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认定及律师辩护要点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认定及律师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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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背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下面我们将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进行深入具体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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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例
案例一
01 案例提要 
       2003年12月13日凌晨,张某用老虎钳和扳手将某供电局放置于城区道路旁一台尚未使用的变压器拆开,将变压器内的3个铜芯线圈取出,造成该电压器整体报废。张某欲将铜芯线圈盗走时,被当场抓获。被损变压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万余元,铜芯价值4200元。
02 案例分析 
       人们对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分歧。认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的理由是:张某主观上有故意非法占有变压器内铜芯线圈以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最终得逞,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理由如下:从法理上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也就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由于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处刑较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本案中,张某为追求秘密占有铜芯线圈以获利的目的,采用破坏性的方法、手段,放任整个变压器被损坏的严重后果。其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盗窃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而后者显然比前者量刑重,故对张某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实践上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盗窃未遂,只在情节严重才能定罪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才能构成盗窃罪。而本案盗窃所指向的目标是变压器中价值4200元的铜芯线圈,尚达不到“数额巨大”。如定盗窃罪,则张某尚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因为张某为窃取变压器中的铜芯线圈而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整个价值1万余元的变压器损毁,其行为应构成犯罪。《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故本案张某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03 法律依据 
     (1)2020年最新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为:在主观方面应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犯此罪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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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01 案例提要 
       2002年1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因土地纠纷一事,使用锄头将清徐县被害人田某种植的1300棵树苗毁坏。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的树苗进行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为19000元。
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使被害人田某遭受经济损失19000元,应当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赔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1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完毕。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所引发,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二审审理过程中,唐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而且其和被害人之间达成的和解谅解协议系在二审期间发现的新证据,该新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后果有所减轻,故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实质性影响。综合全案,唐某某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罚处罚。
03 案例分析 
       本案从主观方面分析唐某某出于泄愤报复目的,明知被害人拥有合法的种植权利,故意实施毁坏行为。因此,从主客观两方面看,对上诉人唐某某的行为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是正确的。同时本案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取得谅解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本案二审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唐某某人身危险性小,而且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案件整体情节轻微,所以法院最终裁判免于刑罚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0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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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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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
     (2)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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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刑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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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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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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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公民的财产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妥善保护财产权攸关公民切实利益。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不是照价赔偿那么简单,毁坏财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自己的行为,调整自己的心态,切莫逞一时之能,泄一时之怒,图一时之快便随意损害他人之物,使自己触犯到法律的底线,害人害己。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保持清晰的头脑,加强与他人之间的沟通,减少矛盾,切勿因一点摩擦做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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