公司提交的内部加班/倒休审批表酌情确定逯某延时加班小时数,并核算延时加班工资。此外,公司同意支付逯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717.83元,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逯某延时加班工资56428.45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717.83元
公司上诉:要求改判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公司无需支付逯某加班工资,理由为:员工加班必须遵守单位关于加班审批的规定,未有审批或者审批不完整的虚假加班和恶意加班必然损害单位利益,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违背劳动法律的基本原则
逯某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逯某加班费数额如何确定,具体又可以分为延时加班费如何确定及公司应否支付其双休日加班费。
关于延时加班费,公司主张54.5小时之外均为无效加班,但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其提交的考勤记录并无逯某签字确认,故公司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结合打卡记录、内部加班/倒休审批表等证据酌情确定的加班时长正确,其计算的延时加班费金额也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法院均不予采信。
关于休息日加班,据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日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故一审法院对逯某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逯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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