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须有明确规定!

提醒
住址:山东省青岛市XXXX1057号。
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8802****。
地址:正定新区行政大楼A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波,职务局长、书记。
委托代理人:安X杰,职务科员。
因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立案后处理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收悉并经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告知关于举报事项立案后办结情况,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立案后处理结果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接申请人来信举报请求核查正定县XXX店取得公司登记的相关材料,是否存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被举报人如果存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请求依法令其责令改正,并依法罚款。申请人举报的线索涉嫌正定县XXX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2022年8月30 日,经批准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于2022年9月2日9时37分使用办公电话887XXX19告知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已立案调查。因正定县州雅服装店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正定县行政审批局,2022年9月2日申请人按照程序向正定县行政审批局调取正定县XXX店设立登记。经调查,正定县州雅服装店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证据证明正定县XXX店设立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2022年9月27日申请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复议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告知关于举报事项立案后办结情况,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立案后处理结果违法;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结果予以告知的理由不成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调查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该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立案后处理结果违法;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结果予以告知的理由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核查正定县XXX装店取得公司登记的相关材料,是否存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被举报人如果存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请求依法令其责令改正,并依法罚款。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2年8月12日签收,8月30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9月2日电话告知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已立案调查,并向正定县行政审批局调取正定县XXX装店设立登记材料。经调查,该店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XXXR9C,经营者为靳XX,经营场所为正定县北XX村XX6号,被申请人认为该店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证据证明其设立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于2022年9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的规定,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并未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其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7日
来源:正定县人民政府网站 市场法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