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带娃已成大城市常态?梳理上海127起涉隔代养育纠纷后,法院有这些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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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静安区少年儿童图书馆内主办了一场“有爱才有家”活动,18组家庭受邀参加。这是静安法院的一项传统活动,已经举办了10年。但和往年不同,除了孩子和爸爸妈妈外,今年第一次出现了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身影。现场,一位奶奶认真记着笔记:“平时孩子父母工作忙,基本都是我带孩子。今天的讲座让我学到与孩子沟通时要多些倾听,少些说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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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在上海这样一座大城市的年轻夫妻来说,平时将年幼的孩子托付给自己的父母照顾,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然而,祖辈带孩子固然能减轻年轻父母负担,增进祖孙之间的感情,但也因为生活方式、教育理念等方面的差异,造成新的家庭矛盾。
“最近几年,‘80后’已经成为我们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占比最高的群体。和上一代人相比,这些人的家庭生活中,祖辈的参与度明显更高。”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姚轶捷介绍,该院以2022年审结的全部涉未成年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样本,以案情中明确出现祖辈对孙辈资助、教育、照顾等情况为标准进行统计,共统计出涉隔代养育类案件127件,并尝试总结分析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基本特征以及应对策略,积极参与到相关社会问题的治理中。
年轻的双职工家庭带娃压力较大
在全部127起案件中,父母年龄为“90后”及以后的有21人,占13.3%;“80后”108 人,占68.4%。涉案未成年子女人数为两人及以上的家庭有17个,占13.4%。未成年人年龄为0-3岁的22人,占15.9%;3-6岁的30人,占21.7%;6-11岁的 57人,占41.3%;11-18岁的29人,占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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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据上看,“80后”“90后”及其子女,是此类纠纷的绝对“主角”,这也符合人们的基本认知。一方面,“80后”“90后”相对而言更加晚婚晚育,此时孩子普遍年纪较小,正处于最需要人照顾的阶段;另一方面,“80后”“90后”夫妻大部分是双职工家庭。在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的现代社会中,刚刚步入社会、组建家庭的父母往往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需要将更多精力投入个人职业发展,需要祖辈帮助分担家庭责任。
进一步分析也佐证了这一点。静安法院指出,一起案件中,产生隔代养育的原因往往有多个,经对案件进行细化分解,将各项原因出现频次进行统计,由高到低分别为:分居、双职工、居住环境、经济能力、子女就学、离异、父母健康、监禁、子女健康、非婚生子女。其中,前四项占比接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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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祖辈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程度,已经成了离婚纠纷中法院考量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相关规定明确,在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当子女单独和(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或者主要由(外)祖父母进行照顾,与(外)祖父母之间有更深的情感联系时,人民法院可以将此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陈先生和姜女士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13年7月生育儿子小江。小江读小学后,周一至周五主要由爷爷奶奶承担生活照顾责任,周末由陈先生与姜女士照看。随着小江逐渐长大,陈先生和姜女士,以及双方父母之间常在经济问题、家庭付出、小江教育等方面产生冲突。故陈先生诉至静安法院要求离婚,姜女士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小江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
审理中,静安法院通过家事调查发现,双方均有较好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和教育背景,各项条件基本相当。但在最近两年,小江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状态。在征询小江自己意愿时,小江表示喜欢运动,都是爸爸陪伴完成,妈妈自他小学起就与他沟通较少,平时上下学及生活照料主要由爷爷奶奶负责,他给父亲打10分、给爷爷奶奶打7分、给母亲打5分、给外公外婆打2分,表示更愿意与父亲和祖父母共同生活。
静安法院认为,结合家事调查报告及小江自身意愿等情况,就目前情况,陈先生的条件要优于姜女士,一审判决离婚后小江随陈先生共同生活。姜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上海二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江随陈先生共同生活。
“家事调查是我们法院一项特色工作机制,由青少年事务社工、家事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深入学校、街镇、家庭对未成年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并将祖辈养育纳入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评价体系中。”静安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是为了找准每个案件纠纷的矛盾根源,一案一方案,精准施策,必要时开展长期跟踪指导,力争一揽子化解矛盾,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祖辈可要求“带孙费”
每到幼儿园、小学放学时间,学校门口往往能看到前来接孩子的家长排起长龙,其中不少都是老年人,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实际上,这就是祖辈隔代养育的一个表现。
静安法院梳理案件后指出,祖辈隔代养育主要有直接抚养型,即子女完全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轮流抚养型,即子女轮流随父母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三代同堂型,即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 协助抚养型,即子女随父母共同生活,(外)祖父母给予较为实质性的生活帮助;经济支持型,即(外)祖父母以经常性经济资助的方式协助父母抚养子女。在个案中可能存在两种及以上隔代养育形态同时存在的情形,经对每个案件进行细化分解,将各项隔代养育形态涉及次数进行统计,由高到低分别为:三代同堂型、协助抚养型、经济支持型、直接抚养型、轮流抚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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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祖辈适当参与隔代养育,能对未成年人成长发挥积极作用。裴先生与王女士原是夫妻,2011年11月生育儿子小澂,2019年4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澂随母亲王女士共同生活。一次,裴先生在探望小澂时,发现小澂身上有多处淤青,随即报警,并将小澂带离王女士处随己共同生活。派出所调查后确认王女士在家中多次殴打小澂,遂向王女士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给予王女士告诫并要求其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裴先生则以王女士不适宜抚养儿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庭审中,王女士反驳称,裴先生已与其他女性及其子女同居生活,也不适宜抚养小澂。
本案审理中,静安法院邀请家事调解员、青少年事务社工、心理老师介入,与小澂多次交流,并对小澂进行心理测试。调查发现,小澂对母亲王女士心存恐惧,对与父亲的新家庭共同生活也有担忧。但是,小澂的奶奶原本与小澂一家共同生活,小澂感觉有奶奶陪伴时是最快乐的。
为妥善安排小澂今后的生活,主审法官提出,是否可以由奶奶陪同小澂一起在裴先生家中共同生活,给予小澂安全感和生活照顾。得知此事后,小澂的奶奶赶到法院,明确表示愿意一直帮助裴先生照顾小澂。得到肯定答复后,静安法院根据小澂本人的意愿和裴先生的生活状态,一审判决小澂变更随裴先生共同生活。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
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上,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负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所以,父母不能将养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完全转嫁到祖辈身上。
小非7岁那年,父母离婚,母亲纪女士带着小非住回娘家,前夫每月支付抚育费2000元。之后,纪女士又与他人结婚另住,并将小非交给自己的父母共同居住至今。期间,小非一直由外公外婆抚养,日常开支也由两人承担,纪女士未向老人支付小非的任何生活费用及教育支出。两位老人忍无可忍,遂将女儿诉至静安法院,要求其支付小非的抚育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纪女士作为小非的母亲,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到了小非的直接抚养权,理应承担起照顾、抚育小非的义务。小非的外公外婆,基于亲情愿意照顾、抚育小非,值得褒奖,但纪女士应该支付小非的相关抚育费用。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小非所作陈述, 纪女士虽有带小非出游,为其购买衣物、零食等行为,但小非居住在外公外婆处,仍有日常生活开销和教育支出。综合考虑本市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小非作为一名小学生的日常生活开销和常规教育支出,一审判决纪女士支付抚育费用11.2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老人带娃不注意“边界感”易引发新矛盾
由于“80”“90后”大多为独生子女家庭,成长过程中受到自己父母的高度关注和宠爱。有些人长大成家后,仍未能分清小家庭与大家庭之间的界限,一旦处理不慎,就会导致矛盾产生。静安法院梳理发现,因祖辈隔代养育直接引发家庭矛盾的案件有58件,占案件总数的45.7%。矛盾主要集中在观念文化冲突、生活习惯差异、经济矛盾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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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和袁女士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2016年5月协议离婚,4个月后复婚,并于同年10月生育双胞胎女儿。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曾与叶先生的父母同住,因家庭矛盾,袁女士搬回自己父母家居住。2018年8月起,叶先生与女儿共同租住在袁女士父母家附近。叶先生与岳父岳母、袁女士与公公婆婆的关系均不融洽。叶先生觉得,自己在家庭开销、子女抚养方面都比袁女士承担了更多,心里渐渐不平衡,故诉至静安法院,要求与袁女士离婚。
在家事调解员和心理老师介入后,法院发现,叶先生和袁女士虽已为人父母,但都还过于依赖自己的原生家庭,特别是双胞胎女儿出生后,双方的父母完全参与进双胞胎女儿的抚养教育,甚至替代了叶先生和袁女士的抚养教育职责。因为生活习惯、教育理念上的差距,引发了更多的家庭矛盾。但叶先生与袁女士之间并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对彼此也还有感情,若因上述原因草率离婚实为可惜,也不利于双胞胎女儿的健康成长。
于是,静安法院启用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给予双方时间冷静思考,尝试修复夫妻关系,缓和家庭矛盾。在调解员和心理老师劝说下,叶先生、袁女士及各自父母主动将三个家庭做了切割,理清边界,双方经调解和好。之后,静安法院持续开展回访和心理咨询工作,消解两人的畏难情绪,建立信心,还在夫妻相处、父母关系、子女关系等方面提供建议。
此外,静安法院还遇到过一对小夫妻,因男方父母反对第二胎跟妈妈姓,导致家庭矛盾,闹到法院要离婚。法官指出,为避免核心家庭与原生家庭产生矛盾冲突,双方都应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必要的边界感。父母对隔代养育问题要尊重祖辈自身追求美好退休生活的意愿,不能强求祖辈带娃。祖辈对隔代养育问题也要把握好边界,尊重父母的意见,明确是协助而非替代。各方最好能在事先约定事务处理的边界,或是在共同生活中形成默契,并且一以贯之的遵守规则。
从案件梳理不难看出,隔代养育现象日渐普遍的背后,其实是现在相当部分小家庭已难以单独负担养育子女的成本,这就需要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该通过专业化力量提供更多保障和支持。
一是应多提供一些提供专业可靠、价格亲民的儿童托育服务,解决双职工家庭在工作时间无法照看子女的困难。二是用人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为职工设立灵活变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模式,以满足职工工作和照护子女的双重需要。三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渠道或平台,让家庭第一时间获得相对专业的帮助,给予家庭更多的安全感和有力的支持。比如,在街道社区、老年大学里开设隔代养育的相关课程,帮助拉近祖孙三代的距离,使祖辈能更好地在家庭中体现价值,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家庭力量。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