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公安局出台窗口工作十条规范

为深入开展“三个年”活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推进法制化营商环境,落实“马上办、网上办、便捷办、一次办”服务理念,更好的服务群众。5月29日,延安公安制定推出《延安市公安局窗口工作十条规范》,该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延安市公安局窗口工作十条规范
第一条 法纪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应树立法纪意识,崇尚法律、敬畏法律,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警规警纪,自觉接受组织、群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 保密要求。窗口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隐私意识,尊重并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严禁非工作需要查询或向他人提供、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公民个人隐私。
第三条 语言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使用口头语言应采用文明礼貌用语,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语气、控制语速、把握音量。
第四条 着装要求。窗口工作人员着警服时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要求规范着装,并保持警容庄重得体、整洁大方。
第五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度。申请人或咨询人,到公安窗口办理或咨询事项,最先受理的公安窗口民警,对申请人或询问人,有责任为其提供办理、咨询,或引导其办理、咨询。首问负责人,有责任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事项的办理或咨询;若不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则有责任为申请人引导办理。
第六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当事人到公安窗口办理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宜需要的条件、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时限;要切实将 “最多跑一次”落到实处。
第七条 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对于不能当场办结的业务,如当事人所带材料不齐全,应当先行受理,并走相关流程,待材料补齐后予以办理。
第八条 实行预约代办制度。对确实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窗口办理的,由责任民警代为办理,或根据预约时间主动开展上门服务。
第九条 实行延时服务制度。到下班时间依然有群众等待办理事项的,应当适时延长办公时间,为等待群众办完业务方可下班。
第十条 实行电话回访制度。窗口要建立《业务办理登记簿》,主动登记留存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电话,对不满意和提出意见建议的,以及不能一次办结的,要进行电话回访。
来源:圣地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