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私募法规正式出炉,9月1日起实施,五大要点速览私募新规

财联社7月9日讯(记者 林坚 沈述红)“十年磨一剑”,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正式出台。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具体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以及私募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并规范了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条例》还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财联社记者梳理后发现,私募监管条例主要有五个方面内容。
要点一:明确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据了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三)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要点二:明确义务要求
《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明确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其中,记者了解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条例》显示,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看点三: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条例》规范了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的监管监测。明确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以及不得经营的业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条例》显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其中,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值得一提的是,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要点四: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安排
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
《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具体来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此外,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据了解,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要点五: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条例》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风险处置协作机制。此外,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显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据《条例》,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截至今年5月,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业界人士认为,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可以看到,近年来,证监会高度重视证券期货资管领域的法治工作,不断完善基础制度,持续推动完善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逐步提高执法效能。今年4月14日由证监会所印发的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指出,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5件项目之一”。今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2021年7月,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加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运作监管”、“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总体要求。
2022年5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
2023年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巩固资管业务规范整改成效,对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扩募、组合投资等进行制度优化,适当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完善风险防控安排,实施差异化监管。
2023年2月,中基协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进一步优化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如今正式出台《条例》,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到,《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提出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
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三是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值得一提的是,财通证券非银团队则提到,私募新规强调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把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作为重中之重,创业投资基金或迎重大利好。该团队分析认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私募子+直投子)对券商整体业绩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创业投资基金利好政策或为券商股权投资业务及投行业务带来更多增量及业绩增长点。
证监会: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
记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
二是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是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财联社记者 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