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女子割双眼皮后不满意,起诉索赔并要求“枪毙大夫”,法院判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一女子在北京某整形医院做双眼皮手术,术后该女子觉得未能达到想要的效果且手术部位出现不正常的颗粒摩擦感,非常不适。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院方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还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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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王女士(化姓)到北京某整形外科医院做双眼皮手术,术后王女士发现不仅未能达到想要的效果且手术部位出现不正常的颗粒摩擦感,非常不适。之后又进行了修复手术,修复手术后仍未达到双方术前沟通的效果,且不适情况持续,王女士在第二次手术后是彻夜失眠。2022年,王女士将院方告上法庭,在法庭调查阶段,王女士最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决院方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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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辩称,王女士因先天性右侧单睑,自觉影响美观、自信,为行重睑术来医院就诊,2021年在医院实施右侧埋线法重睑术,手术过程顺利。5个月后,王女士自觉形成的右侧重睑线外侧弧度不流畅,要求再次手术调整,院方为其行右侧重睑线弧度进行调整,手术过程顺利。院方认为,整个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王女士目前无明确损害后果,院方不构成侵权,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鉴定环节,一审法院经双方同意,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指定的方式,分别指定三家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本案鉴定机构。在法院送达鉴定委托书后,三家鉴定机构均做退案处理,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说明函、不予受理告知书,后法院通过高院诉讼服务办公室进行征询,征询结果反馈表亦载明无机构应询。针对该鉴定程序,王女士称,这个案子因为时间太长了,鉴定机构如果受理就是被坑,院方无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对医疗美容效果认知存在差异与医疗美容行为存在损害后果系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本案王女士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对其主张的其因自己的医疗美容行为产生损害后果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难以支持其关于院方应赔偿其医疗费的主张。关于王女士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一节,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依法驳回患者该起诉,鉴于本案另有需处理的实体问题,法院以判决吸收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王女士关于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的起诉,不再另行送达书面裁定书。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2023年2月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中王女士提出上诉请求:要求医院退还其3000元医疗服务费,赔偿过错损失暂计1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以及吊销主治大夫执业资格,使其终身不得从医。二审法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