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最后关口,如何找出“活”的理由?

图片
北京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法第二办公区,俗称“死刑复核大楼”。(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图)
2023年5月,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庆姐弟坠亡案、吴谢宇弑母案二审相继宣判,法院均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更早一些时候,劳荣枝案二审也维持了死刑判决。
按照刑法,二审被判死刑的案件还需经过一道程序:死刑复核。上述3起案件目前都已进入死刑复核阶段。
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卡,同一审、二审相比,在死刑复核阶段,什么样的案件结果有可能发生改变?这一阶段,法官主要有哪些考量?
最高法没有公开发布过死刑复核案件数量、不核准比例,且由于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律师参与度不高,这些问题对公众而言并不清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早些年曾作统计,2014年到2016年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55个死刑复核案件里,有律师参与的22件,占比8.63%。
不过,这种局面正在被打破。
2022年1月1日,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15周年之际,法律援助法实施。这部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应当获得律师辩护。
由此,越来越多的律师介入死刑复核,一些变化也在发生。
谁会被指派?
北京市东城区明城墙遗址公园墩台往南400米,北花市大街9号,一座十多层的建筑,就是最高法第二办公区,被称作“死刑复核大楼”。
大楼不挂牌,有武警站岗,过了安检,沿院墙拐到大楼南侧,就能直接进入律师阅卷室。
一个二十多平米的房间在法律援助法实施后启用,摆放了十多张办公桌,还有两台可供查阅讯问录音录像的电脑。 工作日上午9点开始,提前和法官预约好时间的律师可以入内。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尚权所)律师张雨的主要业务就是代理死刑复核案件。2023年,他跑了不下二十趟最高法。
通常在上午9点前,张雨就在大楼外排队。要是到得晚些,可能就占不上座位。接触死刑复核案件近10年,对张雨来说,这还是种全新的体验。
2022年前,律师在最高法阅卷、见法官都在一间只有两张桌子的办公室。即便如此,在那里遇见同行,都是件难得的事。
在此阶段,家属为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比例低于一审、二审。张雨的分析是,一些死刑案件被告人家属到这时可能花光了积蓄,又或者,他们已经对案件改判不抱希望。
法律援助法实施后,2022年3月18日,张雨接到司法部法援中心的电话,问他是否有时间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作出肯定回复后,第二天,张雨收到了司法部通过EMS寄到律所的指派通知书。
整个2022年,张雨接到6起司法部指派的死刑复核案件,律所同事一共代理了 17起。每代理一起,司法部会给1万元法律援助补贴。
法援法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应指派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和这部法律在同一天实施的最高法、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对律师资质做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
实践中,要求可能会更高。
一位北京的律师记得,2022年4月上旬,北京市律协内部曾组织有意愿参与死刑复核阶段法律援助的律师报名,该律师所在的刑事实务研究会需要报35人,执业经历被提高到5年以上,且无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据多位接到司法部指派的律师观察,2022年,受疫情影响,被指派的以北京律师为主。一位律师去最高法阅卷时,碰到的同行都是律所的合伙人,“都算是老资历的律师了”。
不过,即便是深耕刑事辩护的律师,面对死刑复核案件,也可能还是新手。张雨就接到不少律师同行的电话,询问如何联系承办法官、如何阅卷等有关基本流程的问题。
2022年岁末,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建彬受司法部法援中心、北京市律协邀请,录制了一堂关于如何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视频课。
汤建彬办理过数十起死刑复核案件,一同参与讲课的,还有法学教授、最高法法官、司法部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等。按计划,这次培训会作为申请办理死刑复核法援律师的必修课程。
裁定书中,有了律师姓名
作为资深刑辩律师,汤建彬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死刑复核案件办案流程。
2023年3月23日那天,他在“死刑复核大楼”里待了一整天,连着约见了他代理的4起案件的承办法官,除了1起故意杀人案,其余3起都是毒品犯罪。在这之前,他已经完成了阅卷、会见当事人。其中一起案件,已经是他第5次同法官见面。
死刑复核阶段不开庭。律师向法官反映意见,只有通过当面沟通,或者邮寄书面辩护意见。和法官的见面通常时间只有半小时到一小时,汤建彬觉得,见面聊能带给法官更多触动。
相比十多年前,张雨感慨,如今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状况已经好了不少。
2007年,最高法刚收回死刑复核权,尚权所就开始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状况的调研,两年间免费代理过6件死刑复核案件。参与调研的尚权所律师张宇鹏回忆,那时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
2012年,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的权利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明确。
当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一条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具体规则,律师还是没法真正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阅卷、会见当事人、与法官交流意见都是问题。
张雨从2014年开始代理死刑复核案件,他回忆,那时没法从最高法阅卷,大多从被告人家属或是一、二审律师处拿到材料,有时能看到的案卷还不完整。
也有律师表示,能不能拿到案卷材料,也要看承办法官的个人态度。
针对这些情况,2015年2月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明确律师可以到最高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安排等。
律师阅卷、会见当事人、约见法官算是有了依据。不过,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挥的作用仍无法直观呈现。
让张雨觉得有些受挫的是,对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法官是否有采纳,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上没有体现,甚至律师的姓名都不会出现在文书上。判断一件死刑复核案件有没有律师辩护,通常只能通过文书中是否有“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这9个字。
法律援助法生效后,情况有了变化。
张雨发现,他在2022年收到的死刑复核裁判文书,都写上了他的姓名和供职律所,有些文书中还对辩护意见作几句话概述。多位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印证了这一点。
对此,张雨并不满足。在一、二审裁判文书中,辩护律师的信息会单列在被告人信息下方。而死刑复核的文书里,律师信息则隐藏在法院描述办案经过的内文中。他希望,律师能在这一程序中能受到更多重视。
图片
2021年9月9日,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江苏常州的网友在关注劳荣枝案。(人民视觉/图)
是否要三审化?
在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原委员、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看来,律师们的困扰,和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什么性质有关。他1982年进入最高法院工作,参与死刑复核工作34年。
死刑复核程序在1979年首次颁布的刑诉法中就有规定。不过,这项程序在审级体系中究竟是何种占据什么地位,是模糊的。
高贵君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死刑复核作为特殊的审判程序,一开始被理解为封闭的内部审核程序,不仅律师不能介入,检察机关也无法介入。1992年,最高法研究室曾对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答复,认为这一问题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一审、二审中律师参加诉讼的规定办理。
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法学界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展开讨论:是一个带有行政色彩的内部审理程序,还是适度对外开放,甚至三审化,进行诉讼化改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就主张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可使被告人在最高院得到救助的机会。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则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介于正规的审判程序与行政性的核准程序间的特殊程序,既有“核”又有“审”的因素,因此,现实的改革做法是适当提高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程度。
高贵君回忆,当时,对于是否要三审化,最高法最终认为,当时还不具备三审化的条件,“不过,死刑复核由封闭的内部程序逐步开放,这是有共识的。”高贵君说。
 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由2个扩增至5个,增加三百多个编制,从地方法院遴选法官、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以扩充人手。
“死刑案件责任太大。”高贵君说,任何一个法官都担心自己手上出现错案,“要是最高法判了错案,社会影响是巨大的”。对法官个人来说,“一旦杀错了人,不论之前做了什么成绩,一切就归零了”。
“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高贵君说,法官们常用这句话来描述自己的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静坤于2008年至2018年在最高法院刑三庭工作,曾担任代理审判长。在他看来,律师能帮助法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之前没有引起充分注意的问题,“不可否认律师在防止错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刘静坤认为,律师参与度的变化也同法官工作量相关。最高法刚收回死刑复核时,案件基数较大,慢慢地,随着死刑复核案件数量减少,法官们在单个案件上能投入更多时间,自然也更希望律师的有效参与。
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还增加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当年下半年,最高检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厅。2018年,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后,死刑复核监督工作归第二检察厅(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
汤建彬曾去位于北京石景山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的最高检西办公区反映情况,申请最高检监督。一开始,律师需要同上访人员一道排队。后来,服务中心加开了专门的律师通道,提交材料3个月内,会收到书面答复。
大多数时候,汤建彬收到的答复都写着,已收到材料,并将意见转交给最高法。2021年3月,汤建彬收到的一份最高检发来的申诉结果通知书肯定了他的申诉理由,“申诉人提出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在最高法死刑复核期间,本院已按有关程序提出意见”。 
在高贵君看来,死刑复核程序中,至少已经有了控辩双方加入,随着律师参与逐渐增加,“其本身就意味着在往诉讼化方向推进”。
不论“坏人”还是“好人”
对律师们来说,为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其吸引力在于,收到不予核准的裁定,意味着从死神手里救下了一条命,“那是任何事带来的快乐都比不了的”,汤建彬说。
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辩护重点是什么?汤建彬打了个比方,这就像重症病人在地方医院看病,医生治不了,把病人送到北京的大医院做最后的诊疗,看看还能不能抢救。
同医生一样,作为律师,不论被告人是“坏人”还是“好人”,都需要无差别地努力,找出不死的理由。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全面审查。
2010年,最高法发布死刑证据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证据标准。 
2023年5月中旬,尚权所律师张宇鹏收到了一份广东揭阳市中院作出的重审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林犯抢劫罪,判处死缓。张宇鹏舒了口气。
李某林在1998年因和同伴入室抢劫杀人后潜逃,2019年被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比对抓获。张宇鹏在死刑复核阶段接手这个案件。他认为,案件还有辩护空间。从供述来看,李某林在案件中的作用小于另一人,而另一人是在逃状态,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判处李某林死刑立即执行。
2022年1月4日,最高法院裁定认为,一审、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要是事实认定清楚,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也是需要进一步审查。
2015年9月,最高法对75岁毒贩王伦业不核准死刑,并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便出于法律适用上的考量。
王伦业的辩护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最高法改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王伦业在死刑复核程序期间,年满75周岁。此案被认为是“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又比如,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雨曾代理的一起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就是因协助抓捕同案犯,未被核准死刑。
除刑法中的规定,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也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如针对毒品案件,最高法就出台过毒品犯罪《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对死刑案件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的工作纪要用于指导全国毒品案件审判。
图片
2023年5月19日,吴谢宇弑母案二审开庭,媒体记者在法院外拍摄。(人民视觉/图)
“慎杀”
除审查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标准,死刑复核阶段还要考量死刑政策因素。
刘静坤解释,政策因素是在法律依据基础上的裁量,“死刑适用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标准是刚性、明确的,政策标准则有一定弹性,法官要结合个案和特定的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裁量”。
2010年2月8日,最高法出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列举了一些“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如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等。
刘静坤认为,随着最高法不断出台指导意见,地方法院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把握越来越严格,未来死刑复核程序中考量最多的因素将是政策标准。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就有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复核裁定中考虑了政策因素。
在一起改判死缓的裁定中,最高法认为,被告人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是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被害方对引发案件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律师们也逐渐摸索出规律:裁判文书下得越慢,不核准死刑或改判的几率就越大。张雨的经验是,他代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未被核准死刑的,等待时间基本都在一年以上。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刑法中没有对审理期限做出规定。
“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事件中的王书金,其死刑复核便花了7年,最高法最终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仁文解释,本着“杀人不急”的原则,不必规定具体期限。被告人已经判了死刑,最“坏”的结果就是核准其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晚一日核准,被告人就多一分生存的希望。
“有时真是下不去手。”高贵君回忆,他在担任最高法刑五庭庭长时,就曾有一个案件搁置多年,被告人有自首经历,按情节来看可以不判死刑,不过,被害方情绪激烈。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裁定不核准死刑,可能会带来不可预测的后果。这时候,就需要将案件“冷处理”,搁置一段时间,由法官、被告人辩护律师同被害人家属进行调解,取得被害方谅解。最终,最高法裁定不核准死刑。
上述判例印证,死刑案件的判决,民意通常也被考虑在内。
如何在判决中平衡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高贵君看来,这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刘仁文长期研究中国的死刑问题,他认为,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是落实“慎杀”政策的重要方式。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审议通过,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项死刑罪名。
而对于目前还没有取消死刑的罪名,刘仁文觉得,尽可能在司法上控制死刑适用,如完善死刑案件的证据制度,重视酌定情节考量、加强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等,是重要的实践方向。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