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偷倒垃圾?西湖区城管凭一张快递单找到偷倒者

偷倒垃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破坏生态环境,同时也会造成安全隐患。近日,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多起偷倒垃圾案件。
“天眼”快速锁定 偷倒无处遁形
近日,文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星艺街附近夜间巡查时,发现人行道上有一堆垃圾,废弃的衣物、棉被、鞋子等散落一地。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执法队员推断是一起垃圾偷倒案,于是开展调查,通过查看附近小区物业的监控,还原了整个偷倒过程,锁定偷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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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控画面,执法队员随即找到当事人甘某某,在铁证面前,他主动交代了事情的经过。原来,甘某某的店铺刚装修完成,产生很多垃圾,找不到处理的地方,他便抱着侥幸的心理,趁着夜色将垃圾偷倒到马路对面,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这么快便被执法人员发现。执法队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其偷倒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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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手搜寻证据 循迹查处偷倒
近日,转塘街道青少年宫周边道路上堆放了一堆装修垃圾,引起了转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的注意。“可能是偷倒!”执法队员警觉起来。
为了找出“蛛丝马迹”,面对堆积如山的建筑垃圾,执法队员徒手翻找,搜寻相关线索,最终,在建筑垃圾堆里找到一张快递单及一幅工地围挡喷绘,确认装修垃圾来源于某在建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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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立即赶赴项目工地,通过向建设方、施工方、物业安保询问并查看监控,锁定了嫌疑人。在证据面前,嫌疑人对偷倒行为供认不讳,执法队员对其偷倒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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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警”协同联动  合力“秒速”破案
近日,北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社区工作人员反映称,天目山路笑歌大厦楼下,居民生活垃圾投放点附近,堆放了大量餐饮废弃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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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现场确认情况后,立即联动北山派出所展开调查。通过排查监控,发现这些餐厨废弃油脂是从西溪街道马塍路上一家土菜馆中运出的。执法队员赶到马塍路,找到了当事人。在大量证据面前,当事人承认了违法偷倒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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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将其偷倒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专业公司进行处理。
普法小讲堂: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定,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置费。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其中,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利用运输工具乱倒垃圾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其接受罚款并承担已倒垃圾清运至垃圾消纳场所的费用后,发还运输工具;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接受处理并承担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场所的费用后,发还运输工具。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偷倒垃圾行为虽小,后果严重。即使使出“浑身解数”也难逃“法眼”,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巡查力度,让偷倒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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