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矿工在职工澡堂洗澡倒地受伤,治疗花87万元,是否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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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朱某某系原告山西某矿业公司职工,2021年4月6日,被告朱某某完成井下作业后,在职工澡堂洗澡时倒地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住院、治疗等各项费用873 713.18元。事发后,原告向人社局为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被告朱某某受伤时未处于工作时间为由未认定为工伤。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为其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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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孝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煤矿工作的特殊性,一线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会接触大量粉尘等有害性物质,升井后洗澡属于保护性措施,也是为用人单位提供持续性劳动的前提。因此被告在升井后洗澡属于收尾性工作,可以认定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对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采信。被告朱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费用不应由其自行承担,应由原告为其支付,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上诉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采信,属超越司法权限。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煤矿工作的特殊性,朱某某升井后洗澡属于收尾性工作,应当认定为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一审不予采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穷尽救济和保护的手段,应对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进行行政申诉。如申诉后能够认定为工伤,被告后续治疗费用亦将纳入规范流程,则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可免却不必要的烦恼。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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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充分保障了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在工作准备及收尾阶段突发危险时的权益,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在职工未被认定工伤后应穷尽救济手段,对用人单位在今后处理职工工伤认定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该案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公正性,凸显了新时代司法为民主题,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文书
(2022)晋118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
(2023)晋11民终80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